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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地税系统税收管理员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税收管理员是基层税务机关担负税源管和监控职能的具有国家公务人身份的工作人员。实行税收管理员制度,是强化税源管理、夯实管理基础、落实管理责任、优化纳税服务的重要举措,是坚持管户与管事的有机融合,是实现税收管理科学化、精细化、规范化的有效手段。为全面加强对税收管理员工作内涵的理解,在明确工作职责的基础上,充分发挥税收管理员的工作主动性和积极性,注重工作流程的协调衔接和内部监督制约,切实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税源管理必须做到“基本情况清楚,基本制度健全,基本程序规范,基础数据准确,基础资料完备,基础工作扎实”。
第三条 基层分局(所)在以行政区划或行业、街道设置税收任务责任区时,必须确保毎个责任区有一名以上的税收管理员负责,非公务员和协税员不得独自承担一个责任区的税收管理。
第二章 税收管理员工作制度
第一节 税法宣传
第四条 采取各种有效方式,及时宣传各项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做到新出台的税收政策面上宣传与入户宣传相结合;对易疏漏和已经不能正确执行税收政的特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新开业户,要有针对性地开展“一对一”的宣传。同时,还要注意积极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宣传了解税法的多种途径,如12366服务热线,中国税务信息网等,增加他们学习税法、了解税收信息的渠道及兴趣,从而促进他们运用税法和遵从税法的积极性。入户宣传要做到工作有记录,内容有摘要。
第二节 户籍管理
第五条 建立户籍台帐。户籍管理是摸清税源,提高监管力度的重要手段,实行逐户登记和按门牌顺序登记是实行户籍管理的重要特征。建立《户籍登记台帐》和《 月税户户籍情况变动表》是实行户籍管理的有效形式。及时完整、准确地反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微机代码、税务登记信息、税收定额及户型状态(主要包括是否达到营业税、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及是否处于停歇业和非正常户状态等)等信息,便于实施动态管理。
第六条 税务登记管理。对加强纳税人申请设立开业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情况核实,并于纳税人开业或变更后的一个月内,及注销前核实纳税人实际变化情况,并在3日内填写将核查情况反馈分局,对新开业或变更的纳税户,应于10天内要求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或变更登记,提供相关资料,同时下达《应纳税种签定书》。
第七条 纳税申报期结束次日起,对未按期申报纳税的纳税人无法进行催报催缴通知的,要逐户进行查找,经查无下落的纳税人,立即停供发票,制作《非正常户认定书》,并进行公告;对查找到的非正常户纳税人责令限期改正,并及时通知税务登记管理岗转正常户处理。
第八条 对逾期不办理税务登记、税务证验(换)证的纳税人,管理员应在3日内制作并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进行催办,并根据相关规定处罚。
第九条 对申请注销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实施税务日常检查,同时取消使用发票资格许可,清缴发票,进行税款结算。
第十条 停业户的管理。负责对纳税人的申请停业情况进行实地核查,清缴税款,封存未用发票、发票购领簿、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对查无问题的,办理停业报批手续;对有欠税的纳税人组织缴清税款,对未清缴欠税、未缴销发票或有其它税务违法行为不符合停业条件的,不予办理停业。对停业纳税户实施监控,发现停业户在停业期间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要依法责令其补缴应纳税额、加收滞纳金和实施处罚。
第十一条 对责任区内漏征漏管户进行清查,监督税务登记证的亮证使用,对无证或未按规定验(换)证的,要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督促其办证或验(换)证,对应申报缴纳而未申报缴纳税款的,发出《限期缴纳通知书》,按定额管理规定程序予以核定征收税款。对逾期仍未缴申报缴纳税款或逾期仍未改正需予以处罚的,依照《征管法》进行处理。
第三节 建立税源台帐
第十二条 突出“划片管理”,注重“管片交流”,以突出抓好个体工商户大户的管理为重点,对具有代表性的个体工商户大户进行动态了解和重点监控,分析个体工商户经营发展的一般规律和发展趋势,有针对性地研究进一步完善征收管理的措施。
第十三条 对实行查帐征收税款的纳税人和实行“双定”征收的纳税大户及农村重点税源,要建立纳税及生产经营台帐,采取调阅财务报表和定期上门实地了解相结合的办法,在台帐上逐月反映其生产经营及财务状况。对实行简并征期的纳税人要以按月实地检查的记录作为登载台帐的依据。
第四节 审核申报纳税
