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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时间:2023-02-24 18:23:45 规章制度 我要投稿

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一、目的

    为使固定资产的规划、执行和控制作业有章可循,并达成下列管理目的,以利本公司经济有效且迅速地达成经营目标,特制定本办法。

1-1          使固定资产受到安全保护,防止遗失或被窃;

1-2          使固定资产可发挥其正常使用功能;

1-3          消除闲置固定资产,避免浪费资金。

二、范围

    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包括建筑设备、电脑设备、机械设备、杂项设备、公用设备、电仪设备、交通运输设备和事务机具等九大类。

三、经办部门

3-1          管理部门:财会部为本公司固定资产管理部门。

3-2          维修部门:

3-2-1生产中维修科:负责业务有关的建筑设备、机械设备、储存设备、电仪设备和杂项设备等维修。

3-2-2总务部:负责非生产部维修科负责的其他一切固定资产的维修。

3-2-3使用部门:保管部门、使用部门、难以划分者,以管理部门为使用部门。

四、分类编号

    管理部门应按下列分类编号原则处理固定资产的分类和编号。

4-1          固定资产编号以8们数字编组而成,使用阿拉伯数字0,1,…8,9。

4-2          固定资产编号图示:

类别         年度别      入帐顺序

大额          中额        流水号

4-3          固定资产编号第一位代表固定资产在会计之大分类,由1,2…9分别表示之。第2,3位代表中分类,由01…99表示之,如办公设备之桌(01)椅(02)等。

        代号                    内容

1         厂房及建筑物

2         机器设备

3         电子设备

4         运输设备

5         办公设备

6         其他设备

   4-4  固定资产编号第4,5位代表年度号,分别购置年度如96,97 年表示。

 4-5固定资产编号第6,7,8位代表固定资产相同性质的入帐顺序流水号码,分别以001…999表示。

五、建卡

    管理部门应将各项固定资产设卡管理,建筑设备应建立(建筑设备登记卡),机械及其他设备应以(固定资产登记卡)建卡登记,以掌握各项资产异动状况。

六、维护保养

    管理部门协同维修部门订立各项资产的保养作业规范,并督促使用部门按规范执行维护工作。

七、盘点抽查与财产标签

   7-1管理部门应会同部门,视公司实际需要盘点固定资产,其作业方式依本公司《财务盘点管理作业办法》规定办理。

   7-2管理部门应随时查核各使用部门现有的固定资产,以了解登记卡所载的名称、规格及数量是否与实际,有无管理不善,无效使用或闲置等不良情况存在。若发现有异常或不良情况存在,应即通知该使用部门请其改善,情况严重者应另呈报权责主管批示处理。

   7-3管理部门须制作财产标签,凡本公司财产均须粘贴标签以利保管和盘点。

八、核决权限

    有关固定资产管理的核决权限请参阅费用核决权限表。

九、管理政策

    本公司一切固定资产管理作业,均应遵循下列管理政府。

    9-1 编制固定资产预算可以让管理部门从整体的观点来考虑各部门所需购置的资产项目,使购置与处理固定资产的计划更为明确,不致盲目从事,重复添置资产。

    9-2清晰明确的记录

将固定资产的购置成本、购置日期、存放地点、保管部门(人员)、累计折旧、维修改造以及资产处理等资料完整记录下来,除有助于维护资产的安全外,将来在申报公司所得税及保险理赔时亦有依据。

   9-3落实保养及保护要求

      为使固定资产维持正常使用功能,发挥良好的经济效益,定期或不定期的维护保养及维护作业应彻底实施。

 

第二章        固定资产购置

十、编制固定资产预算

在编制年度预算作业期间,各部门将下一年拟购置固定资产编列于年度预书内,经权责人核准后据以实施。

十一、请购

11-1  使用部门拟购置固定资产时,应按有关规定填写请购单,如为某项投资计划而购置,应另检附固定资产计划书,阐明计划名称、编号、拟购置固定资产名称、规格、厂牌、数量、使用目的、预期效果、需用日期、购置预算金额等送管理部门审查。

11-2          管理部门于初审时,应请其它相关部室会审。

11-3          经初审通过的请购单及其附件,经权责人员核准后,使用部门在必要时应详细填安装场所、位置、日期等资料并将有关图纸送交采购部门如期购置或营建部门按期施工。

十二、不动产取得的处理

     建筑设备等不动产,经取得所有权证书或自建房屋于建造完成后,应即办理产权登记 ,并填写(固定资产增加单)建卡列管。

十三、动产取得的处理

    直接购入或向仓储单位领取 移交给使用部门时,取得部门应即填写(固定资产增加单)送管理部门不予以分类编号建卡列管,并于资产明显位置,标示资产编号。

十四、受赠取得的处理

    固定资产因其他兄弟公司无偿拨入或因受赠而取得时,应填明估计价格,如原价无法查得或根本无原价者,管理部门应视需要会同专业技术人员予以估价,并应按本办法第二十条及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

