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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生产管理规定
煤矿生产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生产组织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生产管理,明确职责,做到有章可循,奖罚有据,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矿(井)根据安全生产需要,设立生产管理部(办),安全监察部,同时设立安全生产调度指挥中心(井调度室),矿(井)实行24小时领导值班制度和安全生产调度指挥制度。 第三条 生产管理部(生产办)是全矿(井)安全生产的管理部门,在生产矿(井)长的直接领导下行使生产指挥权,按各单位的职责范围及矿临时安排的工作组织安全生产。 第四条 全矿各单位都必须服从矿统一布置,认真执行和落实好各项安全生产任务,凡因履行职责不到位影响生产者,生产管理部门有权追究责任并予以处罚。 第五条 生产管理、考核,以生产管理部(生产办)为主,企业管理部、安全监察部、财务工资部协助执行。 第二章 生产保障 第六条 工作程序 (一)各单位应坚持“下级服从上级,基层服从部门,局部服从整体,辅助服务采掘”的工作原则,严格按工作程序组织生产,否则,对责任人罚款50元/次。 (二)各单位在生产过程中出现的各类问题,应及时向调度室汇报,因汇报不及时影响安全生产的,对单位主管领导罚款50元/次。 (三)对于各单位反映的问题,调度室不能协调解决的,由调度人员向分管领导及值班矿领导汇报,否则,对责任人罚款50~100元/次。 (四)紧急重大事故,由施工负责人及单位领导直接向分管领导和调度室汇报,否则,对责任人罚款50~200元/次。 第七条 生产会议及生产任务考核 (一)各相关职能部门,基层单位应按规定要求,安排相关人员准时参加各种生产会(采掘准)、现场会。生产会由采掘区队的行政主管参加,辅助单位由分管科区长参加。现场会参加人员由相关单位和会议召集人共同确定。参加人员务必准时参加会议,无故迟到、早退,由别人代替的,罚责任人30元/次,无故缺席罚单位主管领导50元/次。 (二)参加会议人员,必须备带记录本,做好会议记录,否则罚款20元。 (三)会议安排的工作,各单位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并在下次会议时汇报工作落实情况,否则罚责任人50元/次,罚责任单位100元/次·天。对拒绝接受任务,不服从会议安排的责任人罚款100元/次,因此而影响整体工程进展的,由责任单位承担被影响单位的工资。 (四)应属本单位负责的工作,需其他单位帮助的,被帮助单位支付劳务费50元/工。 第八条 材料设备供应管理 材料设备供应管理中,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对责任人、责任单位罚款50~500元/次,对责任单位主管领导罚款50~100元/次。造成丢失的按原价赔偿。 (一)未按生产接续,各种会议安排,按时供应材料设备的; (二)各单位所需材料、设备、备品备件等未提前向相关单位申请或报计划单的,或未根据单位提供的物资计划及时供应的; (三)凡使用单位领用的材料因质量不合格或数量不足的; (四)常用物资和备品、备件未达到足够储备数量的; (五)发料单位所发材料不符合使用单位要求,未及时发现的; (六)井下材料、备品备件、料场管理混乱,文明生产环境差的; (七)材料、设备在运输途中丢失、损坏的; (八)未经使用单位签字同意或未按照指定地点卸料的; (九)供料单位及用料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规定地点交接材料的; (十)车皮(叉车)内材料未卸尽就用于装矸或其他物料的; (十一)单位液压支柱下井前未进行试压,未配齐三用阀,外观失效,使用中出现自卸的; (十二)未按规定装卸、存放、使用单体的; (十三)各单位职责范围内的材料、设备因管理不善,造成丢失的; (十四)各责任单位管辖范围内堆放的闲置材料设备未及时回收的。 第九条 调度指挥 矿设立总调度室,某井设立井调度室。矿调度室负责与集团公司调度室保持联络,井调度室必须及时与矿调度室保持联系。