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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节抒怀
在记者频频挨打声中,今天终于迎来了中国的第一个记者节。作为一个老新闻工作者的我,确实别有一番滋味在心头。
无疑,这是由于党中央和国务院的殷切关怀,广大新闻工作者才有了自己的节日,这是值得我们深深感谢和欢庆的。然而,在欢庆这个节日的同时,又不免感慨万千、百感交集。
有人说:记者是“无冕皇帝”,这个称号,无论从哪个方面来说,都是错误的,也是不符合实际的。现实的情况是:不少记者由于履行舆论监督之责,即使报道的事实基本准确,亦无丝毫诽谤别人之意,也往往弄致官司缠身,夜不成寐。在进行正当的采访活动,尤其在履行舆论监督、揭露坏人坏事中,被当事人无理阻挠、谩骂、殴打、砸烂摄影器材,甚至殴成重伤,已并非个别例子了。还能说什么“皇帝”?我看连“王公公”(太监)也不如!
远的且不说,本报报业集团子刊《新闻周刊》,1998年7月以题为《包含阴谋的“采血”》,披露了中国老龄科学研究中心在全国等地进行所谓高龄老人健康长寿调查活动中种种不规范的行为。可是,该“研究中心”却不反求诸己,深刻反思,相反,倒把《新闻周刊》告到法庭,要求《新闻周刊》公开道歉,并开出血盆大口,要求赔偿名誉损失费100万元。唉!莫非你要别人向阁下喊一声“恭喜发财”么?结果怎样呢?最近,广州中级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中认定:“正常的舆论监督与侵权之间的界限在于舆论是否基本属实,有无侮辱他人的人格”,“虽然报道有些言辞未免偏激,但内容基本属实,并非捏造事实,恶意中伤,也没有侮辱上诉人的内容,应属合法的舆论监督”,认为广州东山区人民法院的“原审判决并无不当,应予维持”。这对于记者的正当权益的维护,也堪称“明镜高悬”了!
这说的是“无理取闹”的官司。再说的是记者被打的事件了。据昨天本报报道,本报四名记者(另外还有《南方都市报》记者)昨晨在采访广州白云区龙归镇一间台资鞋厂特大火灾时,在现场受到该厂十多人推搡围攻,还要抢夺照相机,结果两名摄影记者被推出工厂。20多天前,《南方都市报》两名记者在广州白云区采访“家庭暴力”事件,也被当事人殴致重伤,至今仍留院治疗。
这些事件都是偶然的吗?不。据一个网站的88个网页,就含有“记者被打”的内容,并有241篇有关“记者被打”的文章,而这仅是一个网站所提供的材料而已。
而所有这些殴打记者、践踏记者采访正当权益的事件,又有多少肇事者受到法律应得的制裁呢?
鉴于上述种种情况,于是,在记者节的大好日子里,我不犹得想起了新闻立法的问题。《新闻法》固然应当规定新闻工作者应尽的义务,也要明确规定维护新闻工作者合法权益的权利。可是,50年过去了,《新闻法》千呼万呼未出来。我不想唱《何日君再来》,却想一支《何日君才来?》。
记者节本应寻说些好话,可是,我却爆出了这一大口“乌气”来(不说“乌气”那么粗俗了),也莫聊作“鸣炮”庆祝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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