十五、建卡列管

15-1           固定资产购入或取得所有权后,管理部门根据(固定资产增加单)填写(固定资产登记卡)或建筑设备登记卡,一式三联,第一、二联管理部门留存,第三联送维修负责部门。

15-2           管理部门应将登记卡按固定资产分类编号原则编号,分类规档保管,并另设固定资产凭证袋把各项固定资产取得凭证、文件、图纸等套入保存。

15-3           财会部应将登记卡作为会计辅助分类帐使用,按法令规定定期填写折旧金额及帐面净值。

15-4           维修部门应将登记卡作为保养资料卡使用,填写每项固定资产的维修记录。

15-5           登记卡每卡限载一项固定资产,固定资产如附属物无法单独计算其价值者,应合记于一卡。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运用

 

十六、设备统计和管理

     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应根据部门不同建立《设备能力及使用状况汇总表》,详列各项设备名称、厂牌、规格、适制产品(适用范围)、数量、产量(负荷能力),取得日期、取得价格、耐用年限、使用状况。以掌握设备能力及使用状况、并作有效的运用及管制。

十七、设备运用规划

    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应配合本公司经营计划的需要,按各项设备的特性,性能及适用范围设定运用计划。

十八、设备运用管制

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应按设备运用计划、操作规范的规定运用设备、管理部门应检查其执行情形呈报权责主管。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保管

十九、保险

19-1           管理部门对所经管的固定资产按本公司的保险管理政策办理投保。

19-2           投保作业按《财物保险管理作业办法》规定办理。

二十、保管

20-1           容易搬动的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应按放置场所分别填写《固定资产存放明细表》一式二份,填写该场所内所有容易搬动的固定资产编号,名称、数量、安全维护人员姓名等资料,以利管理。

20-2           《固定资产存放明细》除一份自存于使用单位外,另一份应由使用单位张贴于该场所墙壁适当的位置,以便查核。

20-3           重要设备的保护,应由使用单位制作标示门牌,悬挂显眼位置,以明职责。

二十一、转移

      固定资产在本公司内相互移转调拨时,应由移出部门填写《固定资产移转单》一式四联。送移入部门签认并会同管理部门,经权责人员核准后,第一、二联送管理部门转记入登记卡,第三联送移入部门,第四联由移出部门留存。移转的固定资产出入厂区,应另依本公司《门卫管理作业办法》规定办理。

二十二、出租或外借

固定资产拟出租或外借时,管理部门应将租借事由、内容条件。归还期限、保持原状义务、附属设备明细等签呈权责人核准,并签订契约后据以办理。其出入厂区也应按《门卫管理作业办法》规定办理。

二十三、闲置的处理

固定资产因产品停止生产、加工工艺变更,设备更新等原因而闲置时,使用部门应以《闲置固定资产处理单》提报闲置原因和设备现状连同该设备履历资料经财会部门填记帐面价值,并拟订处理对策后,呈权责人员核准,据以实施。

二十四、让售

24-1           固定资产的让售由管理部门将让售固定资产名称、规格、数量、原取得日期、金额、帐面残值、现状及让售理,并根据其利用或参考市价订出让售底价,签呈权责人员核准后,据以办理让售。

24-2           固定资产的让售以登报公开招标为原则,如因特殊情况需采用其他方式处理时,应将理由和让售条件呈权责人核准后办理。

二十五、报废

固定资产因损坏且无修复价值时,应填写《固定资产减损单》办理报废,对于呈准报废的闲置固定资产拆除后的零件或有残余价值的物品,应送有关部门办理入库。

二十六、减损

已损坏报废或已让售的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应填报《固定资产减损单》连同相关资料送财会部门销帐。

二十七、移交

固定资产管理人员移动时,对于所管理的固定资产应按《人事管理作业办法》的规定办理移交手续。

二十八、维修

28-1           管理部门应会同维修负责部门,订立固定资产保养规定,对各项固定资产实施定期和不定期的保养及整修。

28-2           定期保养及整修由维修部门按有关规定定期填写《固定资产请修单》经权责人员核准后办理。

28-3           不定期的保养及整修,由使用部门发现须保养及整修时,应随时填写《固定资产请修单》,向管理部门申请,经权责人员核准后办理。

28-4           固定资产的保养及整修,因故须发包给外部专业厂商修护时,按《采购管理作业办法》及《门卫管理作业办法》规定办理。

28-5           固定资产维修负责部门每月应定期研讨各项固定资产定期维修期间长短的恰当性以及异常维修事项发生原因与改善对策,将研计结果以书面通知使用部门及管理部门配合实施。

28-6           管理部门应将每项固定资产的重大修护支出(金额在人民币5000元以上)登载于登记卡以备查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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