矿(井)调度室是矿(井)安全生产调度指挥中心,负责各单位的生产协调指挥,上级领导的指令、指示的传达落实处理,基层各单位人员必须服从矿(井)调度室的调度指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罚款50~500元∕次,单位主管领导罚款50~100元/次。 (一)因调度人员原因,对上级领导指示、指令未及时汇报有关领导造成失误的; (二)对矿(井)领导安排的各项工作,调度人员没有落实、记录和反馈的; (三)调度人员不能做到礼貌用语,文明调度的; (四)调度人员对井下现场调度不清,安排失误的; (五)基层单位人员对调度指令拒不执行或推诿扯皮的; (六)出现各类事故,调度员在接到汇报后未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因而延误事故处理的; (七)出现生产事故,相关人员未在20分钟内向调度室如实汇报的; (八)在接到调度指令后,下井人员处理事故,班中人员未在20分钟内,临时安排人员未在40分钟内到达副井上口的; (九)调度监测通讯系统不能正常使用未在4小时内修复,或未按要求布置监控通讯设施的; (十)各使用单位分管范围内的监测通讯设施出现问题未及时汇报调度室或出现丢失,人为损坏的; (十一)岗位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故意不接电话,延误生产时间的; (十二)酒后或不按规定程序反映问题,到调度室无理取闹,扰乱正常调度秩序的。 第十条 井下管理范围变更时,材料设备数量、质量标准化移交的规定 (一)采掘头面搬家,安装移交等井下管理范围变更时,由生产部(生产办)牵头,安监部、企管部、供管科参加,各移交接收单位办理包括所有在用材料设备数量、质量标准化状况等在内的一次性移交手续,并由移交接收单位在移交单上签字,移交单一式四份,由移交单位在移交当日送达下列单位:接收单位一份,供管科一份,生产部(生产办)一份,自留一份。否则,罚责任人50~100元,因此而造成损失的,按原值扣罚责任单位。 (二)在移交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不影响下道工序及采掘头面生产的,扣罚责任单位100~200元/条·项,并在两天内处理完毕;影响下道工序及采掘头面生产或拒不处理的,按每条(项)问题200~500元扣除责任单位工资总额,移交其它单位处理,并对责任单位主管领导罚款50元/条·项,因此发生的材料费用计入责任单位。 (三)未用或剩余材料设备,除现场会确定留用外,一律由责任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回收上井。 第三章 采掘头面管理 第十一条 采掘头面职责范围:采煤面为工作面及其两道(三道);掘进头为开窝位置向里至迎头,掘进重车行车路线和扒装溜子道以及只为掘进服务的皮带机道,具体范围由生产部(生产办)根据头面情况确定。 第十二条 采掘头面职责范围内的所有在用设备、电缆及其材料,五小设备、支护材料、轨道及其附件、皮带及其附件、各种管路及其附件、溜子及其附件、巷道文明生产等,在采掘头面开工及收作之前,由生产部(生产办)牵头,按本《规定》第十条之规定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三条 正常生产过程中,随采煤面推进退用的所有材料设备,均由采煤工区回收至指定地点(或仓库),交相关单位,并按本《规定》第十条办理交接手续。 (一)电机、开关、电缆、信号线及按钮,水泵、电缆盒、电缆勾、电绞,上井交机电工区。 (二)轨道及附件,包括道板(回收率50%),交运搬工区指定存放点。 (三)皮带胶带及其附件,交皮带工区指定存放地点或打上井交皮带工区检修。 (四)支护材料、单体支柱、铰接顶梁、钢丝绳、铁鞋,上井交供管科。 (五)塑料管,交联采工区指定存放点。 (六)铁管及其附件,包括防尘、压风、排水用铁管,交通风工区指定存放点。 (七)电话线上井交生产后勤服务中心电话维护组。 (八)溜子头尾、电机牙箱、根节及各种小件上井交机电工区,溜槽、刮板、链条上井交预备队。 (九)采煤面乳化泵站的挪移,由采煤工区承担。 第十四条 采煤面结束,除单体、铰接顶梁、铁鞋。原则上由采煤工区回收上井交供管科外,其余设备、设施办理一次性移交手续,由相关单位回收上井。 第十五条 采煤面初次放顶前,由生产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生产部、安监部分管部长签字,报请矿领导进行现场会审同意后,方可进行初次放顶。