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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领导干部末位考核办法
一、实施范围
全矿现职副科(区)级以上干部,(含副总)。
二、考核内容及标准
(一)考核内容为德、能、勤、绩、廉、学六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主要看: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及执行矿党政的决议、指令、制度等情况;个人的政治立场、思想作风、道德品质、群众威信和遵纪守法等方面的现实表现,及协调各方面关系的水平。
“能”主要看:对企业改革及创业发展的工作思路;履行岗位职责能力,创新能力,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能力;驾驭工作的能力,科学决策、综合协调、组织领导能力;知人善任、选贤用能能力。
“勤”主要看:工作事业心、责任感、积极性、主动性以及工作质量、效率等。
“绩”主要看:主管或分管工作范围内的职责履行情况、工作绩效及各项指标、任务完成情况。
“廉”主要看:个人廉洁自律情况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等。
“学”主要看:个人的学习态度、学习内容、学习效果及参加培训情况等。
(二)实行量化考核。将德、能、勤、绩、廉、学等六项内容进行量化,实行百分制考核。考核分为优秀(90—100分,含90分)、称职(80—90分,不含90分)、基本称职(60—80分,不含80分)、不称职(60分以下,不含60分)四个等次。
(三)末位基本条件
1、在年度考核、干部考察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或基本称职和不称职票累加达到50%以上的。
2、在考核中较差,量化考核低于60分的。
3、经组织综合考察考核,综合分析认定为不称职的。
4、经考核排名较后的。
5、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直接进入末位:
(1)受到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大过以上(含)处分的。
(2)年度内连续三个月或累计六个月完不成矿下达的指标和任务的单位党政主管。
(3)因决策失误、工作失职、工作不到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对重大责任事故负有主要责任或领导责任的。
(4)严重违章指挥,造成严重后果的。
(5)违反财经纪律,侵占集体或职工利益的,克扣截留工人工资奖金,私设小金库,乱支乱花受到处理的。
(6)经查实有利用职权吃、拿、卡、要行为的。
(7)分管工作不到位,致使工作被动造成严重后果、不良影响,或工作总是处于末位、或者因此影响矿荣誉及上级评估检查的,或单位出现严重越级集访的。
(8)因自身行为不当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的。
三、考核程序
1、个人总结:被考核者对照个人岗位职责要求,实事求是地总结年度主管或分管的工作,撰写述职报告,基层单位科(区)级干部在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上述职并接受评议,机关部室的科级干部在本机关述职,副总、井领导在中层干部会上述职,并接受评议。
2、民主评议:
(1)组织单位干部职工评议;
(2)机关与基层单位科(区)级干部之间实行双向互评。双向互评一般安排在年初,对上一年工作进行评议;
(3)基层评议机关、采掘评议辅助。
3、分线领导考核:矿分管领导根据平时工作情况对分管干部按照量化考核内容考核评定,并签署考核意见。张小楼井、东城井则由井分管领导考核。
4、部门日常考核:矿职能部门对分线或上级安排的阶段性、日常性工作的考核、通报、记录是年终考核的重要依据。
5、组织综合考核:政工部汇总科(区)级干部民主评议情况,分管领导考核情况,部门日常考核情况及考察情况,提出末位人员名单和处置意见。
四、末位的处置
按照全矿党群线、行政主管线、行政副职线分线排出各线及全矿末位人员名单,比例原则上控制在全矿副科级以上干部总数的3%左右。对末位者,视情况分别采取下列办法处置。
1、诫勉:在年度考核中处于分线位置相对较后者,或经组织考察考核认定为基本称职的,由分管矿领导对其进行诫勉谈话,提出警告。
2、待岗:在年度考核中被评定为分线末位或位置较后的,实行待岗、降职或离职学习,或调整其工作岗位及职务。待岗时间一般不少于半年。
3、降职、免职(解聘)、责令(劝)辞职:在年度考核中位于全矿位置较后的或处于末位,并经组织考察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免去(解聘)职务或责令辞职。
受到降职、免职(解聘)的科(区)级干部,一年后各方面表现较好,有突出成绩、群众认可的,可重新选拔使用或参与领导干部公开竞聘上岗。
五、考核办法
1、末位考核工作与科(区)级干部年度考核工作结合进行,每年一次,但对直接进入末位的视情况也可以随时进行考核处理。
2、末位考核工作与组织考察、考核相结合,根据考核结果可适时进行末位考核工作。
3、末位考核采用定性考核和定量考核相结合、定期考核与不定期考察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尤其是注重平时各职能部室对各单位日常工作及表现的考核、记录。
4、当年考核及末位考核工作在次年四月份前结束。
六、考核纪律
科(区)级干部末位考核是一项原则性很强的工作。考核人员要认真履行考核职责,严格按照规定和要求进行考核,全面、客观、准确、细致地反映考核对象的情况。考核人员要坚持标准,严格把关,对考核材料和考核结果的客观性、真实性、公正性负责。
考核工作中,考核人员和考核对象都必须严格遵守以下纪律:
(一)不准借考核之机谋私利、泄私愤;
(二)不准泄露考核机密;
(三)不准设置障碍、干扰或妨碍考核工作;
(四)不准弄虚作假,故意夸大、缩小、隐瞒、歪曲事实;
(五)不准对反映问题的人打击报复。
对违反以上规定的当事人,视性质、情节轻重,进行批评教育直至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七、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末位考核工作的领导,矿成立科(区)级干部末位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党委书记、矿长任组长,其他副矿级领导为成员。按照专业分工成立安全、生产、经营、政工四个考核小组,矿分管领导为各分线考核小组组长,相关部室负责人为考核小组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政工部,政工部部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负责末位考核工作的具体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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