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关推荐
县计生委主任在县委中心组学习会上的汇报
一、新机制出台的背景
1、2004年3月10日,胡锦涛在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上指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经济发展和人口、资源、环境协调发展,必须加强领导、完善机制,进一步提高人口资源环境工作的水平。
2、2004年8月18日,国家人口计生委主任张维庆接受中新社记者专访时表示:中国未来20年稳定低生育水平,要靠建立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新机制。为此,要抓好试点,创新载体,全面推进,力争到2010年在全国大多数地区基本建立起新的工作机制。
他把新的工作机制概括为:依法行政、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五个方面,并指出这一新机制是稳定低生育水平的治本之策。
张维庆介绍说,中国正在积极探索建立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有利于计划生育工作的农村社会保障机制;推动实施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的奖励扶助制度和“少生快富”扶贫工程试点,以鼓励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稳定低生育水平、促进农村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他称,这是一项德政工程,也是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转变的标志性举措。
张维庆强调,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必须加强对人口总量、素质、结构的变动趋势的研究以及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相互关系和变动规律的研究,把握人口和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提高预见性,增强主动性,建立人口与发展综合决策支持系统,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提供科学依据。
张维庆重申,中国人口多、底子薄的基本国情没有改变;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地位没有改变;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面临的主要矛盾没有改变;计划生育工作是天下第一难事的性质没有改变。因此,中国人口形势仍然不容乐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仍然任重道远。
3、2005年2月12日,胡锦涛在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上指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要积极探索创新开展工作的思路和方式方法,继续做好人口发展战略研究,在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基础上着力提高人口质量,提高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水平,继续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的问题。
二、新机制以1号文件出台
2005年1月5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以豫办〔2005〕1号文件下发了《关于印发〈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新机制工作标准〉的通知》。新机制包括五个方面、三十六条标准,发至县级,要求传达到村党支部、村委会。省委、省政府1号文件明确提出“在5年内基本建立起‘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新机制目标。指出:通过新机制的建立,稳定我省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改善出生人口结构,提高育龄群众生殖健康水平,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中原崛起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三、新机制与嵩县
解读新机制,主要有三个特点:内容全面、标准较高、操作性强。根据市人口计生委的安排部署,在2009年前全市基本建立新的工作机制,具体规划是:今年全面启动建立新机制工作,在整体推动的同时,市重点指导洛龙、西工、偃师、吉利、栾川5个县区,其它县区都要选择几个方面进行重点突破,培养典型,积累经验。省级优质服务县洛龙区、西工区要率先2005年达到新机制工作标准;2004年度创建省级优质服务县(未验收)的偃师、吉利、栾川、孟津、涧西区2006年达到新机制工作标准;2005年度创建省级优质服务县的嵩县、伊川、新安、老城区、廛河区2007年达到新机制工作标准;宜阳、洛宁、汝阳、高新区2008年达到新机制工作标准;2009年以后,各县(市、区)要巩固提高新机制建设成果,确保按照新的工作机制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特别是建立“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的工作新机制,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需要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需要各级各部门的参与和配合。下面,就省委、省政府1号文件,结合我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实际,特别是需要涉及县委、县政府决策、协调的有关内容和各位领导共同进行学习和探讨,涉及计划生育业务方面的我不说或者少说。
(一)依法管理(1-8条)
第一条:全面、正确实施计划生育“一法三规一条例”。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三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一条例:《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条:将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纳入普法规划,广泛开展法制培训工作。这一点,涉及司法局、县委组织部、宣传部、党校较多。县委组织部、县委党委做的非常好,在举办的各种培训班上都有计划生育方面的培训内容。比较欠缺的是在制定普法规划时没有突出计划生育方面的法律、法规普及工作。