若因存在问题较多,不具备初放条件,按每条问题(隐患)100元处罚责任单位。问题处理完后,经矿领导指定人员确认,方可进行初次放顶,否则罚责任单位1000元,罚主管领导100元。 第十六条 采煤面遇到地质构造或出水等,需要突击建立排水点,水泵管路由采煤工区安装,使用塑料管路由采煤工区开票到联采工区领取,机电工区井上提供相应竹节、焊接瓦笼等,交采煤工区搭接吊挂管路,因此而影响生产的,罚责任人100~500元。 第十七条 掘进头(包括压风、排水、防尘管路所有管路实行钢管化,由通风工区提供钢管及搭接配件,因巷道拐弯等需用塑料管,由联采工区提供,但搭接长度不得大于20m,否则罚责任人50~500元。 第十八条 采掘头面职责范围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罚款50~100元/处·次。 (一)管线未按质量标准化要求吊挂,管路漏水漏液漏风的; (二)物料设备未上架码放或码放不合乎质量标准化要求,未挂标志牌的; (三)巷道漏顶、失修未及时处理的; (四)水窝排水不净造成轨道被淹、人员过不去,或水泵被埋,水养子未挖净的; (五)回收的塑料管随便割断,造成每节小于50m的。 (六)所用仪表损坏不能正确示数的; (七)采煤面上下出口未按规定要求采取加强支护措施的,或虽有加强支护措施但仍不能有效支护顶板的; (八)掘进头锚杆未按质量标准化要求施工的,顶板破碎未采取挂网措施的,巷帮超挖严重巷道成形差的; (九)设备、开关、电缆上易炭未清理,积尘未擦干净的。 第十九条 采掘头面或其它修护地点出现大块矸石煤块(0.4×0.4×0.4m3),金属材料、木料、水炭进入原煤生产系统,对责任者罚款50元/次·块。对责任单位罚款200元/次·块。质管中心、皮带工区负责监督实施,否则,对质管中心、皮带工区罚款100元/次,由此造成储煤小井卡楼、窜楼的,计入皮带工区月度事故率考核。 第二十条 采掘头面有出水征兆、瓦斯突出、顶板突然来压等异常情况,不汇报处理,继续进行正常采掘活动的,对责任人罚款50~200元/次,对当班班长、跟班干部、责任单位主管领导各罚款50~00元/次,造成后果的,按职务过错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正常生产条件下,交接班时必须将运煤系统运输设备上的载荷全部开空,否则,对责任人、当班班长、跟班干部各罚款50元/次。 第二十二条 新掘井巷工程的验收 (一)新掘井巷工程完工后,由施工单位提前三天提出书面申请报生产部(生产办),由生产部(生产办)根据现场情况通知安监部、施工单位、接收单位、财资部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施工单位不得进入另一场所施工,并一次性罚款100~500元,同时,财资部门不得结算工资。 (二)对于验收不合格的井巷工程,由生产部(生产办)责令施工单位限期整改,因此而造成拖延工期的,对施工单位按200~500元/天罚款,并对施工单位主管领导罚款50元/天,直至合格为止。 (三)因生产接续等原因不能再安排原施工单位对不合格工程进行整改,需由别的单位进行整改的,所发生的材料、工资费用由原施工单位承担。 (四)巷道不经验收,不得拆除任何物料设备,经移交现场会确定留下的材料设备,要办理移交手续,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500~1000元,对责任单位主管领导罚款50~100元。 (五)参加巷道验收的人员,要严格按工程质量标准化验收,并在验收移交单上签字,工资部门根据验收移交单给施工单位办理结算手续,否则对责任人罚款50~100元/次,造成严重影响的,加倍处罚。 第二十三条 井巷维修制度 (一)生产部(生产办)负责每月下达巷道维修计划,并对巷道维修计划完成情况进行考核。无特殊原因,完不成任务的,罚责任单位100~500元/项。 (二)生产部(生产办)负责巷道维修人员及巷道修护工区的主管领导,每月至少要对全井下主要运输大巷,主要进回风道及采区上下山检查一次,作好记录,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处理,否则,罚责任人50~100元/次。 (三)责任单位负责责任区域内的巷道维修,对巷道失修达到10m以上地点,由生产部(生产办)牵头,安监部、供管科、通风工区及施工单位领导现场会审,编制专门措施,并严格按措施施工,不得随意扩大或缩小巷道断面。