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位置:范文先生网>范文大全>规章制度>师范大学教职工国内进修及学历教育管理办法

师范大学教职工国内进修及学历教育管理办法

时间:2024-07-10 23:00:05 炜亮 规章制度 我要投稿
  • 相关推荐

师范大学教职工国内进修及学历教育管理办法

  在不断进步的社会中,接触到制度的地方越来越多,制度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为了维护正常的工作、劳动、学习、生活的秩序,保证国家各项政策的顺利执行和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依照法律、法令、政策而制订的具有法规性或指导性与约束力的应用文。我敢肯定,大部分人都对拟定制度很是头疼的,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师范大学教职工国内进修及学历教育管理办法,欢迎阅读与收藏。

师范大学教职工国内进修及学历教育管理办法

  师范大学教职工国内进修及学历教育管理办法

  为了不断提高我校综合办学实力,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改善对教职工国内进修的管理,规范学校、各部门及进修者本人三方的行为,切实保证三方履行各自的权、责、利,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1、按需派出。教师外出进修依照学校学科发展规划之要求进行,进修专业、进修内容、进修地点必须以学校需要为前提条件。不符合学校学科建设和学科发展要求的进修活动,学校不予支持。

  2、择优推荐。在个人申请的基础上,各部门和人事处根据年度进修计划及申请人员过去若干年的工作业绩予以选拔和推荐。

  3、分类管理。学校将根据目前国内进修的性质和特点进行分类管理。

  4、费用分担。进修费用(学费、交通费、住宿费)以学校承担为主,原则上进修者所在单位和进修者本人均应承担一定比例的进修费用。

  5、总量控制,适度培养。即实施个人脱产进修年限和进修费用总量控制。

  6、签约派出,违约赔偿。各类进修人员在外出进修之前,必须与学校和所在部门签订进修协议,明确三方的权、责、利,切实提高进修效益,确保进修效果。凡未按协议书规定履行各自职责者,违约方需向非违约方按规定赔偿经济损失,并按协议规定赔偿违约金。

  二、管理办法

  (一)学历教育

  学历教育是指我校教职工攻读硕士学位和攻读博士学位并在取得学位后回校工作的进修行为。

  1、相关学历毕业者服务期满方可报考硕士或博士。

  2、近三年教学科研工作量不满者原则上不得报考。

  3、经学校批准报考外校定向或委培硕士研究生者,其每年往返一次的交通费(火车硬卧)及经事先批准的住宿费由学校承担,学费由学校承担70%,进修者个人承担30%。经学校批准报考定向或委培博士者,上述三项费用由学校全额承担。

  4、各部门可根据学校规定的报考条件对申请学历进修的教师视其工作业绩及本系的实际工作需要,提出批准其提前一年报考或推迟报考的建议,经学校批准后执行。提前报考我校具有硕士学位授权专业者,其上述三项费用按上款规定执行。提前报考外校者,所在部门须承担30%的学费,应由学校承担的部分相应递减。

  5、学校鼓励教职工在职申请硕士或博士学位。取得硕士或博士学位前所发生的费用由个人承担,待其取得学位后,学校报销相关费用,报销范围为每年往返一次的硬卧火车费、经事先批准的住宿费和经事先批准的学费。在职申请取得硕士学位者,学校报销以上总费用的40%,所在部门承担总费用的30%,个人承担总费用的30%;在职申请取得博士学位者,学校全额报销相关费用,报销范围为每年往返一次的硬卧火车费、经事先批准的住宿费和经事先批准的学费。

  6、攻读全国联考形式的各种专业硕士学位者,只限相关人员报考。

  7、专职辅导员服务期满两年后,可以报考我校具有硕士学位授权的专业,第一年的学费由辅导员本人承担,其余费用由学校和所在部门承担。服务期满三年后,既可以报考我校具有硕士学位授权的专业(费用由学校承担70%,所在部门承担30%),也可以报考外校定向或委培硕士(学费由本人承担30%)。服务期满四年后,攻读定向或委培硕士所需费用由学校全额承担。