第十四条 对所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申报纳税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对未按期申报纳税的进行催报催缴,开展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情况调查等。对征收人员传递过来的异常申报信息、不符合逻辑的申报数据及时进行查核,对存在问题和错误的申报,在督促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纠正错误的同时,要分析、总结导致错误的原因及实质,并向分局提出依法处理的意见和建议。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请核延期纳税申报、延期缓缴税款和减、免、退税的,要就如何做好申报、及提供完备的相关资料的审查与政策辅导。并对申请各类税收优惠政策、税前扣除项目、税款抵扣等事项的纳税人报送的资料对照有关政策规定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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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对年纳税额超过10万元的重点税源企业;欠税企业;有使用农副产品收购发票或废旧物资收购发票抵扣税额及增值税即征即退企业;“两头在外”的商贸企业;月定额超过1000元的,或者月均发票使用量达到或超过其税收定额的个体户要实行重点监控。
第五节 实施欠税管理
第十六条 清理欠税,是管理部门实施税源管理的重要内容。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税务机关在清理欠税过程中,针对不同情形,可以对欠税户采取强制执行、阻止出境、查询银行账户、应退税款抵交欠税等行政执法措施,或对第三人行使税款优先权、代位权、撤销权。稽查案件的欠税清理,由稽查部门负责催缴,管理部门应协助配合。
第十七 税收管理员作为欠税催缴的一线责任人,应针对不同的法定情形,及时提出相应的“清欠措施建议书”,按规定权限上报审批执行。税收管理员没有提出建议或已批准的措施擅自不执行的,应当追究税收管理员的责任;税收管理员已提出且符合税收征管法相关规定的清欠措施建议,上级不予批准的,批准人应在建议书上注明不予批准的原因。“清欠措施建议书”应当存入户管档案备查。
第十八条 基层分局(所)应完善欠税跟踪制度,建立欠税台帐,台帐中除记录欠税户不同时期的欠税金额、清欠入库的税款外,同时备忘采取的具体清欠措施(或不予批准的措施)和执行时间(或不予批准的时间)。
第六节 核定调整税额
第十九条 对辖区内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要依法核定税额、下达《应纳税款核定通知书》,对外来从事工程作业的纳税人要调取其工程施工合同等相关资料,并组织征收。对非一次性结清税款及开具发票的工程要设立项目台帐。
第二十条 对符合《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5条规定且未核定定额,以及连续三个月生产经营下降或提高在核定定额20%以上的纳税人,要先由纳税人如实填报《应纳税经营及收益额申请核定表》,再经税收管理员入户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和税收负担情况进行调查测算,提出初步意见,再经法定程序评议及社会公示后,由县(市、区)局批准后下达执行。为提高工作效率,对年度中间个别纳税户的税收定额评定及调整,可先行按分局评定的税收定额预征,集中上报审批定额后再做税款清算。
第二十一条 对符合《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6条和细则第51、52条规定的,按照细则第54、55、56条的规定,提出税收调整建议并报分局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营业税未达起征点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开展跟踪管理,符合条件的,及时提出调整核定税额的建议,按规定程序评定税收定额。
第二十三条 对“双定户”可实行“简并征期”方式,为便于动态掌握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及停歇业的管理,原则上税款应按月核定,对简并征期内停歇业达到20日以上的可以按月核减定额。
第七节 开展纳税评估
第二十四条 根据行业平均利润率、平均税负等评估指标,利用纳税评估模型和行业信息资料,依据包括纳税人申报纳税资料和财务会计等相关信息数据,综合分析行业总体税收状况和纳税人个体纳税情况,具体分析企业相关税种纳税情况与其销售收入、实现利润的逻辑关系。对纳税人纳税情况进行纵横向比较,结合实际核实,分析测算纳税人实际纳税与应纳税额的差距,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定性和定量的判断。约谈纳税人时,可给予必要的提示和辅导,要求纳税人举证说明纳税异常原因等。对评估中发现的一般性问题,如计算填写、政策理解等差错,促使其自我纠正,并监督执行,辅导组织税款入库;对有偷税嫌疑的,转交稽查部门进行查处。约谈要有两名以上税收管理员共同进行,约谈笔录须请纳税人签字认可。
