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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申报材料

时间:2024-03-29 09:59:46 申报材料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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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申报材料

市场申报材料1

  为进一步推动我省农村市场体系建设,加快全省“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步伐,确保实现商务部、省政府提出的工作目标,现就做好x年省级“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市场申报材料

  一、做好建设规划工作

  根据全省“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的工作目标、要求和各市“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的建设情况,经综合平衡,现制定了《x年度省级“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建设项目规划表》(附件1)。各地级以上市经贸主管部门要根据全省的规划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市的“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实施规划。要鼓励、引导承办企业在尚未建立农家店的乡镇和行政村建店,重点建设改造村级日用消费品农家店。

  二、做好申报工作

  (一)申报企业条件。

  流通企业向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自愿申请承担“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项目建设,提出拟实施的地区及拟建设的农家店数量。

  1.在广东省范围内依法登记设立,以经营生活必需品为主的各种所有制连锁经营企业;

  2.拥有建筑面积不少于800平方米的日用消费品配送中心,配送商品品种(单品)1500种以上,已经发展日用品连锁店不少于10个;或拥有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的农资配送中心,配送农资商品品种两大类以上且单品数量在30种以上,已经发展农资连锁店不少于100个;

  3.工商营业执照显示具备2年以上从业经验;

  4.商品分类分品种摆放,有相匹配的仓储设施,有必要的商品配送运输工具;

  5.制定了x年“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实施规划;

  6.自愿与县(市、区)经贸部门签订不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承诺书;

  7.已建立商品的准入制度和可追溯制度,有与连锁经营方式相适应的台帐管理制度。

  (二)申报程序。

  各县(市、区)经贸局会同当地财政局按照规定,组织本地区符合条件的企业做好有关申报工作(省直有关企业按属地管理原则向项目所在地的县经贸、财政部门提出申报),并对申报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加具意见后,报地级以上市经贸、财政主管部门审核,地级市以上经贸、财政部门将本地区申报企业的`材料审核汇总后统一报省经贸委、省财政厅。

  (三)申报材料。

  1.县(市、区)经贸、财政部门联合行文推荐;

  2.地级以上市经贸、财政部门验收报告;

  3.企业书面申请报告,内容包括建设背景、建设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建设条件、资金使用的绩效目标(新增销售收入、利润、税收等)以及增加社会就业等;

  4.《广东省省级“万村千乡市场工程”专项资金申报表》(附件2),《x年度省级“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配送中心项目申报表》(附件3)、《x年度省级“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农家店项目申报表》(附件4),须附每个项目(配送中心和农家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申报企业公章,并注明“此件与原件相符”),表格可在省经贸委网站“市场建设”栏目下载;

  5.申报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申报企业公章);

  6.涉及药品经营或设立药品专柜的需提供药品零售经营资格证以及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经验收合格,同意上报”的意见;

  7.当地国税、地税部门出具的上一年度有关企业税收证明(包括纳税金额)。

  申报材料需用文字材料(用A4纸打印装订成册)报送,同时发送电子版至省经贸委邮箱。

  (四)申报时间。

  申报材料和电子文档请于9月25日前由地级以上市经贸、财政部门汇总后统一报省经贸委和省财政厅,逾期不予受理。

  (五)申报注意事项。

  各地经贸主管部门要会同当地财政部门认真做好申报企业的资格审核工作,确保所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及时性,提高文件材料的报送质量。

  三、项目建设标准

  (一)项目必须在x年1月至9月底建设或改造完成;

  (二)无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坑农害农的记录;

  (三)达到四个统一,即统一配送、统一管理、统一标识、统一价格;

  (四)各地要按照《商务部关于“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项目验收的通知》(商建发〔x〕533号)、《商务部关于加强“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项目建设质量的通知》(商建发〔x〕600号)和《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项目复查工作的通知》(商办建函〔x〕129号)、《农家店建设与改造规范》(SB/T10393—x)、《农资农家店建设与改造规范》、《关于进一步加强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项目建设的通知》(粤经贸市场〔x〕777号)等文件的精神,准确把握配送中心和农家店验收的标准。

  四、验收工作

  (一)各地县(市、区)经贸部门应会同当地财政部门于9月10日前完成本地区x年省级“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项目验收工作,并将企业申报材料和验收报告报各地级以上市经贸、财政主管部门。

  (二)各地级以上市经贸、财政主管部门应对本地区上报的“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项目进行复检验收,并于9月25日前将有关申报材料和地级以上市的验收报告报省经贸委、省财政厅。

  (三)省经贸委和省财政厅在收到各地级以上市经贸、财政主管部门的验收报告后,组织开展对地级市进行交叉抽查,省经贸委会同省财政厅届时派员进行督查。

  五、扶持方式

  省扶持“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建设资金采取补助的扶持方式,即根据省认定的申报企业的实际情况给予一定数额的资金补助。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厅按规定通过财政部门核拨到承办企业。

  六、省财政厅根据有关规定,对下拨的扶持资金开展绩效评价。省经贸委、省财政厅将按规定对资金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被检查的用款企业要主动配合检查人员做好相关工作,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不得阻碍检查工作的正常进行。

