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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专业合作社情况调研报告
林业专业合作社情况调研报告徐存林 2012年9月26日
近年来,我县认真贯彻中央和省有关全面推进和进一步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精神,全县成立以毛竹为主的林业专业合作社15个,林权作价出资总额达到1.638亿元,出资林地29447亩,今年9月,我县被国家林业局授予全国首批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示范县称号。就我县林业专业合作社的组建和运行情况,2012年9月下旬,县人大常委会组成调研组开展了调研。调研组深入到皈山尚书垓村、报福中张村、山川高家堂村等地进行实地调查了解,搜集查阅了相关资料,研究了有关政策法规,对我县林业专业合作社设立的背景、组建和运行情况及下一步应重视的若干问题有了较为全面的了解。现将情况报告如下:
一、林业专业合作社组建的背景
我县共有林业用地207.5万亩,有林地面积187万亩,其中毛竹林面积86万亩,年产毛竹3300万支,总产量约54450万公斤,按目前每50公斤40元的价格计算,毛竹商品竹年总收入约4.356亿元,按38万农业人口计,平均每农业人口年毛竹收入约1146元。而安吉农民人均年收入2011年已达到14152元,那么,毛竹一项收入占全县农民家庭收入的比重2011年就只有8.1%。当然,这一测算存在着较大误差:一是不是所有农业人口家里都有毛竹;二是毛竹的收入中未减去非本县农民的劳动力成本;三是不同的村毛竹的拥有量不同,不同的农户家庭收入结构也不同;四是竹农有的完全靠自家的劳力砍竹运竹,收入都是自己的,有的家庭则完全请外地农民砍运。我们在实地访谈中,不少农民家庭也说不清自己家里的毛竹收入到底有多少,至于占家庭收入的比重,有的说不到10%,有的说达到了20%左右,有的则说家里没劳力,请工砍运毛竹最终是亏本的。双溪口村村民陈建红给我们算了一笔帐:九十年代毛竹每百斤卖30多元,现在是40元。但人工工资已从每工35元提高到现在的230元。一家5口,每度5万斤毛竹,砍工需15工,拖工83工。九十年代收入是1.5万元,工钱是3400元,赚1.16万元;现在收入是2万元,工钱则达到22540元,亏本2540元。陈建红的个案可能有他家的竹山离公路比较远的原因,不能代表安吉林农毛竹生产的总体状况,但一个不争的事实就是:八十年代和九十年代初,毛竹是安吉林农家庭的主要收入,一个家庭一年毛竹收入达到1万多元,日子过得应该很不错了(据县统计局提供的数据,1982年我县农民人均年收入只有376元);而如今,随着大量农村劳力向二产、三产转移,毛竹的收入在林农家庭已经只占了很小的比例,有的甚至可以忽略不计。
毛竹收入在家庭收入占比的下降,使竹农对竹林由依赖转为负担。许多劳动力已全部转移到第二第三产业的家庭,已没有精力和能力从事毛竹林的培育和采伐,请工培育采伐既麻烦又赚不到钱,渐渐地要么将竹林转包他人,要么就让竹林荒芜。而毛竹作为安吉重要产业——竹产业的原材料,随着竹产业的转型升级和国内外市场的开拓,却需求量越来越大。全县现有竹产品及配套企业2362家,其中省级农业和林业龙头企业20家,规模以上企业157家,产值超亿元企业8家,竹地板产量已占全世界产量的50%以上。2011年全县竹产品加工产值达到87亿元,年消耗毛竹达1.5亿支,而本县毛竹产量只占总加工量的22%。因此,毛竹林的培育生产,不仅是生态保护的需要,同时也是竹产业发展的需要,毛竹产业不仅不能因为在竹农家庭收入占比下降而荒废,反而应该得到更好的培育发展。那么,如何才能让毛竹林的生产摆脱因劳动力转移而带来的被动和产量下降呢?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安吉县政府和林业部门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与《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浙委〔2007〕146号)文件精神,立足县情、林情,创新破难,开始探索毛竹专业合作社试点,经过3年来的努力,已经初见成效。
二、林业专业合作社的组建方式及成效
(一)组建方式。安吉县林业专业合作社的设立以2007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为依据。以皈山乡尚书垓村的尚林毛竹专业合作社、报福镇中张村的福灵竹笋专业合作社、山川乡高家堂村的指南毛竹专业合作社为例,其组建过程大致分以下几个阶段:
