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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办**外国语中学章程
**市民办**外国语中学章程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外国语中学。(校名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
第三条:**市**外国语中学是一所私立,全寄宿,全托管,全日制的学校。是从事教育事业,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
第四条:学校办学宗旨是“一切为了学生,一切为了未来”;学校办校的目标是“提升教育品质,创建湖北名校”,学校招收九年义务教育范围内的适龄学生作为培养目标。(以上内容均符合《教育法》规定的教育方针,符合社会义务教育的性质,任务,培养目标。(以上内容均符合《教育法》规定的教育方针,符合社会主义教育的性质,任务,培养目标和教育的基本原则,学校不设立分支机构。)
第五条:**市**外国语中学办学经费由创办者筹措,学校所有资产归投资创办着所有。学校校址:**市刊江大道郭金盘。
第六条:本学校的法人代表张奇钢先生。
第七条:本校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不要求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依法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及其他优惠政策。)
第八条:本校的招生简章和招生广告均上报**市教育局审批备案后方发布。
第九条:**外国语中学是在**市民政局登记,由湖北省黄冈市审批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活动的。接受黄冈市民政局和教育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办学范围
第十条:**外国语中学是一所民办非企业单位,从事教育事业,与审批机关许可的业务范围相一致。
1. 办学规模:本校根据办学投入所形成的民办学校的办学条件机动地确定招生数量。
2. 办学层次:从事小学教育,初中教育,中学教育。
3. 学校招生法定范围内的小学,初中,中等教育阶段的适龄学生,接受法定时间内的普通全日制教育。
第三章 管理体制
第十一条:**外国语中学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董事会是本校的权力机构;学校董事会由董事长,法人代表,校长,教师代表组成,董事长由张业金担任,张奇纲担任学校法人代表。每届董事会的董事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二条:学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 聘任和解雇校长;
2. 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3. 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4. 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5. 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6. 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7. 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设置;
8. 须由董事会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董事长认为有必要,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董事会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和按出席董事会会议人数,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当赞成票和反对票相等时,董事长有权最后决定。
第十五条:召开董事会会议,董事长或由其指定的人员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等,应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会成员。董事会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出面委托其他董事会成员代为出席,委托书需载明范围。
第十六条: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人数须为全体董事会成员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会议决定必须超过参加会议人数的二分之一时,通过的决议方可有效。
第十七条:董事会会议对所议事项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会成员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会议记录由专人存档保管。
第十八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 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2. 检查董事会(校务管理委员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3. 代表学校鉴署有关文件;
4. 法律,法规和本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力。
第十九条:本单位董事会(校务管理委员会)讨论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组成人员三分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1. 聘任,解雇校长;
2. 修改学校章程;
3. 制定发展规划;
4. 审核预算,决算;
5. 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6. 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校长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1. 执行学校董事会(校务管理委员会)的决定;
2. 实施发展规划,拟定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
3. 聘任和解雇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4. 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5. 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学校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1. 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教育方针,执行国家的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不断提高。
2. 维护受教育者,教职工合法权益,保证受教育者教职工的人身安全。
3. 遵守法律法规,贯彻有关政策,接受上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督导评估,检查监督。
4. 本校的法人代表的产生和罢选由学校董事会,校务管理委员会(全体大会)决议通过,报经审批机关批准。
第四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五条:本校的经费来源
1. 举办者投资;
2. 捐赠;
3. 学生缴纳的学费。
第二十六条:我校的资产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宗旨,业务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二十七条:本校如接受资助或捐赠,须依照与资助人或捐赠人所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
第二十八条:本校严格依据《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会会计报告,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九条:本校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审批机关,财政部门,登记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以及自身民主监督,接受法定审核机构的年度审核。
第三十条:本校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校的经费支出的审批和支付程序:由董事会掌握审批。
第五章 规章制度
第三十二条:学校基本规章制度有:
1. 学校人事管理制度(含保险保障规定)
2. 学校教学管理制度(含招生规定)
3. 教师管理制度(含毕业,结业,学籍制度)
4. 学生管理制度(含收退费制度)
5. 其他管理制度
第六章 变更与终止
第三十三条:本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董事会(校务管理委员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三十四条:本校举办者的变更,由举办者向审批机关书面提出申请,审批机关组织对其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董事会同意,由学校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三十五条:本校名称,层次,类别,地址的变更,由学校董事会(校务管理委员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三十六条:本校法人代表的变更,由学校董事会(校务管理委员会)向审批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审批机关组织对其进行财会审计后予以批准。
第三十七条:本校校长的变更,由学校董事会(校务管理委员会)报审批机关核准后予以聘任。
第三十八条:本校终止前,须在审批机关或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算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本校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等原因需要终止的,由董事会(校务管理委员会)表决通过,并由本校组织财务清算后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四十条:本校经审批机关审查同意,并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注销登记后即为终止。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本校章程的修改,须经本校董事会(校务管理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组成人员同意通过,并由校董事会(校务管理委员会)报审批机关审查同意,报登记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章程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经本校董事会(校务管理委员会)第-次会议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归董事会所有。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于2005年9月1日经批审机关,**市教育局核准,自登记机关**市民政局2005年9月1日予以登记之日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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