第二十五条 要认真总结以往纳税评估的经验做法,进一步提高纳税评估在税源管理中的实效。在计算机不能全面支持条件下,要以重点税源、重点行业为主,确定重点评估对象,以人机结合,个案突破为原则,以点带面开展评估工作;要充分运用好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赋予税务机关的检查权、核税权、处罚权等法定手段,依法简化评估程序和文书,着眼评估的实质和效果,提高评估效率。要将纳税评估与信息采集、日常检查、税务稽查等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建立评估指标体系,有针对性地实施有效评估,并通过日常纳税评估工作的深入开展,逐步建立起评估为稽查提供案源的工作机制,以增强稽查打击涉税违法行为的针对性、时效性和准确性,切实做到以评促管、以评强管,提高税收管理成效。
第二十六条 对确定为纳税评估对象的纳税人,对其申报纳税真实性审核分析,在纳税评估后应形成评估结论书,并连同笔录报分局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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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节 处理涉税违章
第二十六条 对纳税人涉税违法违章行为,要及时进行宣传辅导,督促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时改正。对造成后果,需要进行税收处罚的行为,要将有关违法事实、证据、材料及处理意见上报分局按规定程序、权限报有权机关审批后执行。对适用简易程序并当场作出处罚的,应将《简易税收处罚决定书》连同送达回证及相关证据、资料和纳税人陈述申辩材料报法制员审核、分局备案。
第九节 管理普通发票
第二十七条 税收管理员主要抓好对纳税人发票初次领购资格、品种、数量的审核、认定;对纳税人自印发票的审核;对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资格认定;按税源管理部门要求,推行税控收款机,并督促使用税控装置的纳税人如实录入经营数据和开具税控发票;对纳税人领购、开具、使用、取得、保管进行监督检查,对纳税人被盗、丢失发票、遗失发票管理证件的核实;开展普通发票审核工作,及时提出审核意见。
第二十八条 做好发票开具额与纳税申报额、发票开具额与税收定额的比对工作,防止税款征收与发票供应使用的脱节。
第二十九条 对发票违章举报工作进行核查,配合有关部门查处和打击辖区内发票违法行为。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提出收缴发票或者停供发票的建议并在获准后依法实施。
第三十条 要按照上级的要求做好防伪税控普通发票、有奖发票以及税控收款机的推广应用工作。
第十节 开展日常检查
第三十一条 日常检查是指基层分局(所)开展的除稽查部门负责的偷逃抗骗税案件、举报案件和专项检查外的税收检查,如所得税汇算清缴,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检查,纳税评估问询和疑点情况的核查,达到立案标准的案件移送等。日常检查,由基层分局(所)统一制定检查计划、统一调配人员开展,避免重复检查;检查至少要有两人,比较重要的调查和检查,税收管理员不担任其管辖户的主查业务;检查要做好检查记录,并及时提出建议或报告;日常检查所获税源信息要记录归档,实行共享。
第三十二条 为加强税收规范化管理所作的入户税收政策宣传辅导和调查不作为检查对待。主要包括税务登记、注销、停歇业、非正常户和漏征漏管户的清查,调查了解纳税人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个体税收定额变化、申报情况核查、纳税催报、税款催缴,发票管理与使用检查、税控装置推广与使用的检查、纳税人基础信息采集核查等。对发现需要整改的事项要当即督促整改;对涉嫌税收违法行为的,所做的调查情况要有详细记录,要及时上报分局处理,并及时归档。对其他一般性的问题可采用表格式记录。如制作《税源管理下户调查工作汇总表》等。
第十一节 建立税源档案
第三十三条 按“一户式”储存要求对所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收资料实行分户管理,把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基础资料、税费征管各环节的征管资料和各类动态征管资料,按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进行收集、整理、储存,建立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分户税源档案。
第三十四条 办税服务大厅和档案室要设置资料收集、传递登记薄,纳税人和税收管理员报送资料要归类分户登记,并由受理人审核签收。
第三十五条 对由税收管理员直接征收集贸市场的零散税收,和征收人员门市代开发票征收的税款,应由税收管理员和征收人员分别制作征收清册,按月归入税源档案。
第三章 税收管理员行为规范
第三十六条 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不断更新管理理念,坚持依法治税,优化纳税服务,通过实施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全面夯实税源管理基础。
第三十七条 遵守工作纪律和廉政纪律。坚持秉公执法,忠于职守,文明服务,着装上岗。严格执行税收工作制度和操作规范,依法征管,依率计征。坚持清正廉洁,艰苦奋斗,奉公守法,洁身自好,严格执行税务人员“十五不准”,杜绝人情税、关系税。
