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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单位自查报告
在当下社会,报告对我们来说并不陌生,我们在写报告的时候要注意涵盖报告的基本要素。一起来参考报告是怎么写的吧,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企业单位自查报告,欢迎大家分享。
企业单位自查报告1
1、到市局质量科申请,填写申报表;
2、提供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代码证书复印件、产品注册商标复印件、产品执行标准文本、检测报告等材料;
3、市局进行现场审核,写出审查报告上报省局。
二、x省企业质量体系认可申报
1、到市局质量科申请,填写申报表;
2、提供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代码证书复印件、产品注册商标复印件、产品执行标准文本、检测报告等材料;
3、市局组织对企业质量手册及质量体系运行情况进行现场审核,写出审查报告上报省局。
三、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报
1、到市局质量科申报,填写申请表;
2、提供营业执照、企业代码证、环保证明等材料;
3、按省局要求,市局对企业生产设备、生产条件、检测手段、是否满足申报生产许可证的基本要求等进行现场审核,并将初审情况上报省局;
4、国家总局或省局派出审查组对企业进行现场评审,合格后由国家质检总局发证。
四、省免检产品申报
1、到监督科申请,填写申请书;
2、提供连续三年省级以上监督抽查或定检合格报告、质量管理手册、产品在全省行业名次排位;
3、市局审查,后上报省局。
五、食品生产许可证申报
1、到市局监督科申请,填写申请书;
2、市局对企业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代码证书和质量管理手册进行审查;
3、材料合格后,由评审组对申报企业进行评审;
4、评审合格后,市局组织对产品进行发证抽样检验;
5、检验合格后,市局将评审报告上报省局。
六、监督抽查定检不合格后处理工作
按照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对不合格产品实施公告、公示、新闻媒体曝光、经济处罚、整改五项制度进行处理。
1、帮助企业查找不合格原因;
2、企业写出整改报告报市局监督科;
3、企业提供复查申请,市局组织进行抽样检验;
4、整改结果上报省局
七、质检机构计量认证/质量认可程序文件审核
1、到市局监督科申请;
2、市局对质检机构质量管理文件、质量程序文件及申请书进行审查;
3、市局将审查意见上报省局。
八、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办理
1、到市局计量科申请;
2、申办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的单位到省局进行新产品申请型式批准或样机试验,省检合格后,取得样机合格证;
3、考核发证
⑴、省管产品:由省局进行考核发证;
⑵、市管产品:市局对申办单位的计量标准考核、计量检定人员考核证明、产品技术标准、检定规程(检定方法)、质量管理和计量管理文件(或制度)等材料进行审查,对申办单位计量法制管理、产品质量和生产条件进行现场考核,经考核合格后,颁发证书。
4、收费依据:按豫价字〔1992〕137号文件规定收费。
九、计量合格确认
1、到市局计量科申请;
2、市局对企业计量合格确认体系文件、企业计量检测体系内审报告进行审查;
3、考核:⑴、A级计量合格确认由省局组织考核;⑵、B级计量合格确认由市局组织评审组进行考核;
4、考核合格后颁发证书。
十、计量标准考核
1、到市局计量科申请;
2、市局对企业的计量标准考核申报书、计量标准技术报告、计量标准测量重复性、计量标准稳定性考核记录等材料进行初审,同时对不属于市局考核范围内的报省局进行考核;
3、市局聘请考评员对企业进行现场考核;
4、市局对考核情况进行综合审核,审核合格后颁发证书。
十一、省、市农业标准化示范(基地)项目申报
1、到市(县)局标准化科(标准计量股)申请,填写申报(任务)书;
2、到县局申报的,由县局对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现场评审,提出初审意见报市局标准化科;
3、到市局申报的,由市局对申请及申报(任务)书进行审核,并进行现场初审;
4、市局对初审通过的市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基地)项目进行综合评审,对符合要求的批准列入市级农业标准化示范项目计划,下达承担单位实施;
5、市局对初审通过的省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基地)项目申请和申请(任务)书上报省局。
十二、无公害产品专营市场(店、柜)申报
1、到市(县)局标准化科(标准计量股)申请,填写申报书;
2、提交营业执照、管理制度、无公害农产品基地供货协议、产品检验报告等材料复印件;
3、到县局申报的,经县局初审合格后,由市局组织评审组进行评审;
4、到市局申报的,由市局初审后组织评审;
5、对评审合格的,下发批准文件及铜牌。
十三、企业产品标准备案
1、到市局标准化科申请;
2、市局按照《x省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办法》对企业标准文本进行初审:
⑴、属于省级备案的企业标准,要求企业到省局备案;
⑵、对申报的企业标准文本不合格的退还企业进行修改;
⑶、企业申报的企业标准,由标协等中介组织专家进行审查,并通知企业参加审查企业标准的会议;
⑷、按专家提出的'意见进行修改后,由担任审查的专家组长进行确认;
3、提交企业标准备案书、标准文本、编制说明、审查纪要及汇总表、审定人员名单、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各一式三份报市局标准化科备案;
4、企业产品标准在符合有关规定情况下,7个工作日内完成全部备案程序。
十四、代码工作
1、新办代码证和换证、变更、迁入、迁出:
⑴、申办单位到市行政服务大厅42号窗口申请,提供有关证照(企业营业执照、行政机关成立批文、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会团体登记证)和印鉴、身份证,填写申请表;
⑵、交费:依据发改价〔20xx〕82号文件规定交费;
⑶、5个工作日内到市行政服务大厅42号窗口领取证书;
2、年检代码证:
