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自查报告
随着人们自身素质提升,报告对我们来说并不陌生,要注意报告在写作时具有一定的格式。一起来参考报告是怎么写的吧,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自查报告,欢迎大家分享。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自查报告1
为进一步加强城乡居民社会保险基金工作,完善管理制度,规范业务流程,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实现社会保险基金规范化、信息化和专业化管理,按照吉水人社字〔20xx〕53号精神,盘谷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对城乡居民社会保险基金的业务程序逐一进行梳理,成立了养老保险基金内部控制领导小组,同时开展了自查、自评、自纠活动,针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了改正,现就自查结果汇报如下:
一、领导重视
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盘谷镇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制定完善的工作实施方案,由镇便民服务中心组建自查工作小组,进行职责分工,确保自查工作有序开展。
二、制度建设
我镇在基金征集、管理上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部门制定的规章制度管理,建立基金的筹集、管理、发放环节的内控制度,健全台账制度、专管员制度、核查制度等,保证基金在筹集、管理、发放过程中合规、合法运作。每年的4-5月份对享受待遇人员进行待遇生存认证,由本人携带相关证件到村(居)委会进行当面认证,在外地的待遇人员,由其所在的社保部门开具生存证明,否则不予以认证。努力做到活着一人认证一人,已经死亡及时注销。
三、基金收缴
村级收集的养老保险基金在当周内必须存入财政指定账号,同时将所开具的发票和银行回单交至劳保所核对,保证开具发票和所交金额一致。每月通报一次各村参保缴费情况,鼓励先进村,提醒后进村,做到每年11月30日基金征收截止时,完成上级下达的任务。
四、基金管理及支付
我镇在村协管员上交的参保登记表、待遇审批表,当年开具的财政票据时,根据相关工作流程建立个人基金账户,做到基金的安全完整,及时足额准确地计入个人账户。对于到龄享受待遇人员,检查领取养老金的人员是否已参加养老保险,是否符合享受条件,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及时上报给县居保局审批。查处死亡不报或缓报以及冒领养老金的现象,我镇不存在现金收缴,转移、挤占和挪用养老金的情况。
五、经办管理
为进一步规范我镇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信息,实现“记录一生、服务一生、保障一生”的管理目标,继续完善业务流程,规范经办行为,同时为确保经办人员严格执行工作流程办理参保、续保业务。对参保基础信息、缴费信息、到龄待遇人员信息由村、镇、县三级复查,保证每个参保人员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六、信息化建设
我所配置一台内网专用电脑、一台办公电脑,一台针式打印机。外网连接英特网,便于信息的沟通、查阅和采集,内网连接江西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统一、高效、便捷的查询参保人员信息。所有业务都能在网络上进行,及时、准确的针对采集错误信息进行修改和完善。
七、存在的问题
1、宣传不够深入,部分群众存在观望情绪。大部分农村居民经济条件并不宽裕,历史形成的“养儿防老,积谷防饥”传统的家庭养老观念根深蒂固,加之多数老年人文化水平不高,阅读理解力有限。仅凭电视、报刊、散发宣传资料等形式宣传,不深入到农户讲深讲透政策,很难增强群众的参保意识。参保对象中的中青年人员又存在等待观望情绪,认为自己还年轻,离领取养老待遇还有很长一段时间,多数人认为现在的待遇偏低,认为参保也多领不了多少待遇,抱着60岁后免费领取55元基础养老金的错误想法。
2、经办机构人员业务素质不高,效率不高,能力不强。我镇大多数村经办员年龄偏大,文化偏低,对政策和经办流程不熟悉,没有很好的起到政策宣传讲解员的作用。
3、部分参保人员信息不准确,不完善。由于我镇是外出务工人员大镇,很多村民长期不在家,每年只有过节或过年期间回来,而这时村里干部或所里干部也都或公或私忙于他事,导致人员信息完善情况不及时。
八、整改措施
1、进一步做好宣传和经办服务。一是加大居民参保政策宣传力度,针对不同的宣传对象,创新宣传形式,增强吸引力。
2、继续加强居民参保经办机构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提升对政策和经办流程的熟练度,方便居民咨询、参保,进一步加强工作机制、制度建设,进一步规范工作流程,强化工作考核,增强工作实效。
3、组织相关村工作人员深入村(居)委会,核对参保人员基本信息,并且与派出所加强联系,提高参保信息的准确率。
社保档案是重要的民生档案,是实现为参保个人“记录一生、跟踪一生、服务一生、保障一生”目标的基本保证。建局以来,我局一直高度重视社保档案管理工作,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克服场地、设施、资金、人员等方面的困难,想方设法、创造条件,努力按照规范化、标准化的要求开展档案管理。现根据要求,将有关工作情况自查如下:
一、社保业务开展情况
截止目前,市本级共有企事业参保单位1.8万家,企事业养老参保人员62.7万人、职工医保参保56.5万人、工伤参保38.3万人、生育参保37.5万人、失业参保32万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14万人,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39.1万人。市本级所辖南湖、秀洲2个建制区及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1个功能区不设社保经办机构,社保经办业务全部由我局统一承担。
二、档案管理工作情况
目前,我局已完成20xx~2013年度社保档案的规范化整理工作,整理各类档案总数共计119019卷(件),其中文书档案1662卷(件),业务档案115939卷(件),会计档案(包括会计类业务档案)1150卷,特种载体档案28件。业务档案中,社保管理类16200卷(件),社保征缴类9347卷(件),养老保险待遇类27831卷(件),医疗保险待遇类10697卷(件),工伤保险类5873卷(件),生育保险类19568卷(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类26423卷(件)。上述所有档案均已入库。此外,我们还完成了《全宗介绍》、《全宗指南》、《大事记》、《组织机构沿革》、《年鉴》、《论文选编》等资料的整理编研工作。
今年,我们又确立了以下三个档案工作重点:一是完成20xx年度社保档案和221号文件经办档案以及“老农保”档案的省二级标准规范化整理并入库集中管理;二是启动残破亟需抢救性保护历史档案的数字化和规范整理工作;三是开展历史档案摸底调查,积极争取市领导和相关部门的重视和支持,落实资金,启动历史档案的规范化整理。在具体管理中,主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建章立制,明确责任
争取领导重视,创造基础条件。因场地条件限制,我局没有专业的档案室,业务形成的档案一般由各处室自行保管,其中有一部分打包寄放在外单位的租借场地,存在着极其严重的安全隐患。为此,我局主要领导一方面多次向市领导进行汇报、反映情况,争取领导重视,另一方面积极向财政部门申请专项经费。20xx年下半年,在市领导和财政部门的重视支持下,我局档案达标顺利启动,并考虑大楼建筑结构和楼面承重,通过调整服务大厅的窗口布局,内部挖潜,在1楼开辟出一间社保综合档案室,并以服务外包的形式对历年业务档案进行规范化整理。
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为确保档案达标工作顺利推进,我局成立了局长为组长、分管局长为副组长、各处室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档案达标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由局办公室主任牵头,建立了一支1名专职档案员、11名处室兼职档案管理员组成的档案管理队伍。去年以来,班子多次召开档案达标推进工作专题会议,听取达标工作情况汇报,研究解决存在困难和问题;同时,局领导经常召集达标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到档案室现场办公,指导开展工作,使我局的档案管理工作形成了组织上有保证、职责上有分工,日常工作有人过问、出现困难有人解决的良好机制。