第三十八条 尊重和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合法权得;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执法,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和广大纳税人的监督,维护地税部门良好的社会形象。
第三十九条 严格规范管理,切实履行职责。在实施税源管理工作中,做到程序规范,管理有序,服务热情,确保各项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全面贯彻落实;自觉履行岗位职责,严格职业操守,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求真务实,开拓创新,不断提高管理效能,努力完成各项任务。
第四十条 税收管理员在日常税收管理中发生依法需要回避的情形,应及时向单位报告申请回避。
第四章 税收管理员的管理
第四十一条 税收管理员必须严格遵守廉政建设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准接受纳税户的宴请和擅自参加纳税户邀请的各种庆典以及外出考察、参观等活动;不准接受纳税户的礼金、礼品和有价证券;不准到纳税户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不准利用职权向纳税户压价购买商品或者赊欠货款;不准利用职权向纳税户借钱借物或者无偿占用其财物;不准在纳税户中入股分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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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 实行税收管理员廉政反馈制度,组织纳税人对其税收管理员执行廉政制度以及提供纳税服务质量等情况进行调查反馈。由纳税人填写政风调查问卷,对纳税评估下户核查及涉及向纳税人调取帐簿、实地盘货对帐的日常检查,应由纳税人按次填写反馈。
第四十三条 有条件的地方可按照总局确立的“按人定岗、以岗定责、以责定酬”的能级管理原则,尝试以税收管理员的工作业绩、落实制度的情况、管理的质量、解决问题的能力等,来确定税收管理员的等级,设立等级津贴。探索一条“按能力、重业绩”的税务人事制度改革之路。
第四十四条 各县(市、区)局应当建立税收管理员定期培训制度,重点加强财务会计、税收法律法规及税务检查等知识的培训,提高税收管理员的业务水平和执法水平。各分局要加大对税收管理员的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实行集中学习与自学相结合,妥善解决工学矛盾。不断提高税收管理员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税收执法能力。
第四十五条 建立税收管理员至少每三年轮换一次,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延长。
第四十六条 完善税收管理员的考核机制。税收管理员的考核应与税收征管质量考核、效能建设考核、公务员考核、能级确定等相结合,充分调动税收管理员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
式应主要以邮寄或者网络等形式回复。
第五章 工作绩效评价
第四十七条 对税收管理员按照税收管理岗职责所完成的绩效进行综合评价,通过一些绩效
综合指标,分季度初评,年度总评。
第四十八条 工作绩效评价指标的数据来源于税收管理员实际所完成的工作数量、工作质量、工作标准、工作效率和工作目标任务,以及日常下户调查记录、宣传记录等。
第四十九条 主要评价指标
(一)月入户宣传户次占总纳税户数≥10%
(二)新税收政策对特定对象宣传率=100%
(三)税务登记率(企业)=100%,税务登记率(个体)>97%
(四)虚假停歇业率=0 以分局检查记录为准,(不含税收管理员已自行查处的虚假停歇业)。
(五)漏征率<1%
(六)漏管率<3%
(七)亮证经营率>90%
(八)处罚率=实际涉税罚款户次/涉税应处罚户次=100%。
(九)税收保全、强制执行及时准确率=100%。
(十)纳税人自行申报率=100% “双定户”考核评税程序中的申报(应纳税经营及收益额申请核定表),企业考核按月申报。
(十一)资料收集完整率=100%
(十二)资料传递归档及时率=100%
(十三)重点税源分户台帐登记率=100%
(十四)发票违章处罚和补税率=100%;
(十五)普通发票正确使用率=95%
(十六)异常申报检查或约谈率=100%
(十七)减免税审核准确率=100%;
(十八)欠税清缴率≥20%
(十九)税款核定失误率=0 如未掌握小店有大库、近店有远库、前店有后库、一店有多库、无店有多库、小店有小库等情形,造成就店评税或无店不评税失误的
(二十)优惠政策落实率=100%
(二十一)社会投诉率=0
(二十二)执法过错率=0
(二十三)当期入库率=当期入库税款(含罚款滞纳金)/当期应征数(含罚款滞纳金,但已申请延缓期缴纳未到期税款除外)×100%≥100%;
第六章 绩效考核办法
第五十条 以百分制作为税收管理员绩效考核基数分,具体各指标分值可结合各地“五联三挂钩”岗位考核办法统筹考虑制定。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本制度由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制度从2005年01月0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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