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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监管的对策
公用企业是指涉及公用事业的经营者,包括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邮政、电讯、交通运输等行业的经营者。由于这些公用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处于较高的独断地位,竞争优势明显,本身就为其限制竞争行为创造了条件,加之存在:一是主体性质含混不清。一方面,它既是向消费者供应电力、煤气、自来水、提供交通、运输、电信等服务的企业组织,与交易相对人处于平等的民事主体地位;另一方面,它又处于行业管理者地位,属于行政主体,拥有相应的行政职权,对本行业所辖业务活动实行管制,进而利用行政权力谋取经济利益。二是垄断的管理体制为公用企业利用行政权力谋取不正当经济利益大开方便之门。由于公用企业具有民事主体和行政主体双重法律地位,它们更多地看重自己的行政主体资格和手中的行政权力,摆出“老大”的架式,常常采用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手段来谋取不正当经济利益。因此,强化对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监管,对于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一、 公用企业的特征
公用企业具有以下行业特征:一是运营目标的公益性。公用企业是面向全社会各界、服务于千家万户的企业,其经营状况的好坏、服务质量的优劣及价格水平的高低直接关系到公众的生活和国民经济。因此,公用企业也被称为公益企业。二是服务渠道的管网性。公用企业向社会提供的产品或服务一般是通过一定的管网系统来进行的,一般按行政区域来设置,且有区域网不断向国内网靠拢的趋势。三是运行的高投入与规模性。公用企业主要分布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性行业中,因而其建设、运营通常投资大、周期长、收效慢。
二、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及原因
(一)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
(1)不合理的垄断高价。由于对管道或者网络的依赖,公用企业具有自然的垄断性,不可能引入竞争机制,这为公用企业谋取高额垄断利润打下了基础,目前,我国垄断性行业的价格涨幅大大高于通货膨胀率。
(2)交叉补贴现象严重。占据市场支配地位的公用企业出于打败竞争对手和限制竞争的目的,大幅度降低竞争产品,同时,提高垄断产品或服务的价格。在竞争行业中受到损失的,通过垄断业务得到弥补,“堤外损失堤内补”,以达到限制竞争的目的。
(3)格式合同和霸王条款突出。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消费者和公用企业订立的合同就该平等,公平,但由于公用企业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为社会所必须,且公用企业在很多情况下又是唯一的提供者,因而,公用企业在和消费者订立合同时就出现了单向的格式合同,并且出现了许多对企业有益,对消费者权益造成损害的霸王条款,致使消费者无条件接受。
(4)强制交易和捆绑销售行为泛滥。强制交易和捆绑销售是公用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强迫消费者接受不需要的产品或服务,或者以排挤其他竞争者为目的,以独占某种新产品和服务,搭售或者捆绑另一种产品或服务。其目的是将市场支配地位扩大到被搭售产品的市场,或者将竞争对手排挤出市场,或者妨碍潜在的市场竞争者。如电力部门农电改造时向消费者搭售电表,通讯部门的话费和手机一起捆绑销售,消费期限届满,手机被锁定为终身用户,消费者只要还用此手机,只能用此服务商的网络,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选择权。公用企业为了达到限定交易的目的,往往采取强行要求,设置服务障碍,方式表现不直接,但违背了消费者的意愿。
(5)人为阻碍开放管道或网络行为凸现。公用企业垄断性环节和非垄断性环节分开后,新的经营者要想在非垄断性环节进行经营,必须依靠原垄断企业所控制的管道或网络,垄断企业要想继续在经营中占据优势地位,往往人为阻断其网络或管道,以达到垄断经营的目的。如:中国电信和中国网通的互联互通问题,成了两家公用企业竞争的最大困扰。据《中国工商报》报道,四川省某市的网通和电信两家公用企业阻碍互联互通成了两家通信企业的杀手锏,人为制造互联互通的通信障碍极大地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形成的原因
一是全局性的国家垄断到局部性的行政垄断是形成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主要原因。全局性的国家垄断产生于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国家行政权利和经济力量紧密结合,政企不分,国家对企业特别是公用企业管得过死,加之单一的所有制结构,公用企业的垄断居于统治地位,也由国家统一经营,这种全局性的国家垄断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紧密联系,公用企业借助行政手段,运用拥有的物力,财力为后盾,从而导致其行业垄断。