强化制度建设,提升管理规范。根据部、省社保档案管理的工作规范和要求,我局在省人社厅和市档案局的精心指导下,明确了社保档案工作的规划设计、业务操作等方面规范标准。先后制定了《档案综合管理办法》、《档案工作岗位职责》、《综合档案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文件材料整理归档制度》、《社保档案借阅、利用制度》、《档案库房管理制度》、《档案统计制度》、《档案鉴定销毁制度》、《档案保密制度》等12个方面的规章制度。同时,针对养老保险等社保业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提出了一系列明确要求,并及时研究改进档案整理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使档案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水平进一步得到提升。
2、全员参与,确保质量
档案收集规范有序。一方面,注重社保档案的及时收集。各处室在工作中形成和积累的所有资料都必须纳入档案管理范围,按照社会保障文件材料归档范围的要求,由业务处室兼职档案员进行收集、整理和归档后移交综合档案室;办公室负责文书档案、科技设备档案、特殊载体档案的收集;各处室负责人作为本处室档案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有对本处室档案工作的督促落实;兼职档案员负责对本处室相关档案管理进行具体指导,确保各类资料归档的时效和质量。另一方面,注重社保档案的盘点检查。专职档案管理人员对各处室所移交的文书档案、社会保险档案必须进行全面检查:检查档案资料是否完整,各类档案的各项要素有否填写;检查各种门类和不同载体的文件材料是否齐全,对于不完整、不齐全的材料及时督促补充完整、收集齐全。
档案整理严格有序。在20xx~2013年社保业务档案过标整理过程中,我局全员参与、加班加点,按照省社保业务档案管理的新规定,配合服务外包对前期已整理装订完成的档案重新进行了拆卷整理、分类立卷、扫描装订和上架保管。为确保档案整理符合规范要求,我局经常进行阶段性自查自纠,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采取专人负责、限期完成的办法,围绕档案达标工作计划进行认真梳理和及时整改。研究制定了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统一分类方案,做到了归档材料齐全完整,立卷及时,编目、编号整齐规范,排列存放有序。在市档案局的指导下,我们还认真做好全宗卷完善、编研材料编撰等方面的工作,使编研材料在数量上更加充实、内容上更加完整。
档案信息化同步推进。为适应档案信息化的要求,我局充分利用数据库信息系统、高速扫描技术和影像管理技术,并引进安装了光典档案管理信息系统。该系统集档案创建、借阅、查询、电子档案管理、及内部自动化办公于一体,较好地发挥了档案信息的服务作用。目前,20xx~2013年社保业务档案及文书档案条目已全部录入数据库,其中业务档案和文书档案中永久及长期保存的纸质档案均已实现影像化。同时,我们还建立了借查阅登记和利用效果反馈机制,各类业务档案均按不同门类、载体和保管期限编制了案卷目录和归档目录,实现了计算机管理和检索,极大的提高了档案的利用效率,为查阅业务档案提供了便利。
3、完善机制,抓好各县市区档案自查。到目前为止,桐海宁、海盐、平湖各社保中心从积累、收集、整理、立卷、归档、保管、借阅都形成了一套制度和办法,档案管理工作已逐渐步入良性循环的轨道。XX市社保中心把档案分为社会保险管理、社会保险征缴类、养老保险待遇类、医疗保险待遇类、工伤保险待遇类、生育保险待遇类、社会保险稽核监管类、社会保险业务统计报表类、会计类共九大类,同时编写了《大事记》、《全宗介绍》、《组织机构沿革》、《基础数据汇集》、《XX市社保中心年鉴》等编研材料,详细介绍了社保中心的机构、人员变动、领导干部任免、大事记录等,较为系统和全面地反映了中心工作轨迹;XX市社保中心先后制定了《档案管理制度》、《档案管理总体要求》、《档案工作岗位职责》、《科室档案管理员职责》、《文件材料整理归档制度》、《社保档案借阅、利用制度》、《档案库房管理制度》、《档案统计制度》、《财务档案管理制度》、《档案修改补充制度》、《档案鉴定销毁制度》、《档案保密制度》等12个方面的'规章制度,使档案管理工作也实现了标准化、制度化、规范化。海盐社保中心配备了专职档案管理人员一名,兼职档案管理人员十四名,配备了档案专用房、微机、复印机、空调机、温湿计和灭火器等必要的办公设备,落实“八防措施”,保证了档案室的防光、防火、防盗、防鼠、防虫、防尘、防水、防潮,确保了档案的完整和安全;平湖、嘉善档案室在原来的基础上加强了对档案保管、利用、保护、保密等规章制度的落实,新增加整理建全了档案库房“十防”及消防安全“八不准”制度,继续实行档案专人保管,专人查阅,集中归档。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硬件条件不足、基础设施条件差,是当前我局档案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在办公场所十分紧张情况下,我局投入专项资金,统筹调整大厅的服务窗口,将一楼进行局部改造,设立了综合档案室库房、档案整理室和档案查阅室,基本达到了“三室”分开的要求。档案室配备了12组大型手摇式密集型档案柜,并添置了桌椅、档案柜组、计算机、除湿机、复印扫描打印一体机、专用消防器具等设施设备,改善了档案保管条件。在日常管理中,安排人员经常打扫、巡检,确保档案室干净整洁,并不定期投药,杀灭老鼠、蟑螂等,目前未发现霉变、虫蛀、破损等现象。虽然采取了上述措施,但因为大楼老旧、设施陈旧,仍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
针对上述问题,我们将做好以下应对措施:一是保持高度警惕、切实增强全局人员特别是档案管理人员的安全防范意识。二是全面清理排查各种安全隐患,定期灌装、配备消防器材设备,安装档案室铁栅栏门,并随时检查档案室的通风情况。三是按照有关保密工作规则,严格履行档案借阅程序、控制借阅范围、执行保密制度。四是严格执行档案管理制度,对档案文件严格按照程序做好鉴定、销毁、归档工作。
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
根据省人社厅《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情况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皖人社城居保函[20xx]5号)要求,我们成立了城乡居保个人账户自查工作领导小组,分管局长为主要负责领导,农保中心负责人及业务经办人员为主要成员,在8月30日前对我县城乡居保个人账户情况予以自查,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总体情况
截至20xx年8月,全县共有162533人参保,养老金领取人数已达4.4万人。城乡居保工作启动后,县农保中心在新农保工作开展的基础上,建立了业务经办、财务管理、数据管理制度,规范了参保人员通过银行代扣缴纳保费的流程,运行了省统一城乡居保信息系统,为每一位参保缴费人员建立了个人账户,实现了个人缴费、政府补贴分开记账,形成了定期向财政申报补贴资金的规范流程,做到科学、精确管理新农保个人账户。
二、自查情况
(一)建账情况。县农保中心按照制度规范,运用城乡居保信息系统,为所有参保人员建立了个人账户,建账率达到100%,已有135529人按规定缴纳了城乡居保保费(其中16—59岁中青年103501人,补缴、趸交享受待遇人员32028人),缴费资金全部计入个人账户,每一位参保缴费人员的个人账户基本信息、变更信息,到龄人员的个人账户支出信息也都完整齐全。
(二)记账情况。我县城乡居保参保人员按规定缴纳保费后,城乡居保信息系统中在建立个人账户时会将“个人缴费、政府补贴、集体补助”按规定标准分类计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记录包括个人信息、历年缴费记录、政府历年补贴等都完整齐全,无缺记、漏记、错记情况;在收到银行代扣成功保费记录或个人信息需变更的申请后,及时变更个人账户记录;城乡居保信息系统在进行待遇核算时,个人账户养老金从个人账户中扣除,已经办理注销登记的人员按规定结算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并对个人账户进行封存;目前未办理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转移的业务,有相关的处理办法和业务流程;个人账户储存额按照银行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计息,年内单利,逐年复利,每年12月31日正常结息,对当年度个人账户储存额进行结算,准确计算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储存额及利息。