⑴、携带代码证书(电子副本)到市行政服务大厅42号窗口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证照(企业营业执照、行政机关成立批文、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会团体登记证)和印鉴、身份证、填写申请表;
⑵、交费:按发改价格〔20xx〕82号文件规定交费;
⑶、2个工作日内到市行政服务大厅42号窗口领取证书。
十五、锅容管特使用证申办
1、到市局锅炉科申请;
2、市局对申办单位提交的设备图纸、合格证、开工报告、检验合格报告进行审核;
3、承诺时限:工作日内24小时;
4、收费依据:按豫价市字〔1992〕088号文件规定收费。
十六、锅炉安装许可证申办
1、到市局锅炉科申请;
2、市局对申办单位提交的质量保证手册、单位技术人员、设备明细表等材料进行审核;
3、承诺时限:工作日内40小时;
4、报省局审批;
5、收费依据:按豫价市字〔1992〕088号规定收费。
十七、锅炉化学清理方案工作
1、到市局锅炉科申请;
2、市局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清洗单位资质、清洗方案、清洗合同等材料进行审核;
3、承诺时限:工作日内24小时。
十八、锅容管特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发证
1、申请人持使用单位介绍信到市局锅炉科申请,并提交1寸照片两张和身份证复印件;
2、承诺时限:工作日内80小时(含考核、发证时间);
3、收费依据:按豫价市字〔1992〕88号文件规定收费。
十九、气瓶充装单位资质申报
1、到市局锅炉科申请,填写申请表;
2、市局对申办单位提交的充装质量保证书、图纸和当地政府注册登记证复印件、消防意见书及储罐资料进行审核;
3、承诺时限:工作日内40小时。
二十、锅炉压力容器焊工考试委员会资格初审
1、到市局锅炉科申请,填写申请表;
2、市局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本单位焊工清单和技术人员、设备清单进行审核;
3、承诺时限:工作日内40小时。
4、报省局审批。
二十一、起重机械制造安装维修安全认可
1、到市局锅炉科申请,填写申请表和资格考核表;
2、市局对申请单位资格进行初审;
3、承诺时限:工作日内40小时。
4、报省局审批。
二十二、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制造、安装、修理改造技术资料初审
1、到市局锅炉科申请,填写申请表;
2、市局对申请单位提交的质量手册、工厂概况、当地政府注册登记复印件等材料进行审查;
3、承诺时限:工作日内80小时;
4、报省局审批;
5、收费依据:按豫价市字〔1992〕088号文件规定收费。
二十三、行政复议
1、当事人认为县级局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市局行政复议办公室(法制科)申请行政复议。
2、市局在5日内进行审查,做出受理与否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
3、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
4、市局复议办自受理申请之日7日内,将行政复申请书副本或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
5、被申请人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资料。
企业单位自查报告2
第一条、为了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职工伤亡事故,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伤亡事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企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伤亡事故,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
第四条、伤亡事故的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第二章、事故报告
第五条、伤亡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直接或者逐级报告企业负责人。
第六条、企业负责人接到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地劳动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工会。
第七条、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接到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系统逐级上报;死亡事故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重大死亡事故报至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劳动部门。
第八条、发生死亡、重大死亡事故的企业应当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第三章、事故调查
第九条、轻伤、重伤事故,由企业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组织生产、技术、安全等有关人员以及工会成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十条、死亡事故,由企业主管部门会同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设区的市一级)劳动部门、公安部门、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重大死亡事故,按照企业的隶属关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劳动部门、公安部门、监察部门、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前两款的事故调查组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还可邀请其他部门的人员和有关专家参加。
第十一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的专长;