二是中国是一个具有对“特种”行业进行“官营”经济的国家,具有政府垄断色彩,这又是导致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又一原因。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企业既无经营自主权,也无竞争压力。公用企业是国有企业中的一大重头戏,因而也是深受计划经济体制影响的一大领域。
三是监督体系不完整,缺乏统一的监督机构,各部门各自为阵,形成一定的部门利益,这又是造成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又一主要原因。
四是法律法规滞后缺乏专门性立法是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又一原因。目前公用企业受《反不正当竞争法》、《公司法》以及主管部门规章的调整,各法律、法规、规章之间缺乏统一性,存在一定的冲突,给公用企业的发展带来很大的障碍。
三、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影响及危害
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严重影响了市场经济的发展:一是妨碍了市场机制的形成,拢乱了市场竞争秩序。竞争是市场经济最重要的运行机制,竞争为经营者带来了动力和压力,促使经营者通过不断创新和提高管理水平,向市场提供具备竞争的价廉物美产品,使社会资源得到合理配置,市场经济充满活力,从而为消费者和全社会带来最大的福利。而限制竞争行为妨碍或者排斥竞争对手,使竞争机制难以发挥,导致市场信号失真,资源配置不合理,行政垄断和行业阻碍制约了市场机制的发挥。二是妨碍了统一竞争的市场体系。公用企业限制竞争使市场壁垒重重,强制交易、歧视待遇等限制或排斥其他市场主体的权利。无法发挥市场化优势,严重阻碍了高度专业和严密分工的市场体系。三是损害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限制竞争行为使竞争机制无法发挥,导致垄断价格产生,服务质量差、甚至附加种种不合理的交易条件,消费者不仅不能从竞争中获得质优价廉的商品或者服务,甚至连对商品的选择权也会在垄断者的强制交易中被限制。四是无法提高企业的国际竞争力。限制或者垄断经营者由于没有实际上和潜在的竞争者,因而没有竞争的压力,往往不注重强化管理,提高效益,改善服务质量,无法面对激烈的国际竞争。
四、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监管的难点
我国对限制公用企业垄断的法律法规已经启动,然而,实施成效却不尽人意。一是反垄断法律法规滞后,制度建设不完善。反垄断必须有良好的法律、法规和制度作为法律依据。目前,我国尚未出台《反垄断法》,其他专门性立法也很不成气候,可谓无法可依,难以制度化。在对公用企业垄断性环节实施反垄断控制,建立管制制度,如网络间的互联互通。按照现代管制制度的独立性原则,我国的公用企业改革一直没有对管制制度的建设给予足够的重视,管制的功能往往与政府的宏观调控、国企产权管理的功能混杂一体。管制体系的不健全,造成公用企业竞争秩序混乱。二是缺乏反垄断的预警系统。在反垄断的法律法规中,应有发达的信息系统提供充分的信息,帮助立法者和执法者理智决策。决策层及其决策支持系统在制定和执行公用企业竞争政策时,应充分听取消费者、企业、其他相关行业以及专家学者的意见,过于封闭,容易出现决策错误,使少数人得利而大多数人受到损害。
目前,工商部门对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监管存在以下难点:
一是违法主体行为的界定立法难度较大。由于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隐蔽性越来越强,导致其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查处过程容易出现意见分歧,给工商部门监管公用企业的限制竞争行为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二是单项立法支解《反不正当竞争法》问题严重。不同的公用企业有不同的行业主管部门,因此出现了不同行业的单项立法繁多,根据行业管理情况,相继出现了许多行业管理法规,如《电力法》、《铁路法》、《民航法》等,使执法主体过于分散,造成了执法尺度不统一,不同领域的同一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同,直接影响了法律的严肃性和统一性。
三是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现行的法律法规难以规制。现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只列举了11类不正当竞争行为,致使一些公用企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出现的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无法纳入现行法律的调整范围,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管过程中法律适用不到位,导致监管出现盲区。
五、加强对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监管的对策
(一) 健全法律法规,限制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