第五条:全面落实法律、法规对计划生育家庭的各项奖励优待规定,根据目前法律法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每月给予不低于10元的奖励费,经费来源县、乡两级财政。按照市下达人口计划,独生子女领证户有一个比例,深山村要占到已婚育龄妇女的4%,一般村占10.04%,按照这个比例全县领证独生子女家庭应不低于7000户,需要经费最少8.5万元;⑵对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而自愿终生只要一个子女的夫妻,给予2000元以上奖励。按照前面计算,仅这一项就需要资金1400万元。⑶对双女结扎户给予不低于500元的奖励。目前全县有双女结扎户2400户,需要经费120万元;⑷对60岁以上执行计划生育家庭的奖励扶助,每人每月不低于50元。经费由国家、盛市、县四级财政负担,其中县级负担10%。我县符合条件330人,应投入经费1.98万元。⑸免费避孕节育技术服务。免费手术和环情孕情费每年需要60万元左右。以上五项奖励规定,我县由于县乡没有这项专项经费,除了免费技术服务这一条真正落实外,其它四项基本上没有落实,各乡镇采取的办法就是空转、办假存折、造假帐等办法应付考核。
第八条:公检法司部门依法支持计生工作,严厉打击破坏计划生育的违法犯罪活动,解决社会抚养费征收难问题。要求公检法司要出台具体的文件规定。实践中法院和计生委配合的很好,但由于没有专门法庭,人力、物力上投入不够,征收难问题仍然存在。
(二)村(居)民自治(9-15条)
实现村民自治,其他行业也有这样的提法。主要内容包括:实现民主管理和监督、村级计生组织健全、村民自治制度健全、实行村务公开、村级管理员公开竞聘上岗、县乡指导有力等。按照目前我县群众的生育观念、法制意识和工作实际,离实行自治还有一定距离,就是检查也只是看看材料、询问一下群众。这一点我县前几年搞的就比较好,近期我们也正在抓试点,争取全市现场会议在我县召开。
(三)优质服务(16-22条)
优质服务方面的7条内容均涉及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技术服务机构对育龄群众的宣传教育、生殖健康等服务项目,在此不再多讲。
(四)政策推动(23-27)
第23条: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制定制度和改革措施时,应当遵循有利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原则。要求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特别是土地、企业、医疗、社会保障、劳动、教育、财税等部门在制定制度和改革措施时,能够统筹考虑,相互协调,征求人口计生部门的意见,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第24条:认真组织实施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小康工程。政府及有关部门工作职责明确,有工作规划和实施方案,年度有计划、有政策、有项目、有措施、有考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普遍享受2项以上奖励优惠政策,生活条件有所改善。关于这一条我重点说明三个方面:一是计划生育户的概念。从广义上讲,计划生育户是指不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户;从狭义上讲,特别是从近年来目标考核中涉及到的计划生育户指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的户和计划内双女结扎户。二是小康工程的含义。实行农村计划生育小康工程是近几年来国家、省市十分重视的一项工作,其目的是建立以奖励、扶助、减免、优惠、保障的较为全面的利益导向机制,解除计划生育户的后顾之忧,使计划生育户政治上有地位、经济上有实惠、生活上有保障。除了第五条我讲的独生子女10元保健费落实、自愿放弃二孩生育指标的奖励、双女结扎户的奖励和正在进行的奖励扶助政策等,还包括相关部门对计划生育户至少要落实三项以上优惠政策(1号文件要求2项,实际考核要求有三项)。三是落实渠道问题。要求建立奖励优惠绿色通道,以一卡通的形式进行落实。一卡通(明白卡)对奖励优惠项目、标准、程序予以承诺,群众凭一卡通到相关部门享受奖励优惠政策,并进行详细记录。目前,这项工作我们正在黄庄、车村、木植街搞试点,适当时候建议以县政府的名义统一制定一卡通,让群众实实在在享受到好处,提高其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积极性。
第25条:严格执行国家政策规定,逐步建立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奖扶政策:指国家对33-45年出生的执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进行奖励扶助,每人每月发放不低于50元的奖励扶助金,每年一次性发放全年奖励扶助金(600元),所需资金由国家、盛市、县分别按5:3:1:1的比例列入财政专项预算予以保证。6月9日,中宣部、财政部、人口计生委共同召开了奖励扶助政策电视电话会议,国家财政已将资金划拨到各省财政帐户,要求省市县按照相应比例划拨专项资金,一次性发放到位。我们县符合奖励扶助政策条件的共有330人,县级财政需配套资金1.98万元。
第26条:制定计划生育困难家庭救助办法。主要包括两层意思:一是对农村独生子女或其父母因重大疾并伤废、死亡及因计生手术并发症导致家庭困难实施有效救助,保障其基本的生产、生活、就学、医疗条件,救助率达到90%以上;二是政府及扶贫开发、教育、民政、医生等有关部门,出台并落实可行性政策措施,有计划、有重点地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户给予优先扶持,确保农村计划生育家庭有饭吃,有衣穿,有房住,有病能医,不让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的子女因贫困失学。以上两条我们县基本上没有开展。
第27条: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有关组织出台具体的政策、措施和工作方案,对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给予生产、生活上的帮助和扶持。这一点1号文件说的很明白,就是政府和相关部门,特别是涉农部门在资金、项目、提供生产场所等方面优先照顾,在调整责任田时对独生子女父母每人按二人分给,在分配集体经济收入和集体福利等方面给予优待,在就医、就学、防疫、行政事业性收费、国有或集体资源有偿使用方面给予优惠,帮助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经济,提高其致富能力。通过各种途径,逐步建立有利于计划生育的社会保障制度。
(五)综合治理(28-36)
第28条:党委和政府把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摆到可持续发展的首要位置,坚持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科学编制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依据发展规划,制定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方案并组织各方面力量抓好落实。党委、政府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切实做到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