施工完工后,由生产部(生产办)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对不符合措施或有关规定要求的巷修工程,要重新予以返工,否则,工资部门不得支付工资,并罚款100~500元。 第二十四条 生产部(生产办)、技术中心每旬至少对采掘头面收尺一次,同时向有关矿领导、部门单位提供相关水文地质资料,及时给定中腰线,发放开透窝、安全施工通知单。否则,对责任人罚款50元/次。 第四章 生产准备管理 第二十五条 生产准备施工单位的责任范围 (一)预备队 1.负责工作面运煤系统所有溜子(包括转载机)运输安装试车和拆除回收,其中包括各部40T刮板运输机搭火,操作线、按钮安装,挡煤板安装,刮板运输机头尾打支杆压柱,以及负荷线、操作线、按钮、挡煤板的回收。 2.负责综采面安装拆除时切眼内扒、装、调支架用回绞搭火,稳固,信号铺设及其完工后的回收。 3.负责综采工作面支架的安装、拆除。 4.负责拆除综采工作面出口下料改大棚工作。 (二)机电工区 1.负责安装时地面提供给预备队40T刮板运输机头、尾、根节,电机牙箱及各种小件及安装单位使用的负荷线、操作线、按钮、信号线等。 2.负责40T刮板运输机信号系统的安装与拆除回收。 3.负责皮带、电绞、油泵、回绞、风机、各部40T刮板运输机的供电到开关及拆除期间的回收。 4.负责75KW以上刮板运输机、转载机、电机牙箱安装和搭火,以及拆除时的回收。 5.负责开关列车安装试运转,综采供电,高压管路铺设至工作面,及拆除时的回收。 6.负责综采工作面支架液压系统的整理达标,防尘系统的安装达标和拆除回收(包括转载机头)。 7.负责炮采、高档工作面泵站及其它临时泵站液压系统安装及回收。 8.负责煤机安装试车及拆除回收。 9.负责安装拆除时所有回绞的运送和回收,以及拉运支架路道上的回绞安装搭火。 10.负责安装拆除区域排水泵的安装。 11.负责液压支架井上解体装车、井下组装工作。 (三)通风工区 1.负责炮采切眼内防尘管路及甩头的安装和拆除回收。 2.负责除转载机头外各转载点防尘管路喷雾的安装拆除回收。 3.负责通风设施的建立、管理及局扇、风袋安装及回收。 4.负责两道防尘管路、防尘系统的铺设和拆除回收。 5.负责皮带机头25m防尘,灭火软管安装。 (四)运搬工区(运输工区) 1.负责工作面安装拆除期间所有的电绞、信号、安全设施的安装与拆除。 2.负责综采面安装拆除时液压支架及平板车运送工作。 3.负责炮采、高档工作面安装时所需单体、铰接顶梁、特殊支护材料装、运至切眼上头50m范围内。 (五)皮带工区(运输工区) 1.负责安装拆除期间皮带安装试车,信号安装及回收。 2.负责掘进区队使用皮带的一次性安装调试及拆除。 3.负责皮带安全设施的安装与拆除回收。 (六)联采工区 1.负责安装拆除期间的扶起吊棚,打支杆压柱。 2.负责综采面安装时切眼改大棚、刷角。 3.负责拆除安装时设备运送的辅助工作,如电绞峒室、回柱机稳固等。 4.负责拆除安装时排放水管路运送工作。 5.负责综采面安装拆除时切眼上头20T回绞稳固,开关列车打支杆等。 6.掘进巷道完工移交时,排水点水泵移交联采排水,以及工作面安装拆除期间的排水。 第二十六条 安装拆除期间的设备移交 (一)机电工区提供给安装单位安装用的溜头、电机牙箱(牙箱要加好润滑油)、根节、溜尾、尾轴及溜头上的各种小件必须在地面车间组装通电试运转。经机电工区、预备队、生产部三单位共同验收合格后,填写设备交接单移交给预备队,再由预备队解体装车下井,不合格设备不得装车下井,否则罚责任单位100~500元/件,因此影响安装的,给予责任单位200~500元/天的处罚。 (二)电绞开关移交:自通电之日起,机电工区2天之内必须达到完好标准,第3天办理移交手续,对移交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给1天时间处理。在安装至处理时间内出现问题仍由机电工区处理,并按拖延时间给予200元/天处罚。 (三)皮带、刮板运输机开关,在安装试车期间出现问题,由机电工区处理,处罚办法与电绞开关移交办法同。 第二十七条 安装验收移交要求 (一)刮板运输机 1.刮板运输机安装达到平、直、稳,运行时平稳,不晃动,溜头、溜尾搭接时,高度不小于0.3m,前后交错不小于0.5m,不带回煤,切眼运输机与顺槽运输机搭接合理。 2.刮板运输机挡煤板使用铁挡板并安装齐全,搭茬合理,各部小件上齐。 3.