(三)对账查询情况。县农保中心建立了个人账户对账制度,每月银行代扣保费成功后3个工作日内,县农保中心的财务会计与金融机构、财政部门进行对账,城乡居保信息系统对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收入、支出分项记录保存,参保人员对个人账户记录情况提出异议的,按照申报变更流程可以得到及时的受理、核实和更正,更改后信息即时进入城乡居保信息系统,系统建立所有业务经办日志,可以查询变更处理前的记录,经核实不符合变更要求的,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乡镇、村新农保协理员告知参保人员。
(四)个人账户实账管理情况。我县所有城乡居保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实行单独记账、单独核算;个人账户养老金与基础养老金分账管理,按照城乡居保政策核算个人账户养老金支出,在现有业务、财务制度下任何机构、人员无权挪用或提前支出个人账户储存额;市、县财政按照县农保中心业务经办情况及时补贴相关资金,参保人员缴费额到帐后,城乡居保信息系统即建立应到帐缴费补贴的到帐记录,并开始计息,如因市、县财政补贴未及时到位产生的利息差由市、县财政承担。
(五)信息化与数据安全管理情况。城乡居保工作启动时即建立了业务经办、财务管理、数据管理等制度,运行了省统一城乡居保信息系统,进行建账、记账、管理、结算与查询;有完整的信息系统安全防护办法和异地灾备办法;信息系统具备权限管理、口令控制、日志管理等功能,有专门人员负责管理各项功能;县城乡居保信息系统联通省、县、乡三级。
三、存在的问题
我县城乡居保工作启动后,参保缴费人数众多,我县在制度设计时安排了新农保进出口双补,且我县新农保基础养老金标准较高(20xx年度人均基础养老金达到85元/月),对我县财政压力较大,有时出现财政补贴不能及时、足额到位的情况。经测算,县财政应承担我县20xx年度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补贴资金1200万元,截至目前,县财政只拨付80%,剩余部分尚未到帐。
四、下一步工作安排
(一)督促地方财政补贴到位。一是继续与财政办理对账业务;二是继续做好新农保基金收入支出季报工作,每季度向地方财政申请补助资金;三是积极争取上级政府对新农保的资金支持。
(二)全面做好城乡居保个人账户管理工作。将提高个人账户工作管理水平作为今后的工作重点,在贯彻现有规章制度的基础上,继续完善业务经办流程,就信息系统建设提出合理化建议,组织部分业务骨干,建立一支管理个人账户工作的精干队伍。
个人账户是城乡居保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参保人员养老保险权益记录和计算个人账户养老金的重要依据,涉及每一位参保人员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城乡居保制度的平稳运行和可持续发展,我们一定会致力于提高经办管理质量,实现规范化管理和精确管理,推动新农保工作的健康有序发展。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自查报告2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xx年以来,我镇本着早谋划、早安排的原则,积极推进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征收工作,加快完善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实现广大城乡居民老有所养,促进了社会和谐,是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这项惠民政策落到了实处。现就我镇今年来的工作开展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目前XX镇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系统参保人员16510人。其中应续保10004人,特殊参保人员65人,已发放待遇6433人(其中正常发放5642人,暂停发放788人)。
今年我镇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征收工作启动较早,4月初征收工作已作全面安排,根据县目标任务,截至8月,我镇新增参保完成479人,续保完成8895人。
二、工作开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
1、个人权益单发放情况。个人权益单发放花名册发到各村公示,并让领取人签字并返回劳保所,严格做到公示到村,发放到位。在此过程中是,收集到有极少数群众反映姓名或身份证号码有误的问题,但群众缴费未入系统的情况暂时未发现。并且个人权益单打印数量不完整,有个别参保群众无个人权益单。
2、死亡清理工作。我镇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死亡清理,采取了从卫生院、派出所和村干部三处取得死亡数据进行对比的方式,尤其是加大力度对高龄领取人员的的清理,各村实行每月死亡零报告制度,力求清理结果的准确性。上半年共清理出378人,并已在系统做暂停发放。但目前仍存在一些问题:系统数据中暂时发放人数过大,有788人,办理终止注销操作又缺乏书面材料支撑;漏报、瞒报的情况存在;死亡清理上报具有滞后性,多发放的部分待遇追回难度大。
3、参保退保工作。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退保工作中,我镇本着方便群众、服务群众的原则,一次性告知群众所需资料,并打印有书面样板,但群众仍反映手续过于繁琐复杂,尤其是退保注销,等待时间长。
4、外出务工人员的征收工作。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过几年的工作开展,尤其领取养老保险人数的增多,在社会中形成了积极的参保影响,但农村劳动力参保后大量外出,导致这部分人员的征收难度大,无法联系,或者在外打工已购买社保,不愿再续保。
5、续保征收工作情况。我镇征收工作开展较早,到7月底,续保人数已达到80%,但续保人员中购买社保数量大,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今年目标任务的完成。
三、下一步工作
1、加强参保退保政策宣传,对村干部培训业务,缩短业务办理时间,避免群众来往多次仍因手续不全无法办理的情况发生。
2、加强死亡清理力度和多领养老保险金的清退。
3、续保任务还未完成,加大对完成情况差的村的二次征收力度。
4、强化日常工作管理,加强政策学习,熟悉业务,提高经办能力与服务水平。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自查报告3
根据市人社局的《关于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检查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我局对照了通知中的检查内容,逐项进行了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制度建设情况。
我局领导高度重视城乡居保基金监督工作,结合我区实际,建立了基金监督管理责任制和长效机制,严格执行《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社会保险工作人员纪律规定》等一系列规章制度。为进一步完善社保基金的`内控制度,我局制定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内部控制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并对照实施细则,严格执行细则中建立重点岗位人员的管理和监督制度,建立权责分明、互相监督的岗位责任制度,规范业务经办流程,提高业务经办人员的政治业务水平和切实加强岗位人员的纪律、法律观念,要求各个岗位严格履行经办程序,准确记录各类信息,并按照档案管理要求整理归档业务资料,维护参保人权益。
二、参保缴费情况。
截止xxx月,我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总参保人数为45xx2人,经核实,全部符合参保资格条件,20xx年缴费人数为19947人,2795名参保人员按相关规定补缴,本年累计收缴保费共258。08万元,参保、缴费人数与实际申报财政补助资金的人数一致,不存在擅自提高或降低个人缴费标准的现象。保费收缴实行银行代扣代缴和参保人员直接到银行现金缴款两种方式,确保了本单位经办人员或工作人员不直接接触到现金保费。工作人员核对银行反馈的扣款明细信息、资金凭证后,把打印好的发票送至村委,由村委交到参保人员的手中。每月月初将上月收取的保费通过合作金融机构从收入户划转到财政专户,并按要求管理,每月与农信社、财政局进行对账,确保保费收缴无误。经核查,不存在截留、侵占保费资金等违法违规问题。