(二)与所发生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第十二条、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一)查明事故发生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
(二)确定事故责任者;
(三)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
(四)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第十三条、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企业和有关单位、有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第十四条、事故调查组在查明事故情况以后,如果对事故的分析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劳动部门有权提出结论性意见;如果仍有不同意见,应当报上级劳动部门商有关部门处理;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报同级人民政府裁决。但不得超过事故处理工作的时限。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第四章、事故处理
第十六条、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由发生事故的企业及其主管部门负责处理。
第十七条、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玩忽职守或者发现事故隐患、危害情况而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伤亡事故的,由企业主管部门或者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企业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违反本规定,在伤亡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迟延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在调查、处理伤亡事故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伤亡事故处理工作应当在90日内结案,特殊情况不得超过180日。伤亡事故处理结案后,应当公开宣布处理结果。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伤亡事故统计办法和报表格式由国务院劳动部门会同国务院统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的确定办法和事故的分类办法由国务院劳动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劳动部门对企业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发生特别重大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发生的伤亡事故参照本规定执行。
企业单位自查报告3
一、检查范围
县区和乡镇、街道统计机构;全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资质以上建筑企业和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以及重点服务业单位。
二、检查内容
重点检查名录库、联网直报数据质量和贯彻落实“四大工程”总体部署情况等方面。
名录库:主要核查企业一套表调查单位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一是通过与工商登记、纳税记录的比对,核查是否存在工商部门已经注销或吊销、实际已经搬迁或长期停产、长期无纳税记录等,但仍在企业一套表调查单位库并继续报送数据的企业;二是在库单位是否完全符合国家规定的规模(限额)标准,是否存在未按规定及时退出调查单位库的企业;三是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资质证书、纳税证明等基础证照和数据资料是否完整准确。
数据质量:主要核查企业一套表联网直报数据质量。一是通过与行业平均水平或地区平均水平的比对,发现企业上半年主要经济指标是否存在奇异值或异动情况,据此确定重点核查的地区和企业;二是通过比对主要指标与用电量等相关指标的关系,摸清数据严重异常的.企业名录,并进行真实性核实;三是通过实地核查和现场询问等方式,核查企业是否独立上报,联网直报数据与企业财务和生产经营记录是否一致。
“四大工程”:主要检查巩固拓展“四大工程”总体部署的落实情况。通过查阅落实“四大工程”建设的相关工作文件、会议记录、培训通知等,重点检查执行联网直报“四条红线”规定、落实工作责任制、清理废止违法违规文件和夯实基层基础建设等工作的落实情况。
此外,乡镇、街道统计机构基础规范化建设等方面的情况也纳入本次检查。
三、组织领导
为加强工作领导,市局成立“三查”工作领导小组,任组长,综合处具体负责“三查”的协调工作。“三查”实施以块为主、条块结合,具体采用全面自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法。市局负责制定全市“三查”工作总体方案,组织领导“三查”工作;市局各相关专业处室负责制定并实施本专业“三查”工作。各县区在全市总体方案框架内,制定本地“三查”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市局对县区自查工作开展全面调研检查,国家局和省局对县区进行重点抽查。
四、检查步骤
全部检查工作分自查自纠、调研检查和迎接抽查三个阶段。
(一)自查自纠阶段(7月15日前)
市局及各相关专业处室、县区及各相关专业对照实施方案,开展自查自纠。对自查中发现的一般问题,坚持边查边改、及时纠正;对自查中发现的较为严重的问题,要及时梳理并认真分析查找原因,提出整改方案。
7月15日前,县区以及各相关专业分别完成并上报自查报告,市局各专业处室同时完成本专业自查报告。各县区和市局各专业处自查报告报市局综合处,县区各相关专业自查报告报送市局对口专业处室。县区自查报告应包括“四大工程”建设和推进情况,“三查”工作开展情况、存在问题和整改意见,乡镇、街道统计基础规范化建设等方面的情况。
(二)调研检查阶段(7月16日—23日)