1、宣传发动,招募成员。宣传发动工作由村级组织负责,乡镇政府和林业部门进行指导。这一阶段的主要任务是宣传组建合作社的意义,动员竹农入社。尚林合作社首批成员即设立人共有42户,2008年12月20日召开了设立大会。福灵合作社2011年5月设立,首批成员68户,入社毛竹林2500亩。指南合作社设立于2011年1月,全村共有毛竹林4500多亩,其中3358亩入社。
2、林权出资,作价入股。以林农承包经营的毛竹林作价出资,入股合作社。作价方法为:成员两度(4年)毛竹的总产量乘以价格为两度毛竹总产值,减去人工和农资成本即为两度的净收益,该净收益即为成员入社的出资额。如福林合作社的沈福旺,共承包毛竹林130亩(其中包括转包而来的外地插花山),每度每亩产量为2800斤,两度共计总产量7280担,按每担41元计总产值为295200元,扣除人工及农资成本96400元,出资额即为198800元,占合作社全部出资额1000万元的1.98%。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对于成员的毛竹承包山需进行实地丈量确定产量,按竹林所处位置分别测算人工成本。同时,考虑到合作社成员可能会“退社”,在林权作价时,强化了各成员原有毛竹林的划界勘址工作,界址标志在丈量作价过程中作了进一步的清晰明确。
3、拟定章程,组建机构。合作社筹备组根据省工商局、省林业厅联合制定的《浙江省林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出资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暂行办法》,拟定了合作社章程,召开了设立大会,通过了合作社章程。同时,选举产生了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理事会决定聘任经理和财务会计。由于村一级管理人才缺乏,各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会成员、执行监事和财务会计一般都由村党支部和村委会班子成员担任。村党支部书记一般都为理事长,村委会主任为经理,村会计兼任了合作社财务会计。大家认为这种模式有利于节约合作社的运行成本。
4、正式运行,集体经营。设立大会以后,补齐各项法定材料,依法到县工商局办理了合作社的注册登记,领取了合作社营业执照。至此,合作社开始正式运行,原先分散经营的毛竹林由合作社这个集体组织开展经营管理。合作社经营班子负责毛竹林的培育、管护、砍伐和销售。用工有本村年纪较大不愿到企业打工的农民,更多的则是请安徽、贵州等地的劳动力。据福灵合作社介绍,该社一度毛竹的砍伐需请20个劳动力干1个月,负责250万斤毛竹的砍伐,每百斤的工资平均是6元,共计工资支出为15万元,每个劳动力1个月能挣到7500元的工资。
(二)初步成效。通过调研访谈感到,毛竹专业合作社设立后的初步成效表现为:林农得到了较为合理的收益,竹林生产条件得到显著改善,发展二产三产条件逐步成熟,林区劳动力得到有效释放。
1、林农得到了较为合理的收入。成立于2008年12月20日的尚林毛竹专业合作社,发起设立时共42户,毛竹林面积675亩。2009—2010年一度毛竹总产量135万斤,销售额56.7万元,毛料,春笋收入5.2万元,共计收入61.9万元。其中成本:有机肥3.4万斤,计5.1万元;砍伐、施肥、除草等人工1350工,每工100元,计13.5万元;合计成本22万元。一次分配,按成员入股基数毛竹23.7元/百斤分配,共分配32万元。二次分配,红利按毛竹1元/百斤分配,计1.35万元。二次分配后,合作社留净利6.55万元,应转为公积金。
2、竹林生产条件得到显著改善。毛竹专业合作社作为一项新生事物,得到了各级政府的大力支持,在土地林权流转中,政府给予每亩90元的补助,林区道路建设改造和现代农业园区建设也有大量资金补助。如尚林合作社组建后共投入资金50万元,修建林道5公里,建设桥梁1座,竹林基础设施大为改善。山川富民竹笋专业合作社于2009年开始建设毛竹现代科技园区核心区,已硬化4米宽的林道6公里,建游步道1400米,建1.5米宽的作业便道2000米,修建喷灌蓄水池10座,喷灌设施120个,灌溉面积达3000亩,还配置3个自动气象观测站,12个360度旋转全方位监控视频,其设施化程度已符合省级示范园区建设标准。据县林业局统计,全县加大对林业专业合作社的政策扶持、项目扶持、科技扶持,累计投入政策性资金已达1100万元,建成毛竹现代科技园区8个,面积5万余亩。