三、基金管理情况。
至20xx年xx月底,总共筹措资金xx49。13万元(其中中央财政划拨xxxx万元;自治区财政划拨82万元;市级财政划拨99。xx万元;县级财政划拨81。21万元,集体补助收入1。24万元热门思想汇报,原民办教师补助68。24万元;保费收入258。08万元;转移收入0。28万元;利息收入48。92万元)。城乡居保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设立收入户、支出户和财政专户,各级财政划拨的专项资金全部归集到财政专户,实现收支两条线管理。经自查,目前我区城乡居保专项资金的使用能够做到专款专用,按规定单独记账、单独核算,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不存在挤占挪用等违法违规行为,也不存在违规投资运营行为。
四、支付发放情况。
我局按时足额发放养老金,在20xx年发放待遇人数为13050人,累计发放xxx33。31万元。本年收支结余4xx。82万元,当前基金累计结余2304。28万元。我局严格按照规定做好领取待遇人员资格认证的工作,指导乡镇社保所对本年度待遇领取资格人员进行认证后,及时将认证结果在村(社区)范围内公式,公示期不少于xx天,个人简历并公布举报电话和监督电话,公开接受社会举报和群众监督,防止多领、冒领、骗取养老金现象发生;健全待遇领取人员死亡信息月报制度,确保领取养老金人员符合领取条件。待遇发放人员严格根据死亡信息报表,核实发放待遇领取人员和金额,按规定申报注销死亡人数。经自查,不存在虚列支出、转移资金、欺诈冒领等违法违规行为。
五、经办服务情况。
我区经办机构负责为参保人建立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实施完全积累,实帐管理。在保费收缴上实行银行“代扣代缴”三方协议,确保保险基金安全,在待遇发放和支付上严格做好与财政部门及金融机构之间的复核和对账工作,确保发放及时、准确。在社会化管理上,严格执行社会化管理制度,在档案管理上建立健全有关业务台帐,规范档案室,完善社保档案管理。
此次自查,本单位没有发现套取、骗取社保资金以及隐匿、转移、侵占和挪用基金的违法违规行为。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自查报告4
根据市人社局的《关于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检查工作的通知》(北人社发[20xx]xx号)文件要求,我局对照了通知中的检查内容,逐项进行了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制度建设情况。我局领导高度重视城乡居保基金监督工作,结合我区实际,建立了基金监督管理责任制和长效机制,严格执行《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社会保险工作纪律规定》等一系列规章制度。为进一步完善社保基金的内控制度,我局制定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内部控制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并对照实施细则,严格执行细则中建立重点岗位人员的管理和监督制度,建立权责分明、互相监督的岗位责任制度,规范业务经办流程,提高业务经办人员的`政治业务水平和切实加强岗位人员的纪律、法律观念,要求各个岗位严格履行经办程序,准确记录各类信息,并按照档案管理要求整理归档业务资料,维护人权益。
二、参保缴费情况。截止xxx月,我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总参保人数为45xx2人,经核实,全部符合参保资格条件,20xx年缴费人数为19947人,2795名参保人员按相关规定补缴,本年累计收缴保费共258.08万元,参保、缴费人数与实际申报财政补助资金的人数一致,不存在擅自提高或降低个人缴费标准的现象。保费收缴实行银行代扣代缴和参保人员直接到银行现金缴款两种方式,确保了本单位经办人员或工作人员不直接接触到现金保费。工作人员核对银行反馈的扣款明细信息、资金凭证后,把打印好的发票送至村委,由村委交到参保人员的手中。每月月初将上月收取的保费通过合作金融机构从收入户划转到财政专户,并按要求管理,每月与农信社、财政局进行对账,确保保费收缴无误。经核查,不存在截留、侵占保费资金等违法违规问题。
三、基金管理情况。至20xx年xxx月底,总共筹措资金xx49.13万元(其中中央财政划拨xxxx万元;自治区财政划拨82万元;市级财政划拨99.xx万元;县级财政划拨81.21万元,集体补助收入1.24万元,原民办教师补助68.24万元;保费收入258.08万元;转移收入0.28万元;利息收入48.92万元)。城乡居保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设立收入户、支出户和财政专户,各级财政划拨的专项资金全部归集到财政专户,实现收支两条线管理。经自查,目前我区城乡居保专项资金的使用能够做到专款专用,按规定单独记账、单独核算,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不存在挤占挪用等违法违规行为,也不存在违规投资运营行为。
四、支付情况。我局按时足额发放养老金,在20xx年发放待遇人数为13050人,累计发放xxx33.31万元。本年收支结余4xx.82万元,当前基金累计结余2304.28万元.我局严格按照规定做好领取待遇人员资格认证的工作,指导乡镇社保所对本年度待遇领取资格人员进行认证后,及时将认证结果在村(社区)范围内公式,公示期不少于xx天,并公布举报电话和监督电话,公开接受社会举报和群众监督,防止多领、冒领、骗取养老金现象发生;健全待遇领取人员死亡信息月报制度,确保领取养老金人员符合领取条件。待遇发放人员严格根据死亡信息报表,核实发放待遇领取人员和金额,按规定申报注销死亡人数。经自查,不存在虚列支出、转移资金、欺诈冒领等违法违规行为。
五、经办服务情况。我区经办机构负责为参保人建立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实施完全积累,实帐管理。在保费收缴上实行银行“代扣代缴”三方协议,确保保险基金安全,在待遇发放和支付上严格做好与财政部门及金融机构之间的复核和对账工作,确保发放及时、准确。在社会化管理上,严格执行社会化管理制度,在档案管理上建立健全有关业务台帐,规范档案室,完善社保档案管理。
此次自查,本单位没有发现套取、骗取社保资金以及隐匿、转移、侵占和挪用基金的违法违规行为。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自查报告5
一、基本情况
截止目前,我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覆盖人数22.1万人,参保缴费人数:6.4万人,参保率:0.96%。领取人数:8.1万人,发放率100%,基金结余:1108.25万元。
二、制度建设情况
我局结合实际,先后制定了《**县关于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方案》、修订了《**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局工作职责、内控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信息系统数据安全制度》、《信息系统建设制度》、《信息变更核定及披露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等,并做到制度上墙。不光如此,我们还在党政网、政务网上进行公开,有效推进我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开展。
三、经办服务情况
我局每月按时按质足额发放城乡居保养老金待遇,并按规定对待遇领取人员进行指纹采集认证,确保基金安全。在每年的3月,对上一年的参保、领取、代缴、死亡注销等信息以村为单位进行公示,做到公开、公正,并接受群众监督。
四、参保缴费情况
20xx年,为了方便群众参保缴费,推行了由县信用联社“代扣代缴”业务,并每月与银行对好账,个人缴费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补缴符合规定;做到基金准确无误。参保登记信息录入准确无误,及时对参保人员资料录入系统,做到参保人员资料齐全,参保、缴费、政府资助缴费人数等与实际申报财政资金的'人数一致;没有发生提高或降低个人缴费标准,不存在截留、侵占基金等违法问题。
五、信息建立情况
