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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管理自查报告

时间:2023-01-19 18:21:53 自查报告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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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管理自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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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管理自查报告

环保管理自查报告1

XXX市财政局:

  根据《XXX省财政厅关于对建设、环保部门和省属高校开展20xx年非税收入管理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X财监督〔20xx〕87号)及《XXX市财政局关于转发〈XXX省财政厅关于对建设、环保部门和省属高校开展20xx年非税收入管理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的通知》(X市财监督〔20xx〕5号)文件精神,我局迅速行动,对我县建设、环保部门非税收入管理情况专项检查进行了全面的安排和部署。现自查阶段工作已结束,特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 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我局高度重视,迅速按照省市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XXX县财政局关于对建设、环保部门开展20xx年非税收入管理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X财发〔20xx〕209号),同时,召开了由环保、建设部门参加的专题会议,明确了单位要将加强非税收入管理与当前“小金库”治理工作和当前的惩防体系建立紧密结合,严格按照政策制度要求,扎实认真开展自查工作。

  二、 认真清理,全面自查

  根据省市文件要求,我县纳入此次专项检查的部门是县建设、环保部门及其下属机构涉及非税收入项目的单位,自20xx年6月15日开始,通过部门或单位认真细致的自查,其自查的基本情况如下:

  (一)XXX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自查的基本情况

  20xx年XXX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系统涉及到的'非税收入主要有配套费、城市房屋安全鉴定费、白蚁防治费和廉租房租金、房屋所有权登记费、城市房屋权属证书工本费、检测费、其他收入以及罚没收入,全年共收入7,252,569.13元。其中:住建局配套费、其他收入及罚没收入3,404,959.53元;房管所城市房屋安全鉴定费和白蚁防治费收入1,018,152.60元;房监所房屋所有权登记费和城市房屋权证书工本费收入1,825,390.00元;检测所检测收入1,004,067.00元,已全部足额上缴财政专户。

  (二)XXX县环境保护局自查的基本情况

  20xx年XXX县环境保护局系统涉及到的非税收入主要有排污费、环境监测服务费、其他收入以及罚没收入,全年共收入全年共收入1,974,541元。其中排污费1,542,661元;环境监测服务费99,700元;罚没收入332,180元。未及时上缴入库34,180元,其中环境监测服务费24,000元;罚没收入10,180元。

  (三)自查中发现的问题

  通过自查,发现单位在稽查制度、票据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稽查监督岗位职责、票据管理岗位职责等制度不健全和完善,没有建立健全了票据购领、发放、保管、核销、销毁、年检、稽查制度,坚持专人、专帐、专库、专柜和票款分离管理制度,客观上造成了收入不及时入库而形成跨月跨年入库等违规现象。

  下一步,我局将与相关部门配合,组成重点检查组,对县环境保护局和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进行深入、全面的检查。

环保管理自查报告2

  根据云环发[]566号“关于转发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切实加强排污费征收管理,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的通知》的通知”精神,我市环保局严格按照“通知”精神和要求,认真组织全市十一县区环保部门,对《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实施以来排污费在征收、使用、管理等方面的情况进行了全面深入的检查,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排污费征收、使用和管理情况

  按照云环发[]第566号文件通知要求,结合全市环保工作的实际,及时转发了省环保局“关于转发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切实加强排污费征收管理,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的通知》的通知”精神,并有针对性地对全市排污费征收、使用和管理情况分阶段性地进行了全面布置。各县区环保局根据昭环发[]118号通知要求,在政府部门统一领导下,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规定的排污费征收和解缴政策,按照征收范围、权限、时限和程序,认真抓好各县区排污费的征收和解缴工作。一是严格按照政策规定确定征收范围,规范征收程序,加大征收力度。截止9月25日,全市十一县区近三年共缴排污费入国库548.7万元(其中:20xx年度缴入排污费116万元;度缴入排污费308万元;9月25日止,各县区汇总上报征收排污费124.7万元)。二是严格按照“环保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制度,按照征收标准,加大征收执法力度,杜绝了协商收费、人情收费的现象。三是落实排污费征收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各县区环保部门在排污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中,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规定在银行开设“排污费专户”进行管理,各年度所收排污费均按规定全面足额上缴县财政,全市十一县区环保部门在排污费的使用和管理上没有出现坐支、截留和挪用现象。

  二、具体做法及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制度措施,确保全市排污费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自20xx年7月1日《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在我市全面贯彻实施以来,市政府领导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根据省政府云政发[20xx]100号文件精神,及时制定并下发了“昭通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的意见》的通知”,《通知》中对我市排污费的征收许可证、具体的解缴方法、环境保护资金的使用办法、排污费解缴中央、省、市、县区四级国库的比例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各县区环保部门严格按照《通知》要求认真抓好辖区内的排污费收缴工作,经过近三年的不断努力,各县区环保部门在排污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制度上逐步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排污费征收执法力度进一步得到了加强,《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得到了进一步的贯彻落实。

  (二)加大排污收费宣传力度,努力提高执法水平。一是从宣传政策入手,不断加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力度,采取对征收人员进行培训,向征收对象发放宣传资料等办法进行广泛宣传。二是严格执行有关规定,杜绝协议收费、人情收费和随意减免排污费的现象,确保了排污费的足额征收和上级下达任务的完成,为排污收费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三是从实际出发,坚持依法全面、足额征收的原则,努力解决排污费征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矛盾,确保了排污费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四是从抓协调配合入手,不断加强与政府相关部门的协调与合作,做到齐抓共管,相互配合,避免了在执法工作中矛盾激化和意外事件的发生。五是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提高服务意识,做到让排污费征收对象明明白白缴费,提高污染治理意识。

  (三)规范操作程序,接受群众监督。一是强化排污申报核算程序。各县区环保部门主要是根据排污单位的排污申报和现场监理情况,核算排污量及应征排污费数额,提出征收方案,报经县区政府研究通过后按照征收程序全面进行征收。二是规范排污费的.征收管理程序。做到排污费通知书、排污费收据保管使用专人负责;排污费的开票台帐、到帐台帐、排污费减、免、缓台帐、排污费季度报表等专人负责和排污费征收档案专人负责。三是实行“阳光收费”,公开排污费征收程序和收费标准。在征收排污费的过程中,各县区环保部门按照排污费征收使用和管理规定,对各排污收费对象的征收标准和程序进行公开,排污对象在收到排污费收缴通知书后可在一定期限内对征收标准进行核对,发现问题可随时向当地环保部门申请复核,通过公开征收程序和征收标准,各排污费征收对象明白了自己的征收数额,征收对象之间没有了猜测,增加了排污费征收的透明度,一方面调动了排污费征收对象缴费的积极性,另一方面从根本上杜绝了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腐败和违纪违法现象。

  (四)加强监管,严格考核。市环保局把排污费的征收使用管理列为对各县环保工作考核的主要内容,年终进行检查考核评比,平时加强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解决,确保了我市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工作整体推进和顺利进行。

  三、存在的问题

  (一)个别县(如大关、威信)还未取消“过渡帐户”。

  (二)个别县(如镇雄)对煤碳开采的排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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