  8、在党政管理及教辅岗位工作的教职工,拟申请脱产攻读学位,须在我校工作须满八年,进修专业须与其从事的工作相符合,在读期间占所在部门编制。欲在取得学位后转为专职教师者,需事先征得所学专业所在教学部门和人事处的同意,在读期间占学院编制。上述人员进修所需费用由人事处根据不同情况以协议方式约定承担者和承担比例。

  (二)非学历教育

  1、博士后研修

  (1)学校不支持已获博士学位的教师继续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2)攻读博士学位的教师在攻读博士期间,以第一作者身份且以新疆师范大学为第一作者单位在《中国科学》和《中国社会科学》上发表论文2篇,或以上述名义发表的论文被SCI全文收录2篇,或以上述名义承担国家级科研项目且科研经费理科在30万元、文科在10万元(以实际到达我校科研帐户的经费为准,须由科研处认定)以上者,可以继续进行博士后研究工作。

  2、高级访问学者

  (1)高级访问学者进修年限为半年或一年。

  (2)高级访问学者原则上需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年龄50周岁以下。

  (3)过去三年教学科研工作量饱满,且至少在省级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过三篇学术论文。

  (4)高级访问学者的进修地点应为教育部直属院校或区外中科院各研究所。进修专业应为我校重点发展专业。到非上述单位进修的教师须报主管校长批准。

  (5)高级访问学者自进修之日起,至进修结束后半年内,至少在本专业核心期刊以第一作者身份和新疆师范大学名义发表论文一篇。

  (6)进修费用。高级访问学者的学费、交通费和住宿费视具体情况由学校、进修者所在单位和进修者本人按不同比例承担。

  3、外语培训

  (1)来我校工作需满三年者。

  (2)从未进行过脱产三个月以上的外语培训者。

  (3)年龄应符合自治区有关文件规定。

  (4)培训语种仅限于英语、日语、俄语三种语种,学校原则上不支持初学者外出进修,初学者应立足于校内培训。

  (5)拟参加英语培训的汉族及民考汉教师,必须达到大学英语四级水平。拟参加外语培训的民考民教师,其HSK成绩必须达到8级,讲授汉语的民考民教师HSK成绩必须达到10级。

  (6)进修费用。学校承担学费的60%,进修者本人承担40%,。交通费和住宿费由学校定额承担。

  三、各类进修人员服务年限

  1、不同渠道来校人员外出进修最低服务年限

  2、具有博士后出站证明书的教师,如调离我校或辞职除应满足上述表中规定的服务年限外,需另加4年服务年限。

  3、进行专项进修(含高访、单科、外语等进修)的教师,每进修1年,其应服务年限增加2年。

  4、多次进修者,其应服务年限分段合并计算。各类进修者的应服务年限均从其进修结束之日起算。

  5、学校与进修者另有书面约定者,进修者应服务年限按书面约定计算。

  四、进修审批程序

  1、各部门应在学年之初拟订本部门年度进修计划报人事处。

  2、所有拟外出进修的教师需至少在预计外出进修时间之前3个月以前向所在部门提出申请。拟进行学历教育者(在职申请学位除外),须至少在报考日期开始之日半年前向所在部门提出申请。

  3、申请者本人填写《新疆师范大学教师国内进修审批表》,由所在部门领导根据本部门年度进修计划签署推荐意见后,报人事处审批。

  4、凡拟外出进修者,本人必须向学校如实申报过去的进修情况。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两年内不得外出进修。

  五、违约责任

  凡未达到服务年限而调离我校或辞职者,须向学校赔偿有关经济损失及违约金。事先已在协议书中有明文约定的,赔偿金额按协议约定执行。事先未以协议书约定的,按下列计算办法赔偿:

  赔偿额=进修总费用×1.4×欠缺服务年限/应服务年限

  进修总费用含进修期间的工资、往返进修地点与学校之间的交通费、进修期间的住宿费、进修期间的委培费或定向费、进修期间享受我校的福利费。赔款中原由所在部门支付的费用,按比例返还原部门。