  七、申报企业要对扶持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行为,依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有关规定处理。

  八、各地经贸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项目建设质量的监督检查,制定质量抽查验收整改制度,对已验收的农家店实行回访。发现问题或有违规行为的,要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理、积极组织整改,并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省经贸委。

市场申报材料2

  根据科技部国科发计x号文件要求,我省决定开展xx年国家重点新产品计划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新产品计划项目分为重点新产品和战略性创新产品两类。

  (一)重点新产品。

  重点新产品是指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在国内首次(或首批)开发成功,并开始有市场销售或具有良好的市场应用前景,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明显;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技术水平高、附加值高、市场竞争力强的新产品。

  支持领域详见《国家重点新产品计划重点支持领域》。

  新产品计划不支持以下产品:

  1、食品、保健品、饮料、烟、酒类产品及其生产中相关助剂和辅料等;

  2、化妆品、日用化工、一般纺织品、服装、家具、家电、家装建材等日用产品;

  3、用进口零部件(包括散件)组装的产品;

  4、单纯为军工配套的产品;

  5、传统手工艺品;

  6、单纯改变花色、外观与包装的产品;

  7、动、植物品种资源;畜禽、水产等动物饲料及其添加剂;

  8、高能耗、高排放、污染环境的产品。

  (二)战略性创新产品。(限额很少)

  战略性创新产品是指在国民经济发展中具有战略价值、在保障和改善民生中具有显著作用、对行业技术进步具有重大影响,取得重大技术突破、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较强市场竞争优势的重大创新产品。在满足新产品要求的前提下,战略性创新产品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和其他相关产业政策,特别是符合当前国家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节能减排等重点支持方向;

  2、产品整体技术水平或其核心关键技术水平达到国际先进,在本行业或领域中能代表我国自主创新能力和水平的标志性产品;拥有核心发明专利,权益清晰明确;环保性能先进;拥有符合国际规范的质量保障体系,质量可靠;

  3、产品已进入市场销售,具有明显的市场竞争优势,产业化前景和预期经济效益良好;承担单位拥有该产品注册商标的所有权,产品品牌核心价值高;

  4、企业具有较强实力的研发机构和稳定的新产品研发团队,在创新投入、商业模式、经营管理、市场推广等方面具备良好基础和较强优势。

  二、申报要求

  (一)申报单位

  凡在xx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均可申报。同时,凡参加中国创新创业大赛由地区赛入围全国赛的优秀企业可优先申报,并不受地方推荐限额限制(含xx年参赛优秀企业)。

  (二)申报材料

  1、项目申报表;

  2、项目产业化状况及前景分析;

  3、附件材料(复印件):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加盖企业公章);

  (2)经审计的企业xx年度财务报表(每页加盖审计单位印章或盖骑缝章);

  (3)可说明知识产权归属和授权使用的证明文件;

  (4)涉及废水、废气、废物排放的项目,需提交环保达标证明;

  (5)特殊行业许可证;

  (6)质量技术监督机构备案的产品企业标准,或采用国际标准的认可证明,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标准名称及标准号;

  (7)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验)报告;

  (8)科技成果鉴定证书或最近两年内的查新报告等技术证明(说明)文件;

  (9)用户意见报告(不少于两份)等其他证明材料。

  (三)申报流程

  1、首次申报的单位登陆科技部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申报中心网站进行注册,并认真阅读网站说明,详见附件;已申报过国家重点新产品项目的单位使用已有账号进行申报。

  2、录入:在线填写《国家重点新产品计划项目申报表》和《项目产业化状况及前景分析》,确认无误后在线提交;

  3、报送材料:用A4纸在线打印填写的《项目申报表》、《项目产业化状况及前景分析》,内容必须与网上申报材料完全一致,申报表中填写的内容在附件中需有相关证明材料支持。

  (四)注意事项(重要)

  1、申报单位应认真准备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若发现弄虚作假,将不予受理。

  2、申报单位及产品不得重复申报。

  (1)申报单位当年度只允许申报一个新产品计划项目;

  (2)已列入新产品计划的同一产品及型号的项目不得再次申报。若申报项目名称相同,而型号不同,则必须提供该型号所采用的新的'授权专利及其说明书摘要,附图和权利要求书等内容,以证明其比原列入计划项目的产品有重大的改进和创新,方可申报;

  3、产品名称及型号填写要规范。名称应用中文,尽量不出现英文词组或缩写,不得使用系列产品、研究开发、产业化等词语,确属系列产品必须注明型号,采用“型号+产品名称”或“产品名称+型号”(特殊行业除外)的书写格式;

  4、所有申报项目推荐渠道必须填“山东省科技厅”;(凡填“济南市科技局”的项目均无法推荐!)