减速箱使用合格的油脂,油量适当,各种保护罩齐全、完整。 4.刮板运输机电气设备达到完好标准,且炮采切眼运输机尾巴线、操作线必须达50m。 5.刮板运输机链条松紧适宜,卡兰、螺丝、刮板齐全。 6.刮板运输机运转时无跳齿、无刮卡、无飘链、无落链。 7.搭皮带机的刮板运输机头必须上挡板,使用铁马,横梁宽不超过电机牙箱。 (二)液压支架 1.支架安装要排成直线。 2.支架要垂直顶、底板,与顶板接触严密。 3.支架顶梁与顶板平行支设。 4.相邻支架间无明显错差(不能超过顶梁,侧护板高的2/3)。 5.各液压管路联接合理、齐全。 6.支架前无浮煤、浮矸堆积。 7.支架锚固头与刮板运输机连接好,销子齐全。 (三)开关列车、煤机、油泵 1.开关列车中车与车之间必须钢性连接。 2.开关列车上综采供电设备有接地极。 3.从开关列车至切眼输送机头间的电缆、防尘管路、高压管路吊挂整齐。 4.煤机线、煤机用防尘管路用电缆卡子捆扎好放在输送机电缆槽内,输送机尾电机线也捆扎在电缆槽上。 5.架间喷雾按规定安装,截止阀齐全,管路不漏液,支架每架均要安装测压阀测压管路。 6.泵站电气设备达到完好标准,液压系统完好,不漏液,润滑油脂合格,适当,保护罩齐全。 7.照明灯、通讯喇叭安装间隔符合要求,线路吊在支架前梁下,吊挂整齐,能正常使用。 8.煤机的各种保护盖板上齐全,内外喷雾正常,电气部分达完好标准。 (四)其它要求 1.所有设备、电缆、电绞、轨道的安装必须符合质量标准化要求。 2.向采煤面顺槽供电、供水、供压风必须在采区上下山(集中运输道)与顺槽交叉的三角门处安设断路开关,截止瓦笼。 3.综采面皮带机道4寸防尘管铺设至切眼100m处,安水头及过滤器;其它工作面溜子道、材料道铺设管路距切眼50m安装水针。 4.各种管路铺设遇有保险峒室,必须设有过道,不得影响保险峒使用。 5.皮带长度小于50米,综采、炮采、掘进用皮带宽度分别小于90、80、70cm,胶皮磨损严重大面积脱落,不得再次安装使用。 6.一次性安装,炮采切眼必须投入成套新40T刮板运输机,顺槽溜子也要经过检修后再进行安装;综采切眼运输机及转载机也要经过检修,磨损变形严重的溜槽、中板不再使用;各种刮板运输机链条磨损超过20%的不再使用。 7.一次性安装,综采面超前皮带全部使用新胶带。 8.安装完工整理达到质量标准化要求后,按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进行移交。 第五章 机电设备管理 第二十八条 机电工区是全矿设备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分管范围内机电设备的使用管理、质量标准化工作,以及全矿范围内其它单位机电设备的检查考核。 第二十九条 井下所有机电设备和电缆的使用管理实行包机制和挂牌制。各使用管理单位每月底必须将本单位管理范围内的机电设备包机责任人名单报矿调度室,便于机电事故追查处理,同时要在设备电缆使用现场张贴悬挂明显的包机责任牌板和标志牌,否则,罚责任单位主管领导50元/次·处。 第三十条 对于机电设备管理、检修,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对责任人或责任单位罚款50~500元/次,对责任单位主管领导罚款50元/次。 (一)采煤面每天检修时间小于4小时的,未有检修记录的; (二)掘进头每天检修时间小于2小时的,未有检修记录的; (三)机电工区月度内未对综采面所属系统全面检修一次的,未有检修记录的,未将检修记录经使用单位主管领导签字后报生产部的; (四)机电工区未执行煤机、掘进机周检制度的,遇地质条件变化周检少于2次的,未将检修记录经使用单位主管领导签字后报生产部的; (五)下井设备在安装使用后24小时之内出现非人为故障的,检修后在下一班发生事故的,综采面周检后24小时内发生事故的; (六)机电设备放在有积水或淋水的地方,或未采取防水措施的; (七)私自拆除挪用在用机电设备、电缆的; (八)下井机电设备无编号或编号不清的,达不到完好标准的或未办理相关手续的; (九)在用溜子头尾无两个回煤坑或回煤坑未清理的(切眼溜子、转载机除外); (十)乳化液配比浓度低于规定标准的; (十一)未使用电缆钩吊挂电缆,皮钩子吊挂信号、通讯、监测线或吊挂不符合质量标准化要求的。 第三十一条 正常生产过程中,包括溜槽、立柱、煤机部件在内损坏更换的机电设备,由使用单位装车下井,并在5天内将损坏件回收上井。否则,罚责任单位100元/件·天,罚单位主管领导50元/件。 