市局组织调研检查组,对县区自查自纠情况开展调研检查。针对发现的突出问题和带有普遍性的问题,认真组织梳理,制定整改方案或提出具体建议。
7月23日,市局向省局上报自查报告,汇报自查基本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整改意见。
(三)迎接抽查阶段(7月23日以后)
各县区、各相关专业做好各项工作准备,7月23日至月底,迎接省局抽查;7月底至8月初,迎接国家局抽查。
五、其他方面
1、各县区要加强对“三查”工作的领导,设立专门领导组织,按照全市统一部署和要求,认真做好“三查”工作。县区局主要负责人是“三查”工作第一责任人,对“三查”工作质量负总责。
企业单位自查报告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若干问题的决定》、《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和我省质量监督工作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力度,结合我市实际的情况,决定对电锤钻、建工钻产品进行专项监督抽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产品和范围
本次专项监督抽查的产品为电锤钻、建工钻产品。本次监督抽查的对象主要为我市电锤钻、建工钻生产企业。
二、工作要求
1、本次专项监督抽查工作由xx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院承担。承担、承检单位必须严格按照《产品质量法》的要求,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企业收取监督抽查检验费用。
2、本次抽查由承担单位组织实施。抽样时,承担单位应有两人以上参加,并向受检企业出示本文件、单位介绍信或证明本人身份的证件。上述材料不齐全的,受检单位有权拒绝抽样。执行监督检查抽样的人员在对企业进行产品抽样的同时,要对产品生产企业的质量信息进行调查,认真填写《浙江省质量监督产品企业信息调查表》,并将调查信息与检验数据一起上报。
3、为避免重复抽查,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原则上一个企业只能抽查一至两种(类)产品,且每种(类)产品只能抽检一个批次。当计划中安排的企业已被抽到两个批次产品时,其他产品不再抽样。
4、连续三年定检合格的产品、国家免检产品、中国名牌产品和浙江名牌产品,凡列入计划的`,只进行企业情况调查,免于本次专项监督抽查产品的质量实物检验。
5、出口产品不得抽检。承担单位如发现受检企业生产的产品全部用于出口的,应在抽样单中说明情况,停止抽样。受检企业也应该积极配合提供相关证明,如外销合同、加工协议或证明书等材料。
6、时间安排。本次监督抽查的抽样工作从xx年8月30日开始至9月20日结束,承担单位应于三天内将抽样结果上报我局监督稽查科。检验工作于xx年11月20日前完成。
7、对无正当理由拒绝本次专项监督检查的企业,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法》第五十六条的有关规定予以严厉处理。
三、监督检查结果的上报和后处理
1、承担、承检单位要严格按照《关于调整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浙质监发[20xx]372号)文件规定的检验报告寄送要求,将检查不合格产品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结果通知书》和检验报告以邮政特快专递等便于核实查询的方式送达受检企业,并确认企业收到。
2、承担、承检单位应于检验工作完成后,将不合格报告清单、监督检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汇总表、不合格报告(包括抽样单和企业调查表)、监督抽查工作小结、产品质量分析报告报送我局监督稽查科。质量分析报告应做到有数据、有分析、有建议对策措施,即向企业又面向社会,能够用于新闻。
企业单位自查报告5
第一条为了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职工伤亡事故,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伤亡事故发生,根据国务院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本省境内的所有企业都必须执行《规定》和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伤亡事故,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所发生的轻伤、重伤、死亡事故和急性中毒事故。
特别重大事故调查处理,依照国务院的《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第四条伤亡事故的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公正、依法进行。
第二章事故报告
第五条企业发生伤亡事故后,负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直接或逐级报告企业负责人,企业负责人必须在24小时内用最快捷的方式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发生事故的单位、时间、地点、伤亡情况及初步分析的事故原因等基本情况。
第六条企业发生重伤以上事故,应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当地劳动部门、公安部门和工会。上述部门应立即转报其上级部门。发生急性中毒事故,应同时报告当地卫生部门。
企业主管部门或劳动部门接到死亡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发生死亡3人以上事故的,省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应立即报告省人民政府,同时报告国务院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
发生死亡或重伤3人以上事故的,应同时报告当地检察机关。
第七条事故受伤人员在受伤后30日内因伤死亡的,应按第六条的规定及时补报。
第三章事故抢救
第八条发生伤亡事故时,企业应立即组织抢救。企业无力进行有效、安全抢救时,应立即请求就近救护、医疗单位救援,救护和医疗单位应立即赶赴现场抢救。
第九条企业发生已死亡1至2人的事故,企业主管部门、当地劳动部门、公安部门和工会应赶赴现场组织抢救;发生已死亡3人以上的事故,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工会也应赶赴现场,指导市地有关部门组织抢救。