3、发展二产三产条件逐步成熟。调研中乡镇村干部普遍认为,组建毛竹专业合作社,要靠经营毛竹增收潜力十分有限,如果能够利用毛竹林得天独厚的自然资源和风景旅游资源优势,发展第三产业,那么毛竹专业合作社的优势就可以得到充分发挥。福灵合作社正与上海响水湾农庄合作,拟建设观光、休闲、套种野菜、放养土鸡为主要内容的现代农业观光园区。指南合作社借助竹山峡谷独特的风光优势,吸引外来资本,开发了七星谷风景旅游区,已初具规模。
4、林区劳动力正得到有效释放。毛竹专业合作社建立以后,竹农将自家的竹山交由合作社统一经营管理,毛竹价格按市场价折算,劳工成本按市场价计算,竹农净收利润,是一个不亏本的买卖,合作社如经营有方还能获得二次红利分配。因此,从目前情况看,入社成员非常放心,可以安心在企业打工挣钱。如尚林合作社的42户成员,有22户全年外出打工,年打工总收入平均每户4万余元。
三、安吉农民专业合作社运行中几个问题的探讨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建是改革开放后出现的新生事物,其宗旨是服务成员,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能否有效发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作用,使其成为农民信得过、得实惠的服务组织,这需要认真学习领导会和深入实践《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根据本次调研了解到的实际问题,对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就安吉林业专业合作社组建运行中的几个问题作如下探讨:
(一)关于安吉林业专业合作社的性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互助性质的经济组织,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农民专业合作社向其成员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农民中的入社成员则生产同类农产品销售给合作社。入社成员向合作社销售农产品可取得正常的“一次销售收入”;合作社发挥自身优势通过加工、贮藏、包装、品牌、再销售使农产品实现增值,从而获得利润,入社的农民可以在合作社获利后按照销售农产品的量取得“二次盈余分配”;二次盈余分配后的余额还可按照成员出资额、成员公积金份额和接受补助捐赠的平均量化额再次按比例获得“三次分配”。法律规定的这类专业合作社与农民的关系是一种服务关系、收购农产品关系、农产品深度加工关系、合作社经营利润再分配关系,最初农产品的生产活动仍然由农民入社成员分户经营,所以其本质上是“服务型”合作社,包括销售服务型、加工服务型、运输服务型、贮藏服务型、技术服务型等。而安吉毛竹专业合作社则主要向入社农户成员提供包揽最初农产品生产经营的服务,而最初农产品的后续增值服务则非常有限。从这个角度看,安吉的毛竹专业合作社是一个农产品的“劳务型”服务生产组织,在劳动力大量向二产三产转移的情况下,这一性质的服务组织对保护和合理利用竹林资源是有积极作用的。
(二)对这种“劳务型”合作社生命力的探讨。安吉这类“劳务型”毛竹专业合作社的生命力到底有多强?可从以下几个方面作一些探讨:一是毛竹收益的“一次分配”类似林农销售农产品获取收益。尽管林农以竹林林权作价入股,理论上竹农已将竹林承包经营权转包给了合作社,但合作社仍然将每家每户的竹林面积产量界定得很清楚,每度要测算市场价的销售额是多少,人工工资和农资成本是多少,最终分配是多少。这种一次分配与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的农民向“服务型”合作社销售农产品性质相类似。对于家中劳动力已经全部转移了的农户来说是一件好事,但对于家里还有年长老人愿意承担竹林生产的农户来说,支付劳力成本等于减少了家庭收入,需要参加合作社的劳动才能挽回损失。随着农村这类高强度体力劳动人员的不断减少,未来合作社在用工问题上将会越来越困难,入社成员的“一次分配”额有可能逐年减少。因此,在继续推行毛竹专业合作社时,还是要充分尊重竹农的意愿,不要过渡动员其入社。二是“二次分配”的潜力十分有限。据调查,毛竹专业合作社的利润盈余主要来自于三个方面:经过对竹林培育毛竹产量有所增加;合作社用工量大,集体请工时适当压低工资,减少成本;统一销售时减少了加工企业的采购成本,可适当提高毛竹的销价。