第三十二条 因生产条件变化采煤面需补充的设备材料,由生产部(生产办)安排相关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安装到位。掘进头开窝等需安装溜子设备由相关单位提供合格设备,交掘进工区下井安装,工资科按定额计付工资。安装要求同生产准备,否则,因此影响生产,由责任单位支付生产单位工资,并对责任单位主管领导罚款50元/天。 第三十三条 有关生产、机电事故考核的规定 (一)机电工区、皮带工区月度机电事故率按全井总产量1.5小时/万吨计算;采煤单位月度机电事故率按全区总产量10小时/万吨计算;洗煤厂月度原煤系统机电事故时间5小时;通风工区月度通防事故时间10小时;运搬工区月度机电事故时间10小时。 (二)上述单位事故时间月度累计考核,按超2元/分钟罚款。 (三)正常生产过程中,因人为或设备故障造成停产(停止运行)的,除对责任单位进行事故时间累计外,同时给责任人1元/分钟的处罚。 (四)未规定事故时间的单位,因人为原因影响其它单位生产的,给予责任人1元/分钟的处罚,并给予单位主管领导20~50元/次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机电工区要根据机电设备及备品备件库存情况及时准确上报需求计划,供管科及机电工区设备组按照计划及时供应,否则,按本《规定》第七条处罚。 第三十五条 机电设备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管理、维护和处理事故的原则,必要时,由调度室统一安排有关单位协助使用单位处理。对不服从调度室安排的单位或个人,给予50~200元/次的处罚。 第三十六条 电气事故处罚原则:凡采掘单位分管范围内的漏电、接地故障,由采掘区队处理,高压故障由机电工区处理。较为复杂的事故,由单位提出,调度室安排机电工区协助处理,但事故单位支付机电工区人员工资,标准为50元/人·次。 第三十七条 对于生产中出现的一切生产事故,本着“三不放过”的原则,由调度室值班主任会同当日矿有关部门值班人员进行追查分析,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在第二天早调度会进行通报,否则,对责任人罚款50元/次。 第三十八条 对于调度室通知的事故追查,各单位要组织好相关人员按时参加,否则,对单位主管领导和缺席者罚款50元/天。 第六章 轨道运输管理 第三十九条 运搬工区是全矿轨道运输管理的责任单位,负责全矿分管范围内轨道运输的轨道、电绞、安全设施的安装,日常管理,隐患处理和质量标准化工作。同时负责全矿轨道运输车辆(车皮、叉车、平板车)的维修与管理,对采掘头面的轨道运输进行指导。 第四十条 生产部(生产办)运输组、安监部机运组负责对全矿轨道运输进行检查监督,确保轨道运输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 第四十一条 采煤面上下顺槽(具体范围由生产部根据现场情况确定)的所有轨道运输的轨道、电绞、安全设施等由运搬工区一次性安装,整理达标后,由生产部(生产办)组织移交给采掘头面(掘进头开窝位置向里随着掘进进行由掘进单位安装),未办理移交手续的,不允许使用。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100~1000元,对责任单位主管领导罚款50元/次。 第四十二条 掘进头掘进所需轨道由运搬工区提供,电绞、信号及其按钮等由机电工区提供,否则,影响生产的,按本《规定》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运搬工区必须对回收后再投入使用的铁道进行重新调直、钻眼等,除作特殊用的短道外,长度小于4m、轨型15kg/m及以下的铁道不允许再投入使用,轨道端部必须加工平整,道夹板与螺栓眼合理配合。否则,给予运搬工区20元/根的处罚。 第四十四条 关于各单位下井材料设备装运的有关规定 (一)采煤面新面安装需要的单体、铰接顶梁、特殊支护材料,由采煤工区开票,交运搬工区装运至切眼上头50m内码放合格交采煤工区。 (二)掘进头钢带、锚杆、工字钢,正常生产采煤面的单体、铰接梁等,由采掘工区装运至使用现场。 (三)采掘头面使用的其它材料,由采掘工区开票,交运搬工区装车,在送票第二天16:00之前运至架线末端,办理包括车皮、叉车在内的交接手续,交采掘工区运至使用地点,并在24:00之前将车皮、叉车返至架线末端交运搬工区。