按照省上要求,我们已建立了网络系统,按照居保局制定的《计算机操作及管理制度》、《信息系统数据安全制度》进行操作办理,确保数据准确无误。
六、基金管理情况
按照财务管理制度,实行收支两条线,做到专款专用,没有挤占挪用现象发生,确保基金的安全。
七、支付发放情况
我局在每月25号前,对基金支出项目和支付标准按规定审核领取养老金人员是否符合领取条件后,申报给县财政进行拨付所发基金,由县信用联社代发养老金;认真清查重复参保人员,重复领取待遇人数1943人,查出重复领取待遇金额150 余万元,追回重复领取养老金81万元,有效遏制了虚报冒领养老金待遇行为发生;不存在虚列支出、转移资金、欺诈冒领等违法违规问题。
下一步工作:我们将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加大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的宣传力度,争取居保全覆盖。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自查报告6
一、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二、基金筹集:
(一)个人缴费。缴费标准全省统一设为每人每年100元、300元、500元、600元、800元、1000元、1500元、20xx元、25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12个档次。100元档次,只适用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的最低选择。除100元档次外,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按年缴费,多缴多得。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居)应当对本村(居)居民参保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居)委员会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的资助额之和不得超过最高缴费档次。
(三)政府补贴。政府补贴包括基础养老金、缴费补贴、特殊困难群体的补贴三部分。
1、基础养老金。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60周岁以上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我省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60元,省财政按照统一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对我省东、中、西部地区分别给予40%、60%、80%的补助,剩余部分由市、县(市、区)政府承担。有条件的市、县(市、区)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需要报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备案。
2、缴费补贴。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适当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缴费即补。对选择300元以上缴费档次的,可以提高相应的补贴标准,具体标准由市、县(市、区)政府确定。
3、特殊困难群体的补贴。对城乡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市、县(市、区)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三、养老保险待遇:
(一)享受养老金待遇的条件。年满60周岁、按规定参保、未享受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保险待遇的居民,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不用缴费,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45周岁(不含)以上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实际年龄到60周岁的剩余年数,允许补缴,但补缴后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45周岁(含)以下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补缴部分政府不给予缴费补贴。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支付终身。
(二)养老金待遇。基础养老金按照不低于省政府规定的60元基础养老金的标准支付。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资金积累额除以139(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依法继承。待遇领取人死亡后30日内办理社会养老保险注销登记的,一次性发给丧葬补助费,标准为500-1000元。具体数额和所需资金由市、县(市、区)政府确定、承担,这一点,可以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咨询。
四、办理程序: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符合要求的城乡参保居民,可到乡镇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或县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养老金领取手续。
五、转移接续:
参保人缴费期间跨地区转移,可将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资金随户籍转入新参保地,按新参保地有关标准核算,并享受相应待遇;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年龄的,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在原参保地领取养老待遇。
六、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与有关政策的衔接:
(一)与计划生育政策衔接。国家人口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与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衔接的通知》(国人口发〔20xx〕101号)明确,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以及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奖励扶助金、特别扶助金,不能抵顶农村独生子女和双女父母参加新农保的政府补贴。
(二)与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制度衔接。现阶段,按照各项制度待遇只叠加、不扣减、不冲销并兼顾现行政策的原则,确保现有待遇水平不降低。16—59岁符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低保、五保对象,应按规定参保缴费,享受政府补贴和集体补助;鼓励有条件的村集体、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和个人对低保、五保对象的缴费提供资助。已经自愿参保且年满60周岁符合领取待遇条件的`低保、五保对象,可按月领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养老金。在审批或复核低保、五保资格时,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十二五”时期暂不计入家庭收入。
(三)与优抚制度衔接。16—59岁符合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条件、有缴费能力的优抚对象,应按规定参保缴费,享受政府补贴和集体补助。对于缴费困难的优抚对象,按规定享受政府补贴和集体补助。已自愿参保且年满60周岁并符合规定条件的优抚对象,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其优抚待遇标准不变。
七、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与被征地农民保障政策的衔接