第十条发生伤亡事故,企业应当保护事故现场。因抢救需要而必须移动现场物件时,应进行拍照、做出标志和详细记录并绘制事故现场图。
第四章事故调查
第十一条事故抢救与事故调查应分别同时进行。因组织抢救不能同时进行调查的,也可以先抢救后调查。
事故现场未经事故调查组同意,不得清理。
第十二条轻伤、重伤事故由企业组织调查。必要时,当地劳动部门和工会可以参加调查。
死亡1至2人的事故,由企业主管部门会同当地劳动部门、公安部门、监察部门和工会共同组织调查;死亡3至9人的事故,由市地上述部门共同组织调查;死亡10人以上的事故,由省上述部门共同进行调查。
前两款的事故调查可邀请有关检察机关派员参加。
上级部门组织事故调查,下级部门应积极配合。市地组织的事故调查,省有关部门可派员参加。必要时,省有关部门也可直接组织调查。
第十三条事故调查应当成立调查组。死亡1至2人的.事故,调查组组长由企业直接主管部门领导担任;死亡3至9人的事故,调查组组长由市地或省企业主管部门领导担任;死亡10人以上的事故,调查组组长由省企业主管部门领导担任;无主管部门企业发生的死亡事故,调查组组长由相应劳动部门领导担任。
第十四条事故涉及两地时,由两地按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联合进行调查。调查组组长由事故发生地的相应人员担任。必要时,由上级有关部门组织调查。
第十五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具备的条件和调查组的职责,按照《规定》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执行。
事故调查人员与事故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由所在单位重新委派人员参加。
第十六条事故调查组可向发生事故的企业和有关单位、人员了解情况,索取有关资料。
发生事故的企业及有关人员,应主动如实反映情况,配合事故调查工作,不得阻碍调查和取证,不得隐瞒事实真相或出具伪证。
事故调查组应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进行调查,在事故发生后30日内按有关规定如实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第十七条参加事故调查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密切配合,积极完成调查工作。个别部门擅自不参加或中途退出调查工作的,调查工作应继续进行。
参加事故调查的人员应遵守纪律,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严守秘密。
第十八条事故调查组对事故的分析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应按照《规定》第十四条办理。
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原因不能确认时,可邀请专家进行论证。
第五章事故处理结案
第十九条伤亡事故处理工作应自事故发生之日起90日内结案,特殊情况经上级劳动部门批准,可适当延长结案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180日。
对事故责任者处分涉及县以上领导干部时,由劳动部门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处理。
事故责任者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事故调查组提出事故调查报告后,组长所在部门应在30日内作出事故处理报告,由同级劳动部门批复结案;劳动部门组织调查的,由上一级劳动部门批复结案;省劳动部门组织调查的,由省人民政府批复结案。
第二十一条事故处理决定和防范措施建议,由发生事故的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在30日内负责办理,及时对事故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制定防范措施方案,做好事故的善后工作,并将办理结果连同事故调查报告、事故技术鉴定一并报劳动、工会等部门。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发生的伤亡事故参照本办法执行。
企业单位自查报告6
一、指导思想
严格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加强监管能力建设,落实监管工作责任,监督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坚持“督促落实责任、积极帮扶指导、严惩责任缺失、鼓励诚信经营”的指导思想,依法规范食品生产企业生产行为,切实保障食品安全。
二、工作内容
(一)确定年度常规监督检查的对象
本辖区依据《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企业。新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企业以及注销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企业按季度进行补充更新。
对食品加工小作坊的监督检查参照此方案执行。
(二)确定年度常规监督检查的频次
对食品生产企业的常规监督检查一般每年进行两次,各单位可以根据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以及监管工作需要适当增加检查频次。其中一次监督检查要根据监管工作需要和企业生产情况确定时间实施,结合年度报告的提交时间确定,即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每满一年前的一个月内完成一次对该企业的常规监督检查和年度报告的审查。
(三)制定检查计划,组织开展常规监督检查
我局在本辖区内组织实施对食品生产企业的常规监督检查和年度报告的审查工作,制定常规监督检查具体实施计划,确定每家食品生产企业实施监督检查的时间。实施计划要报告当地政府并报市局备案。
三、工作职责和工作程序
年度常规监督检查要结合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获证企业年度报告审查工作一并进行。