  六、其他事宜

  1、所有经学校批准外出进修的教师,在进修前必须与学校和所在部门签订进修协议书,明确各方权力与义务。不愿与学校和所在部门签订进修协议书者,学校不予办理任何进修手续。未与学校和所在部门签订进修协议书而又享受学校进修待遇者,视为与学校和所在部门签订了进修协议书。

  2、凡经学校批准进修的教师,因自身原因放弃报考及进修机会者,视为自动放弃进修机会一次,两年内不得报考及外出进修。

  3、凡报考统招研究生(含报考硕士和博士,下同)者,来我校工作须满规定的服务年限。经学校同意报考统招研究生而未考取者,自考试当年九月起计算,两年内不得再报考统招研究生。统招研究生不得转为定向生或委培生。

  4、学校原则上不允许学历进修者连续进修,即不允许硕、博连读或博士、博士后连读。特殊情况需连读者,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后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5、所有进修者应按事先协议约定的进修时间,保质保量地完成进修任务,进修期满未完成进修任务者,应退还学校已支付的费用;需延期者,一切费用(含工资)自理。学历进修最多延长半年。

  6、所有脱产进修者(在职申请学位除外)在进修期内不得出国或出境(参加短期学术会议和学术交流除外)。

  7、除不可抗力外,所有脱产进修者不得自行中止进修,无正当理由自行中止进修者,须将所有学校支付的费用退还学校。

  8、本办法未明文规定的其它进修事宜,由人事处根据教职工国内进修管理基本原则酌情处理。

  9、附属中学教职工进修事宜按其相关规定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10、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自本办法下发之日起,新师人字(1997)14号文件(即《新疆师范大学教师国内进修培训管理办法》)和新师人字(1998)17号文件(即《新疆师范大学教师国内进修培训管理办法补充规定》停止执行。已签订进修协议书者,按进修协议书执行。

  11、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师范大学教职工国内进修及学历教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学校教职工的素质和业务水平,规范国内进修及学历教育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在编在岗的教职工。

  第三条 学校鼓励教职工参加国内进修及学历教育,提高自身的专业素养和教学科研能力。

  第二章 进修及学历教育的类型

  第四条 国内进修包括但不限于访问学者、骨干教师进修、课程进修等。

  第五条 学历教育包括但不限于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等。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六条 教职工应具备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热爱教育事业,工作表现良好。

  第七条 申请国内进修的教职工应在学校工作满一定年限,具体年限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八条 申请学历教育的教职工应符合相应学历层次的报考条件。

  第四章 申请与审批程序

  第九条 教职工根据学校的工作安排和个人发展需求,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

  第十条 所在单位对申请进行初审,签署意见后报学校人事部门。

  第十一条 学校人事部门对申请进行审核,根据学校的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和进修计划,统筹安排进修人员。

  第十二条 经学校批准后,教职工与学校签订进修协议。

  第五章 进修及学历教育期间的待遇

  第十三条 教职工在进修及学历教育期间,其工资、福利等待遇不变。

  第十四条 学校根据进修及学历教育的类型和需要,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

  第十五条 进修及学历教育期间的学费、住宿费等费用,按照学校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进修及学历教育的考核与结业

  第十六条 教职工在进修及学历教育期间,应遵守进修单位的规章制度,认真完成学习任务。

  第十七条 进修结束后,教职工应提交进修总结和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 学校对教职工的进修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教职工职称评定、岗位聘任等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人事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管理办法仅供参考,具体内容可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和需求进行调整和完善。在制定和实施管理办法时,应充分考虑教职工的发展需求和学校的整体利益,确保管理办法的合理性和有效性。同时,学校还应加强对教职工进修及学历教育的指导和服务,为教职工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师范大学教职工国内进修及学历教育管理办法】相关文章:

政法干部学校在职教职工学历教育管理办法08-12

学院非学历教育培训管理办法08-12

非学历教育学生管理办法02-24

市民办非学历教育管理办法02-24

教职工加班管理办法08-24

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退费管理办法02-24

电力集团公司职工学历教育管理办法02-24

学院教职工考勤管理办法04-07

大学教职工请销假管理办法08-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