20xx年9月《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xx〕62号),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纳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利用同一制度平台,建立同一个人账户。
(一)新征土地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办法
在新征土地过程中,被征地的16周岁以上(不含在校学生)、符合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都应在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中通过参保得到相应保障。实行调地安置的村(居)集体经济组织,其拥有土地承包权并被调整土地、符合以上条件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都应被列为保险对象。
(二)保险金筹集
1、政府补贴。按照省政府公布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所对应的政府补贴资金标准,在拟征收土地报批前一次性将此次征地的政府补贴资金存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经财政部门批准开设的社保专户,开具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山东省社会保险基金收款专用票据》。政府补贴在征地被批准后3个月内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保险方案落实到个人账户中。政府补贴资金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列支,单独选址项目由用地单位承担。
2、个人和集体缴费。按照权利义务相对应原则,每次征地时,个人和集体应缴纳一定数量的养老保险费,以弥补因为失去土地对基本生活的影响,体现个人和集体的养老保险责任。个人和集体缴纳养老保险费之和原则上不低于政府出资部分的20%,不高于此次征地得到的土地补偿安置费,可以从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中列支或抵缴。鼓励个人和集体积极缴费,多缴多得。
(三)个人账户管理。土地被依法批准征收后,被征地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应及时将政府批复文件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土地批准征收之日起3个月内,组织完成养老保险参保工作。个人和集体缴纳的保险费记入其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对没有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城乡居民要为其建立个人账户);政府出资部分对应保险方案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其中将资金的80%记入个人缴纳栏目,20%记入政府缴费补贴栏目。记入个人账户的资金完全按照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规定进行管理。因新征土地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不参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年数的计算。
(四)待遇支付。参保时60周岁以上的按对应年龄的支付系数即缴即领(执行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70岁以上的执行70岁的支付系数),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合并领取。未满60周岁的在年满60周岁时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合并领取。
(五)做好制度衔接,确保被征地农民利益。原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中的缴费、补贴等基本政策可以继续实施,但要逐步纳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操作系统中,有个人账户的,要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数据信息和资金合并,按城乡居民个人账户标准计息和支付。对鲁政办发〔20xx〕62号文件发布前被征地政府补贴资金已存入社保专户但还没有落实到被征地农民个人账户的,各地参照鲁政办发〔20xx〕6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制定保险方案并将资金全部落实到个人账户。各地对原来发放的被征地农民的各项生活补贴应予以保留。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府补贴政策
为建立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其他保障措施相配套,管理规范化、服务社会化的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使广大城乡居民享有基本养老保障,根据省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xx〕131号),我省从20xx年起试点新农保制度,并于20xx年底实现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全覆盖。参保居民可享受基础养老金补贴、缴费补贴等。
(一)补贴范围。一是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二是参保人员年满60周岁(重度残疾人可适当提前领取年龄)可领取基础养老金。
(二)补贴标准
1、基础养老金。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60周岁以上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我省基础养老金标准自20xx年10月1日起提高到每人每月65元。省财政按照统一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对我省东、中、西部地区分别给予40%、60%、80%的补助,剩余部分由市、县(市、区)政府承担。有条件的市、县(市、区)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同时报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备案。
2、缴费补贴。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适当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缴费即补。对选择300元以上缴费档次的,可以提高相应的补贴标准,具体标准由市、县(市、区)政府确定。
3、特殊困难群体的补贴。对城乡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市、县(市、区)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三)申请程序。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携带户口簿、本人居民身份证等材料,到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村(居)委会审核后上报乡镇事务所。经乡镇事务所审核、县级社保机构复核,从参保人员办理待遇领取手续的次月起发放养老金。缴费补贴实行即缴即补,不需要单独申请。城乡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需要持《残疾人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到村(居)委会办理参保手续,申请市、县(市、区)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参保人在缴费或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如何处理?