(一)送达监督检查通知书:在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开展常规监督检查前15个工作日,向企业送达附件1《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通知书》,告知企业监督检查有关项目。(承办单位:各食品监管责任区、食品生产监管股)
(二)督促企业提交书面自查报告:被检查企业收到监督检查通知书后,应依照国家质监总局《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第二章内容进行自查,并向实施监督检查的质监部门提交书面自查报告。自查报告包括附件2《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情况自查表》规定内容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结合年度报告的审查要求辖区内的食品获证企业一并提供以下资料:
1、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年度报告自查申报表(一式三份)(附件3);
2、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在用计量器具的检定证书;
5、安全检验项目委托检验报告单两份。(承办单位:食品生产监管股、各食品监管责任区)
(三)核查企业自查报告:对收到的企业自查报告进行核查,必要时要求被检查企业做出说明并提供补充报告材料;对逾期未提供自查报告和年度报告的食品生产企业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限期要求提供,逾期仍不提供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实施单位:各食品监管责任区、食品生产监管股)
(四)实施现场监督检查:对企业实施现场监督检查可结合企业年度报告审查的生产条件实地抽查同时进行。
1、告知企业实施现场检查:对企业的自查报告和补充材料进行核查后,局食品生产监管股确定对企业实施现场检查的期限,并发交办单告知各食品监管责任区、技术所实施现场检查的时间期限,由各食品监管责任区确定具体现场检查的日期并告知企业实施现场监督检查。(各食品监管责任区、食品生产监管股)
2、现场监督检查的依据:对企业实施现场监督检查的程序以及监督检查的内容和方法依据《省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实施细则》第三、四章执行。
重点检查是否有生产场所搬迁未变更、超许可范围和超期未延续继续生产加工食品的行为;生产条件、检验条件、环境卫生条件是否持续满足生产的需要,其中计量器具是否持有合格有效检定证;检查企业是否做到批批出厂产品检验,自行进行产品出厂检验的企业,是否按规定进行了实验室测量比对;委托出厂检验的企业,是否委托具有法定检验资质检验机构签订委托检验协议等。(实施单位:各食品监管责任区、食品生产监管股、技术所)
3、抽样检验:根据监督检查工作需要,依照食品监督抽查计划和有关规定进行抽样检验。加强食品中食品添加剂、非食用物质的抽检和监测,严禁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超限量标准、超范围使用滥用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食品。(实施单位:各食品监管责任区、食品生产监管股、技术所)
4、记录监督检查结果:监督检查人员应当按附件4《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情况核查表》有关事项,如实记录监督检查结果。对监督检查中发现企业存在的问题,以及企业对前次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现场监督检查人员应予以详细描述,并记录在附件5《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现场监督检查情况记录表》上。(实施单位:各食品监管责任区、食品生产监管股)
(四)常规检查结果的后处理
1、常规检查的'处理: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企业能够现场整改的问题,应当要求企业现场整改;不能现场整改的问题,要依法发出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并跟踪整改情况。
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企业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对存在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要依法加大行政处罚力度;对隐瞒食品安全隐患、故意逃避监管等行为,要依法从重处罚;对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实施单位:各食品监管责任区、食品生产监管股)
2、检查记录归档:现场检查完成后5个工作日,所有监督检查记录应按照“一企三档”的规定,归档保存,保存期限为三年。留存企业的监督检查记录,应归入企业建立的食品安全信用档案;留存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记录,应归入监管部门建立的食品安全信用档案;有关监督检查的基本信息,应录入食品质量安全电子监管系统。(实施单位:各食品监管责任区、食品生产监管股)
3、每年应检查总结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完成情况,并形成本辖区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情况分析报告,报所在地政府和市局。(实施单位:各食品监管责任区、食品生产监管股)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协调。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制定常规监督检查的实施流程,明确各接口的交接事宜,并将任务分解细化,落实到人,责任到人,确保不出现推诿扯皮的现象。
(二)完善监管机制。要进一步落实和完善辖区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把辖区内所有食品生产企业纳入到常规监督检查的范围,严格落实监督抽查、年度报告审查、执法查处、不合格产品强制召回等监管措施,确保监管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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