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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院教学奖励工作暂行条例

时间:2022-08-18 23:18:32 规章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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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院教学奖励工作暂行条例


北京大学深圳研究生院教学奖励工作暂行条例

研究生院教学奖励工作暂行条例

一、 目的和依据
为鼓励教师认真从事教学工作,深化教学内容方式的改革;鼓励教职员深入开展教育教学改革的研究与实践,促进教学质量的稳步提高,依据《北京大学教师教学工作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参照《北京大学教学优秀奖励评选办法》的基本原则,结合我院教学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条例。
二、奖励种类
(一)北京大学深圳研究生院教学优秀奖
(二)北京大学深圳研究生院教学成果奖
三、参评范围
(一)我院教师(含专任教师和校本部兼职教师)可参评教学优秀奖;
(二)我院教师、教学管理与服务、技术支持等教学辅助人员组成的小组可参评教学成果奖。
四、评选条件
(一)教学优秀奖评选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爱岗敬业,师德高尚。
    2、上一学年内所完成的教学任务,达到本单位规定的工作量。备课认真,教学效果好,无教学事故,教学评估结果优秀。
    3、在教学工作的某些环节取得了比较突出的成绩或创新性的成果,得到教师和同学的广泛认可。
(二)教学成果奖评选条件:
1、申报小组成员团结、协作,对所申报项目有长期持续的实质性贡献,小组成员圆满完成了各自岗位要求的本职工作。
2、申报项目紧密结合教学改革、异地办学和为地方社会经济建设服务等重要主题取得了具有明显创新性的成果;
3、在本单位的教学实践中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得到师生和校内外同行的广泛好评,具有竞争北京大学教学成果奖和其他重要教学成果奖的实力。
五、评选时间和名额
(一)教学优秀奖每学年评选一次,一般安排在每年的七月份进行。奖励名额不超过上一学年任课教师总数的10%。
(二)教学成果奖每四年评选一次,评选周期与校本部保持同步,每次评选出0-3项。
(三)我院从教学优秀奖和教学成果奖获奖个人和项目中择优推荐参评北京大学教学优秀奖和教学成果奖。
六、评选程序
(一)自愿申报:符合上述评选条件的个人和集体,均可提出申请。我院各教学单位应积极做好宣传和组织工作,让符合条件的教师认真地总结自己的工作,积极申报。正式申报以完整填写并向本单位教务员提交《北京大学深圳研究生院教学优秀奖推荐审批表》、《北京大学深圳研究生院教学成果奖推荐审批表》为准。
(二)学院(中心)全体教师会议评议:各学院召集全体教师会议以听取申报教师介绍的方式达到相互学习、相互促进的目的,并通过无记名投票对申报个人和项目评奖进行表决。获得到会教师半数(含)以上赞成的个人和项目,进入下一推荐环节。
(三)学院(中心)领导推荐:学院(中心)根据全体教师会议评议的情况就申报个人和项目对本单位教学工作的贡献给出综合评价和明确的推荐意见。
(四)北京大学深圳研究生院教学奖励评审小组(简称评审小组)评审:评审小组由部分院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上两个年度获得我院优秀教职工称号的教学一线教师组成,评审小组的日常工作由教务处负责。评审小组对学院(中心)推荐的个人和项目进行审议,通过无记名投票进行表决,在赞成票达到或超过50%的侯选者中按得票顺序和奖励名额确定初选名单。
(五)院长办公会议审批:评审小组的初选名单报院长办公会议审批,院长办公会议经综合考虑确定获奖名额和名单。
(六)公示:院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的获奖名单在全院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评审小组负责意见和异议的受理工作。
七、表彰和奖励
每年一度对教学优秀奖获得者、每四年一次对教学成果奖获得者进行表彰,并颁发获奖证书和奖金。教学优秀奖面向个人,每人2500元;教学成果奖面向集体,每项5000元。

本暂行条例经北京大学深圳研究生院2007年10月10日院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条例由我院教学奖励评审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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