参保人在缴费期间死亡的,个人缴费全部本息可由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继承,一次性退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参保人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个人账户的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全部退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如何计算参保人的养老金待遇?
新农保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加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础养老金标准每人每月不低于55元;个人账户养老金月领取标准为本人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除以139。
新农保的缴费期限是怎样规定的?
新农保实施时,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以年满60周岁为界限,60周岁以上的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新农保制度实施时,45周岁以上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应不少于实际年龄到60周岁的剩余年数,也可以补缴,但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45周岁(含)以下的,应当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
请问一次性交费的个人账户金额有利息吗,是多少?
您好!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每年对个人账户计息,其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谢谢您的参与!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自查报告7
为认真贯彻落实XX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内部控制专项检查,积极做好迎检准备,工作根据X人社发[20xx]51号文件精神,我镇认真查找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及时抓好整改落实,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城乡居保政策宣传工作
城乡居保政策宣传工作正常开展,主要通过发放宣传资料、宣传横幅、标语等。
二、参保登记资料、业务经办资料的完善及归档管理工作
1、历年所有参保人员的参保登记资料齐备。主要包括:《参保登记表》(各级签章完善)、二代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参保账号复印件等。
2、所有业务经办资料齐备,签章完善。主要包括:征收业务资料(参保登记、参保信息变更、基础信息变更、人员终止注销、一次性和中断补缴申报、零星缴费申报),发放业务资料(待遇申请、待遇暂停、待遇终止、待遇追回、发放账户变更、待遇资格认证、月度零报表),转移业务资料(城乡居保转移企保),其他特殊业务资料等。
3、所有城乡居保资料按照档案资料要求进行分类、归集、存放及规范管理。能实现及时、准确查阅相关档案资料。
三、保费代收代缴及清理核对工作
1、按季度与村(社区)核对保费收缴情况,是否完善和留存村(社区)上报的参保人员名单及银行划账凭证。
2、按月与当地银行核对缴费上账情况,是否完善和留存上报到银行的参保人员名单、银行划账凭证以及银行返回的上账结果。
四、参保人员缴费情况和发放情况的公示工作
1、每月将参保人员当月的缴费代扣成功与否名单和待遇申请成功名单进行分村公示。
2、每月将当月的.待遇暂停人员名单及原因进行公示。
3、每年度将参保人员当年度的缴费情况和待遇发放情况进行分村公示。
五、待遇领取人员的资格认证工作
1、制定待遇领资格认证工作方案。
2、待遇资格认证工作相关业务资料完善,信息系统操作是否及时、一致。
3、待遇资格认证未通过人员及时暂停及注销。
4、待遇资格认证未通过人员发现的多发养老金人员及时、如实进行追回处理。
六、保费征收票据的管理工作
1、收据和银行票据领用、购买、保管由专人负责。
2、收据和银行票据领用和填开用途及范围按规定办理。
3、收据和银行票据按规定缴销、销毁并办理审批手续,设置领取、使用登记簿。
七、城乡居保计算机使用管理工作
1、按规定建立计算机场地设施安全管理制度。
2、业务系统与外部互联网实现安全隔离,专网计算机不能连接互联网,互联网计算机不得保存涉密信息。
3、定期对计算机进行巡检、杀毒及数据备份。
八、城乡居保信息系统登录账号的使用管理工作
1、及时更改系统登录账号的初始密码。
2、妥善保管自己的系统登录账号,做到人离开时及时退出登录,不得借与他人使用,不得越权操作。
九、城乡居保各类数据使用管理及参保人隐私保护工作
1、妥善保存各类业务及参保电子数据,防止外泄。
2、按规定权限在信息系统进行数据的导入和导出。
十、岗位的风险点查找、预防、监管工作
1、清楚自身岗位存在的风险点。
2、针对自身岗位风险点制定相关预防和处理措施。
十一、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1、在公示缴费金额后未发现有漏报,但各村都存在上报参保人信息错误,未及时更正信息,造成参保人参保不成功,有个别村上缴保费不及时,造成当年参保中断。
2、在调查中发现有部分村上报死亡信息不及时,造成已经死亡人员继续领取待遇,现已对发现情况的人员养老金进行停放,并对多领取的养老金进行追回处理。
3、系统内还存在很多暂停发放待遇人员,基本都为死亡人员,因种种原因导致群众不愿意来注销户口,现已重新让村上进行宣传,通知。
4、每月都有领取待遇人员因金融机构的原因发放失败,已及时跟相关机构衔接,对有错误信息人员进行信息更正。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自查报告8
关于实施《成都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成劳社办〔20xx〕112号
各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了贯彻《成都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试行办法》(成府发〔20xx〕58号,以下称《办法》),现对《办法》实施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办法》的适用范围
户籍关系在本市的下列人员,可按《办法》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一)年满16周岁及以上年龄的农村居民;
(二)年满16周岁及以上年龄,属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以外的城镇居民。 户籍关系从外地迁入本市满三年的60周岁及以上年龄的城镇居民,可按《办法》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应当参加或已经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综合社会保险的人员,以及已享受社会养老保障待遇的人员,不属于《办法》覆盖的范围。
二、参保手续的办理
申请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向户籍所在地区(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该机构指定的街道(乡镇)、社区(村)劳动保障所(站)提交本人参保申请及身份证和户口簿,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的金融机构签订代扣养老保险费协议。具体参保缴费手续和流程,可由区(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三、养老保险缴费
(一)年满60周岁及以上年龄的人员,应在申请参保当月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
(二)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的人员,应按月或按年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时间为每年的4至12月。
(三)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的人员,参保后中断或暂停缴费时间在两年以内的(含两年),可申请补缴养老保险费(含利息)。中断或暂停缴费时间在两年以上的,不得一次性补缴。
(四)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的人员,选择缴费档次在一个自然年度内不得变更。需要跨年度变更缴费档次的,应向参保缴费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劳动保障所(站)提出申请。
(五)年满60周岁但缴费年限不足15年(180个月)的人员,本人可选择延迟领取养老金时间,并继续缴费至满15年(180个月);也可选择一次性趸缴至满15年(180个月)。一次性趸缴标准为:以当年所选择的缴费档次作为缴费基数,费率按12%一次性缴纳,趸缴的`缴费基数记录在趸缴当年,趸缴年限同已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四、耕地保护补贴
享受耕地保护补贴的农村居民,按《办法》规定参保时,可利用耕地保护补贴缴纳养老保险费,不足部分由本人补足。本人已足额缴费的,可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缴费凭据或养老金领取凭证,每年度向本人耕地保护补贴开户农商银行分支机构,申请支取本人当年耕地保护补贴。
耕地保护补贴缴纳当年养老保险费有余额的,余额部分可用于缴纳本人下一年度养老保险费,也可用于资助家庭内其他成员参保缴费。
享受耕地保护补贴的农村居民,申请支取本人当年耕地保护补贴的具体审核程序,按市级相关部门制定的办法执行。
五、政府补贴
(一)年满60周岁及以上年龄的人员,参保缴费累计满15年(180个月)及以上年限的,在按《办法》第八条第(一)项规定计算养老金基础上,政府按月给予基础养老金补贴,补贴标准为省政府规定的新农保基础养老金。
(二)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的农村居民参保缴费后,按《办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给予养老保险缴费补贴。
(三)按照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劳社办[20xx]93号)第四条第(二)项规定,农村居民中断或暂停缴费时间在两年以内的(含两年),补缴时按《办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给予养老保险缴费补贴。
(四)年满60周岁以后但缴费年限不足15年(180个月)的农村居民,本人选择延迟领取养老金时间并继续缴费至满15年(180个月)的,继续缴费期间按《办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给予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本人选择一次性趸缴至满15年(180个月)的,趸缴部分不享受《办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的养老保险缴费补贴。
六、个人账户管理