所以,我们调查的3个合作社都将比市场价高出的每百斤1元作为“二次分配”的比例,这对于林农来说实在是微乎其微的。三是这种“劳务型”合作社的经营模式对于复杂农林业来说是不适合的。比如白茶生产,如果由合作社集体为茶农提供培育、采摘、炒制加工等非常精细的“劳务型”服务,则请工难、管理难、质量保障难。白茶合作社如果要搞,只能是组建“服务型”合作社,白茶的种植、培育、采摘、炒制加工还是要农户分散经营,合作社可统一技术标准、统一收购白茶、统一品牌包装、统一对外销售。当然,炒制加工的环节如果合作社有相当规模和档次的加工厂,还是可以由合作社来统一炒制加工的。另外,白茶专业合作社的销售能力至关重要,决定着合作社的成败。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管理问题。调研中发现以下几点应引起高度重视:一是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认识问题。许多干部和合作社的管理层,只知道合作社的名称,却不知道有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律规定,对于合作社的法人地位、民主管理、成员权利义务、组织机构运作、财务管理、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扶持政策和法律责任等法律规定则知之甚少或者一无所知。二是合作社的管理人才问题。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具有股份制性质的合作组织,股份制、公司制企业有其严格的法定管理规范,而我们的一些管理者常常采取一惯定势的管理方法来经营管理合作社组织,又不注重学习,合作社一旦出了问题,农民群众就会研究法律,依托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这样,好事就会变成坏事,社会稳定问题就会接踵而至。三是财务管理问题。合作社的财务管理必须依法进行,包括公积金提取问题,公积金量化问题,合作社成员帐户问题,分配盈余问题,分配盈余后剩余部分的分配问题,合作社接受国家财政补助形成的财产在解散清算时不得作为剩余资产进行分配的问题,这些都有法律条文的明确规定,不得任意胡来。四是抵押贷款问题。合作社具有法人财产权,合作社采取林权抵押的方式向金融机构贷款,如果经成员大会通过,尚可共担风险,如果理事长或者经理擅自将合作社集体林权进行抵押贷款,又将贷款借给企业而造成损失,到时合作社成员的林权就会蒙受损失,这时的内部纠纷和社会稳定问题必将给各级政府带来很大压力。五是合作社组织与村级组织交织不分问题。这一方面可节省合作社运行成本,是好事。但另一方面,一些贫困村也打起了合作社的主意,试图将合作社的政府补助和盈余转为村级集体财产。对此,我们应该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侵占、挪用、截留、私分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财产,非法干预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生产经营活动,向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摊派,强迫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接受有偿服务,造成农民专业合作社经济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所以,合作社的财务与行政村的财务还是要分得很清,合作社的钱财未经成员大会通过是分文不得侵占的。
总之,安吉林业专业合作社还处于一个起步探索阶段,是在改革开放三十多年后农村劳动力大量向二产三产转移的大背景下对山林经营方式的一次改革,这项改革最终能否成功需要我们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律关系作更深入的理解,需要我们真正树立起服务农业农村农民的思想,需要我们不断培养造就更加强有力的现代型经营管理班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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