采煤工区送票时间每周日、二、四,掘进工区每周一、三。 (四)联采工区用料,由联采工区装运至使用地点。 (五)通风工区密闭用料,由通风工区装车,交运搬工区运至架线末端,密闭设施在采掘分管范围内的,由采掘单位运至通风工区指定的有轨道处,每道设施给予采掘单位300元补助,其它范围内的由通风工区自己运送。 (六)运搬工区将装料车辆运送至架线末端后,接料单位必须在18:00之前安排人员接料运送。 (七)其它特殊情况下的下料,由生产部、调度室协调安排。 (八)不能按上述规定执行的,罚责任单位或责任人50~100元/次,由此造成车辆积压、材料丢失的,按本《规定》有关规定处罚。 第四十五条 副井正常交接班时间7:00~9:00,15:00~17:00,23:00~1:00。运搬工区必须保证上下层罐能同时上下人员,否则,罚运搬工区200元/次,工区主管领导50元/次。 第四十六条 乘罐、人行车人员随身携带长度超过1m的工具、物料必须装车上下,否则,罚责任人20元/件·次。 第四十七条 主要大巷有架空线段,禁止人力推车。所有物料设备车从副井口或架空线末端全部交由运搬工区电机车编组拉运。正常情况下,从副井上口架线末端运送时间不允许超过3小时,特殊情况下,由调度室协调,否则,罚责任单位或个人100~200元/次。 第四十八条 关于车皮、叉车、平板车的管理 (一)轨道运输车辆实行计划领用、凭票供应的原则,各用车单位必须提前8小时以上到运搬工区申请车辆使用票,注明车辆编号、用途、交接地点。用车单位必须在48小时交还运搬工区,并凭现场交接签字到运搬工区值班室销票,特殊情况下必须由用车单位书面申请报有关领导签字后可适当延长,否则,罚责任单位或责任人20元/天·车。 (二)车辆供应按先远后近、先急后缓的原则执行,否则,对责任人罚款20元/车。 (三)运搬工区应保证施工单位的座底车数的供应(具体数量由生产部根据情况确定),并对各头面座底车数进行核查与考核。否则,对运搬工区罚款100~200元/次,对主管领导罚款50元/次。 (四)使用车辆单位的接车员应在指定地点接车,运搬调度站按计划分车,不得抢车。否则,对责任人罚款50~200元/次。运搬工区应加快车辆周转,保证每班在上半班供给使用单位的班计划量的一半以上,下半班在交接前2小时完成计划供应量,用车单位以重车换车皮,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200元/次,对主管领导罚款50元/次。 (五)运搬工区车管员每日15:00将矿车当日井上、井下分布情况的日报表分类,送生产矿长、掘进副总、生产部部长、生产部掘进组,并逐日考核。否则,对责任人罚款50元/次。 (六)使用车皮的单位矸石炭未装满(低于车沿下300mm)的,对责任单位罚款10元/车。矿车三环链一处不挂的,对责任人罚款10元/车。 (七)掘进、修护、清理用空重车,一律在架线末端进行交接,否则,罚责任单位或责任人20元/车。 (八)运搬工区对车底厚度大于0.2m车皮要及时清挖,否则,罚款20元/车。 (九)新购、检修的车辆必须经过验收,不合格的车辆禁止投入使用。否则,罚责任单位500元/辆,罚责任单位主管领导50元/辆。 (十)运搬工区对轨道运输车辆按规定检修、编号,否则,对运搬工区罚款20元/车。 (十一)井下闲置车辆,运搬工区必须落实到责任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回收上井,否则,罚运搬工区车管员20元/车。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对责任单位罚款100~500元,对责任人罚款50~100元,对单位主管领导罚款50~100元。 (一)凡是需安装的电绞,必须经会审给定安装位置,未经会审擅自安装的; (二)稳设电绞和铺设轨道不合格的(包括花道); (三)运输安全设施未正常安装到位的(包括地滚、霸经轮); (四)图牌板不全,设备不完好未及时修理的,或强行使用的; (五)供应材料设备不达标,加工花道不合格的; (六)有轨道斜巷,流水冲刷轨道的; (七)下井电绞未经生产部运输组审批,未经生产部、安监部验收合格的; (八)电绞钢丝绳使用后未及时盘起,出现排列不整齐、跑偏、打结、扭曲,磨损其它材料设备的,地滚、站滚、压绳轮等不转的; (九)凡需移交的电绞、轨道、安全设施,未经生产部运输组办理移交手续的; (十)下发轨道运输通知单未及时解决的; (十一)未经允许将运输途中的材料设备擅自卸车的; (十二)材料、设备、支架等“超长、超宽、超重、超高”,大件由于装车质量,导致在运输过程中掉道、翻车、脱落、撞坏其它设施的; (十三)在电绞峒室、保险峒内随意堆放材料设备,影响正常使用的。 