(一)按《办法》第五条规定参加养老保险并足额缴费的人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本人参保缴费所选择缴费基数的8%为其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除出国(境)定居、死亡等情形外,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或挪作他用。
(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四川省每年公布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为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储存额计算并登记一次利息,利息并入个人账户。
七、养老保险待遇
(一)年满60周岁及以上年龄且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180个月)及以上年限的人员,从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的次月起,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
(二)《办法》附件中“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是指: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时上一年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平均比值。其中平均比值的计算方式见附件。
(三)年满60周岁及以上年龄的人员,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180个月)及以上年限的,从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的次月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办法》附件规定计算养老金,同时再按省政府规定的新农保基础养老金标准发给养老金补贴。
(四)年满60周岁及以上年龄的人员,缴费年限不满15年(180个月),且不愿继续缴费或趸缴至满15年(180个月)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其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五)已按市政府令第135号和152号规定,参加我市新型农民养老保险并按月领取养老金的人员,其养老金标准不变,今后按照《办法》第八条第(三)项规定参加养老金调整。
(六)曾服过兵役的人员,军龄每满一年,按《办法》第八条第(一)项规定计算本人基础养老金 1%(不含《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养老金补贴)的标准增发养老金。
(七)持有《独生子女光荣证》的人员,按《办法》第八条第(一)项规定计算本人基础养老金 5%(不含《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养老金补贴)的标准增发养老金。
(八)基础养老金、增发养老金从统筹资金中列支,个人账户养老金从个人账户资金中列支。
(九)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时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尚未公布时,暂缓办理养老金领取手续,待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公布后,为其计算养老金,并从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次月起发给。
(十)参保人员只能享受一份养老保险待遇。对于重复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障等其他养老待遇的,本人自愿申请保留其中一份,重复领取的养老金退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退还本人重复缴纳的养老保险费。
(十一)领取养老金人员应当参加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的社会保险待遇领取资格核查。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参加核查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停发放其养老金。
(十二)领取养老金人员下落不明超过6个月的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停发放其养老金。
(十三)领取养老金人员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及其以上刑罚或被劳动教养的,其养老金待遇按国家及省基本养老保险现行政策规定执行。
八、养老保险关系转接
(一)参保人员按《办法》规定参保后,在本市区(市)县之间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转出地经办机构应向转入地经办机构转移该参保人员的参保信息资料;转入地经办机构应根据转出地经办机构转移的参保信息资料,为该参保人员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接续手续。
(二)参保人员申请将本人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移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其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个人账户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合并计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记录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养老保险基金的转移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三)参保人员申请将本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移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储存额全额转移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合并计算。缴费年限和缴费基数按附件2办法换算,换算后的缴费月数和缴费基数分别记录为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相同年度缴费月数和缴费基数。
(四)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到本市行政区域外的,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九、养老保险关系终止
领取养老金人员死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终止其养老保险关系,并按以下标准支付相关待遇:
(一)个人已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含耕地保护补贴和个人账户利息),扣除已领取的养老金(不含《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养老保险补贴)后的余额,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二)按死亡当月本人领取养老金标准(不含《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养老保险补贴),一次性支付4个月的丧葬补贴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参保人员缴费期间死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终止其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将其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含耕地保护补贴)和个人账户利息,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国家、省有新规定时,从其规定。
参保人员出国或到港、澳、台湾地区定居的,经本人申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个人缴费部分(含耕地保护补贴,不含《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养老金补贴)和个人账户利息退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三)农村居民因土地被依法征用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时,对已领取养老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其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扣除已领取养老金(不含《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养老金补贴)后的余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对未领取养老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按本《通知》第八条规定,将本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移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也可将其个人缴纳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不含《办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的缴费补贴),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
十、其他
本《通知》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由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并根据实施情况制定补充规定。
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财政局
xx年三月二十六日
附件1:
平均比值的计算方式
(A1×B1+A2×B2+A3×B3+An×Bn) ÷(B1+B2+B3+Bn)
A=月缴费档次;B=缴费月数。
附件2:
缴费年限和缴费基数的换算方式
(一)相同年度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为:相同年度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金额÷相同年度城镇个体参保人员最低缴费金额×城乡居民相同年度实际缴费年限。
(二)相同年度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为:相同年度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金额÷相同年度城镇个体参保人员最低缴费金额×城乡居民相同年度缴费基数。
注:按上述办法换算后缴费年限一个自然年度不得超过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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