第29条:党委、政府把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纳入重大事项督查范围,坚持并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对党政领导落实责任、措施、投入“三到位”情况、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分别进行考核,及时兑现奖惩,对完不成人口计划的落实“一票否决”。
第30条:各有关部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职责任务明确,并制定有具体措施。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议事会议。人口计生部门能够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协助党委和政府组织、协调、督促、推动各有关部门履行计划生育工作职责,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
第31条:纪检监察机关对贯彻落实人口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对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工作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的,严肃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组织、人事等部门把领导干部落实计划生育责任制的情况作为徇政绩、选拔任用、奖惩的重要内容,任期内逐年考核,离任时进行审核,对工作失职或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不予提拔、重用。根据省委组织部、人事厅、计生委《关于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过程中做好计划生育情况审核工作的意见》(豫计生〔2003〕41号),凡发现党政领导干部有违反法律、法规生育或收养子女情况的,要根据生育或收养行为发生时间及处理情况,确定能否选拔任用。具体规定如下:⑴1990年6月30日以前,违反政策规定生育或收养第二个子女,已按当时政策处理过的,不影响其本人的职务晋升和正常使用;⑵1990年7月1日至2000年4月30日期间,违反原《河南省计划生育条例》(1990年7月1日实施)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或违法收养第二个子女的,已按原《河南省计划生育条例》(1990年7月1日实施)规定处理过的,不影响其现任领导职务,但不得再晋升新的领导职务;⑶2000年5月1日《河南省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实施以后,违反政策法规规定生育或收养第二个子女,不得担任领导职务;⑷1982年6月15日(豫发[1982]75号文件下发之日)以后,违反政策法规规定生育或收养第二个子女,隐瞒至今尚未处理的,按《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处理,不得担任领导职务。
第32条:宣传、教育、科技、文化、人口计生和卫生等部门能够密切配合。大力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基础知识的公益性宣传,普及计划生育、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科学知识和相关法律知识。人口计生和卫生部门能够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生殖保健服务。
第33条:政府及有关部门能够依法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职责。这里说的有关部门主要指公安、工商部门在为流入人口办理暂住证、营业执照时应协助计生部门查验其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否则不予办理。实行流入人口与常住人口同宣传、同服务、同管理,形成“政府主导、部门配合、群众参与、属地管理、优质服务”工作格局。户籍所在地与现居住流动人口信息互通。流动人口合法权益得到维护,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婚育证明》办证率达到95%以上,接受规范的生殖健康检查服务率达到90%以上。
第34条:党委、政府协调有关部门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问题。采取有效措施,为女孩生存、成长提供优惠政策,营造关爱女孩成长、提倡男女平等氛围。卫生、人口计生、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有关制度健全并得到有效落实。人口计生、卫生、食品药品监督、公安等部门能够密切配合,严厉打击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行为,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势头得到有效遏制并趋于正常。
第35条:人口和计划生育经费纳入各级政府的财政预算,经费投入总体水平逐步提高,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费增长幅度高于财政收入的增长幅度。各级财政能够认真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费年度人均投入目标,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经费、事业费、基本建设经费等各项经费,全部纳入财政预算,按月均衡拨会到位,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费按规定的范围合理支出,无空转、挤占、挪用行为,确保免费技术服务经费、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村组计生人员工资报酬经费及时拨会,足额发放到位。
第36条:县、乡两级人口计生行政管理、技术服务机构健全,编制合理,队伍结构适应工作需要。县以上人口计生部门领导班子中至少有1名具有医学专业知识的班子成员。县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要具备医学大专以上学历,乡级技术服务人员要具备医学中专以上学历,专业技术人员占实有人员的80%以上,并取得相应任职资格或专业技术职称。
附:1、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新机制工作标准》的通知(豫办〔2005〕1号)
2、省委组织部、人事厅、计生委《关于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过程中做好计划生育情况审核工作的意见》(豫计生〔2003〕41号)
【县计生委主任在县委中心组学习会上的汇报】相关文章:
在县委中心组(扩大)学习会上的讲话08-16
县委学习中心组理论学习情况汇报08-16
县计生委主任向省计生委主任的书面汇报材料08-12
##县委学习中心组上半年学习总结08-13
上半年县委学习中心组学习总结08-13
县委学习中心组上半年学习总结08-16
县委中心组个人学习小结08-12
在县委理论中心组学习物权法时的讲话08-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