第七章 皮带运输管理 第五十条 皮带工区是全矿皮带运输管理的主控单位,负责分管范围内皮带运输的管理和质量标准化工作负责对其它单位的皮带运输管理和质量标准化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同时,接受生产部运输组,安监部机运组的业务指导,考核检查。 第五十一条 皮带工区负责全矿所有皮带的一次性安装拆除工作。采煤面顺槽皮带,掘进用皮带,由皮带工区安装整理达到质量标准化要求后,由生产部牵头移交给采掘头面管理,并办理相关交接手续。 第五十二条 正常生产过程中,掘进头需增加的皮带及部件,由皮带工区提供,掘进工区装运至掘进头使用,损坏需更换的皮带及部件,除电机由机电工区提供外,其余均由皮带工区提供。否则,由此造成丢失,影响生产的,按本《规定》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 皮带运输机滚筒、托辊,必须转动灵活,否则,滚筒不转,罚责任单位或责任人200元/个;托辊不转,罚责任单位或责任人20元/个。 第五十四条 皮带运输要保持良好的文明卫生状况,出现跑偏洒炭,必须及时调整和清理,否则,罚责任单位或责任人50元/处,因此而造成撕坏皮带的,罚责任单位或责任人100~500元/次,罚责任单位主管领导100元/次。 第五十五条 应尽量保持皮带的长度,任何人不得人为割断皮带,否则罚责任人200元/次,责任单位主管领导50元/次。 第五十六条 用皮带运输材料设备造成皮带撕坏,影响生产的,罚责任单位或责任人100~500元/次,罚责任单位主管领导100元/次。 第八章 其它 第五十条 井下文明生产责任区划分: (一)采煤单位为工作面两道(三道)的责任范围内; (二)掘进单位为掘进头重车行车路或及料场范围内; (三)运搬工区为井下有架线巷道及副井上下口,主斜巷及其上下滑板; (四)皮带工区为-370三条设备上山及分管范围内皮带机道; (五)机电一区为井下变电所,主泵房及周围30m范围内,-370组装峒室,井下各水仓入口及其斜巷; (六)联采工区为井下没有责任单位的所有巷道; (七)其它单位、部室由生产管理部根据矿井采掘生产活动进行明确划分。 文明生产环境考核按矿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八条 巷道设计部门在进行巷道设计时,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上级文件的规定,充分考虑运输安全间距,车场长度,保险峒室,安全设施,电绞安设等要求,在设计中明确规定;施工单位严格按设计施工。否则,罚责任人50~200元/次,责任单位主管50元/次。 第五十九条 井下ф1.2m及以上绞车的日常使用运转检修划归机电工区管理;55kv及以下电绞的安装(包括打地锚、支杆、上安全设施),划归运搬工区(采掘头面职责范围内除外);专门供皮带使用的小绞车由皮带工区负责日常管理,并按有关规定考核。 第六十条 副井口管理:井口台、围栏、安全门、信号室、摇台、推车机、泵站管路及文明卫生由运搬工区管理,其余由机电工区管理。 第六十一条 井下巷道修护,除采掘头面职责范围以外的,由联采工区负责,并按有关规定考核。 第六十二条 井下压风主干管路的安设回收(包括管子装运)与日常管理,由机电工区负责;掘进头压风管路由掘进工区安设与管理;其它临时性用风地点,由联采工区运送塑料管理至交接位置,机电工区提供管路连接件,交用风单位安设与管理。否则,由此造成漏风,质量标准化不达标,影响生产,对责任人罚款50元/次·处,责任单位100~500元/次。 第六十三条 井下临时性水点的建立与排水,按巷道文明生产职责范围划分,并随着巷道文明生产范围的变动进行移交,并按有关规定考核。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某某煤矿原办法及上级有关文件规定。 第六十五条 本《规定》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属某某煤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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