  5、所有申报项目类别必须选择“重点新产品”;

  6、请各申报单位认真审核所填写的申报内容后,再提交申报系统并在线打印。申报材料一旦提交后将无法更改。由于报送时间相对集中,请各申报单位灵活选择申报时间,避免因网络拥堵影响项目申报。

  7、申报过程中出现的技术问题请咨询国家科技部

  技术支持联系方式如下:

  电话:xxx

  传真:xxx

  邮箱:xxx

  三、报送材料要求

  1、材料装订要求

  书面申报材料必须按以下顺序装订成册:项目申报材料清单(务必由申报系统正式导出在线打印)、项目申报表、项目产业化状况及前景分析、附件材料。附件材料装订顺序与项目清单所列内容保持一致。申请材料统一用A4纸在线打印,左侧简单装订成册,不需单独制作封面或胶装,不得采用胶圈、打孔文件夹等带有突出棱边的装订方式。

  2、请在申请材料规定的栏目中签字、盖章。申报材料申报表首页、营业执照附件和企业推荐位置加盖企业公章。审计报告必须加盖骑缝章或每页加盖审计章。整套纸质申报材料要加盖企业的骑缝章。

市场申报材料3

  苏财会〔2021〕21号

  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职称办关于做好2021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苏职称办〔2021〕39号)精神和要求,并商省职称办同意,现将我省2021年度正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申报材料报送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要求

  (一)2021年我省正高级会计师资格条件按照《江苏省会计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苏职称〔2018〕2号,以下简称《资格条件》)执行。

  (二)公务员(含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退休人员不得申报评审。

  (三)省内符合《资格条件》的企业和事业单位的人员(以下简称“申报人”)均可申报。

  (四)非公有制企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根据人社厅发〔2020〕13号文的要求在所在地进行相关申报。

  (五)外省或中央驻苏企业、单位及其分支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需在我省申报评审的,须经具有人事管理权限的主管部门同意并提交委托函,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办理委托手续。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核准同意后受理申报(详见苏职称办〔2021〕39号文)。

  (六)取得高级会计师资格后,有关专业年限计算、继续教育、专业理论知识、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工作业绩与成果、论文著作等其他评审材料的具体要求,对照《资格条件》的相关条款。

  (七)申报职称的资历(任职年限)的截止时间为2020年12月31日,申报职称的业绩成果、论文、学历(学位)证等截止时间为2021年3月31日。

  (八)凡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经调查核实确认的,将按《江苏省职称评审管理办法(试行)》(苏职称〔2020〕42号)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职称办关于做好2021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苏职称办〔2021〕39号)的有关规定处理。

  二、报送要求及时间

  各地、各单位要按照《江苏省会计专业高级资格评审工作实施办法(试行)》(苏财规〔2011〕11号)要求,对委托评审的材料严格把关,认真做好审核、公示和推荐工作,确保材料真实、齐全、手续完备。

  1.申报人必须先行完成会计人员信息采集。

  2.申报人必须登录江苏省财政厅门户网,通过网上申报系统(在“江苏人才信息港”职称申报评审管理服务平台上也有相应的链接)进行个人申报。网上申报的'起止时间为:2021年7月1日9:00至7月30日17:00(具体详见操作指南),逾期不补报。

  3.申报人按要求在申报系统上如实填写各项信息,并将相关申报材料原件扫描上传。提交之后,申报人应按时携带本人身份证及所有申报材料前往所在地财政局会计管理部门,办理材料现场核对(受理后当场退回材料原件)和网上缴费等相关事宜(具体时间依当地的安排)。

  4.因评审工作全部在网上进行,申报人不再提交纸质材料。省财政厅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联合发文公布评审结果后,评审通过人员自主打印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统一编号和用印的电子职称证书。

  5.评审通过人员经评委会签章后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表》末页(需归入本人档案)等相关材料,将统一采取邮寄到付的方式,通过中国邮政EMS从南京送达。

  6.省各有关单位应于8月6日17:00前,携带申报材料原件(包括申报人身份证等相关证书)至省财政厅会计处(地址:南京市北京西路63号天目大厦808、809室)进行现场核对(受理后当场退回材料原件)。

  7.各设区市及昆山、泰兴、沭阳县(市)财政局于8月11日前,将经市职称管理部门审核后的《江苏省会计专业技术职务(正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评审情况一览表》报送省财政厅会计处。

  逾期不再受理。

  三、收费标准及要求

  按照省物价局核定的收费标准,每人评审和面试及论文鉴定费500元。申报材料提交并现场核对通过后,由申报人在网上申报系统中直接支付(详见网上申报系统操作说明)。8月6日24:00前未缴费的,视同放弃申报。缴费成功后,不办理退费。需票据凭证的,可根据系统提示自行下载打印电子票据(截止2021年12月31日24:00)。

  四、其他事项

  1.本次评审拟于10月份进行。正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采用评审和面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最终由执行评委会根据申报人综合情况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

  2.《江苏省会计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江苏省会计专业高级资格评审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和所需填报的相关表格,请登录江苏省财政厅门户网,在“会计综合管理平台”相关栏目中查询下载。

  联系电话:025-83633209

  附件:

  1.材料目录及要求

  2.江苏省申报正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人员情况简介表

  3.论文鉴定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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