首先应从立法的角度,正确处理好垄断经营与自由竞争的关系。对公用企业的垄断经营,不是完全消除,而是重新界定,把自然垄断性业务从其他业务中分离出去,从特定行业发展规模经济和平衡地区经济发展差异的需要,出台新的《反垄断法》等法规来规范调整公用企业行为,防止其滥用优势地位;对庞大的公用企业进行纵向或横向的分割,促使多家企业参与市场竞争。其次应正确区分强自然垄断环节、弱自然垄断环节和竞争性环节的关系,对公用企业进行垂直分割,淡化公用企业在限制竞争中的优势地位,促使公用企业在市场经济中平等、公平、公正参与市场竞争。再次应正确处理好行业立法与专门立法的关系。一方面,针对公用企业各领域的特征,通过制定《电信法》、《公路法》,修改完善《电力法》、《铁路法》、《民航法》等行业法规,明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监管的职能作用,同时,对市场准入条件、定价、服务质量等作出明确的法律规定,以保护公平竞争秩序。同时,以立法的形式明确公用企业与相应公共部门之间的关系,实现政企分开,规范工商部门对公用企业市场行为的监管,使其有法可法。另一方面,制定《公用企业法》等专门性法律,确立公用企业范围、运作机制、监督程序、定价程序等事项。最后应处理好反垄断执法与行业监管的关系,协调好反垄断执法机构与行业监管机构之间的权力配置和行使关系,降低公用企业限制竞争的特权,构筑多样化的权力配置格局,发挥资源配置的作用,健全行政监管和反垄断执法的体系,建立现代监管理的理念,以维护市场竞争秩序。
(二)构建监管制度与反垄断执法平衡协调的互动体系
要解决公用企业行政垄断的问题主要是实行分业经营。真正打破公用企业垄断格局,引入竞争机制,减低进入公用企业市场的壁垒,让更多的经营者能参与公用企业市场的竞争,以满足广大用户和消费者的需求。通过不断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优化企业结构,提高经济效率,增强企业信誉,建立公用企业市场竞争机制,铲除公用企业经济性垄断,采取开放性政策,由多个市场主体经营,使产、销环节分开,由不同企业经营。其次,构建现代行业监管制度与反垄断执法平衡协调的机制,改变政策部门和产业监管机构代行反垄断执法权的现状,尽快建立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使职权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建立一支适应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监督管理的执法队伍,把市场准入、竞争政策以及普遍服务政策纳入监管范围,加强对公平竞争秩序的维护,防止市场垄断、价格共谋、欺诈等行为,形成现代行业管理制度和反垄断执法的互动体系。
(三)完善监管措施,实现监管法制化和科学化。
一是加强宣传,增强公用企业公平竞争的法律意识,采取措施提高工商部门执法的透明度,更好地运用法律手段,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二是提高监管手段的科学性,节约监管成本。完善和加强对监管机构和监管人员的监督和规制,使执法者公正廉明,依法行事,用法律求得监管与反垄断的平衡。三是建立工商部门与其他监管机构(物价、技监等)之间的协调机制。对于不正当定价和瓜分市场协议之类的垄断行为进行严厉查处,同时,还应构筑多样化的权力配置格局。在制定《反垄断法》时,必须完善对基础设施产业的相关立法,明确行业部门在反垄断执法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提高全社会对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危害性的认识,给查处限制竞争行为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使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监管更加法制化和科学化。
(四)规范公用企业市场行为,打好限制竞争监管的攻坚战
为更好地建立和完善公用企业市场竞争机制,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引导公用企业公平竞争,必须规范公用企业各种市场行为,严厉惩处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和垄断行为,以法律形式规范公用企业的市场行为。一是建立合理的价格管理制度。建立公用企业市场竞争秩序,国家应对其实行价格管制,采取公开价格听证制度,以增强价格的合理性。二是防止公用企业滥用市场优势,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攫取不正当经济利益。法律应从公用企业滥用优势的行为,如:禁止强迫交易行为、禁止歧视行为、禁止掠夺行为、禁止抵制行为和禁止内部业务交叉补贴行为等方面加以限制。三是禁止公用企业联合限制竞争行为。即禁止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公用企业市场主体以协议等方式排斥、限制、妨碍竞争对手。四是严厉惩治地区封锁,大力开展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专项整治,强化反不正当竞争执法,打好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监管的攻坚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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